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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

时间:2024-05-27 06:0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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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

甘建标[2001]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已批准、颁布的现行甘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款。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督查。




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或与现行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定审查机关应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实施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均应在工作制度中明确监督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监督检查可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㈡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㈢工程项目采用的建材、建筑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㈣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㈤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其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委托的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学习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检查和设计审查时,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工程事故报告、质量检查结果和设计审查批复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投诉和控告。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罚款:




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产品的;




㈡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产品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各方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0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第83号令《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根据《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布。

  部长 吴爱英
  2005年12月28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第83号令)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颁布。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

2001年1月5日 10:23 刘仁文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世界各国的刑罚也日趋人道化,表现在死刑上,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了废除死刑之路,另一方面是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对死刑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废止过去一些比较野蛮的方法,如斩首、石刑等,努力采取“干净”的和“减少痛苦”的死刑执行方式。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在《保障将被处死刑者人权的保护措施》中也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尽量降低死刑犯遭受痛苦的程度。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还有约90个国家保留有死刑,其中除极个别国家仍然采用“野蛮”的方法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都是采用枪决或者绞刑的执行方式,有的国家如美国,还相继发明了电刑、煤气窒息、注射药物等新的减少死刑犯痛苦的执行方式。在美国现在保留有死刑的38个州中,只有5个州继续使用绞刑和枪决的执行方式,其余的都是靠电椅、煤气和注射药物来执行死刑。

我国1979年刑法第45条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虽然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较之斩首、石刑等,要人道得多,但比起注射药物等最新的一些死刑执行方法来,却又显落后,例如:枪决有时出现子弹卡壳、一枪不足以致死需要再补一枪甚至几枪的现象,给死刑犯造成较大的恐惧和痛苦;有些被枪决的死刑犯被打得脑浆迸裂,面目全非,尸体的完整性得不到保持,等等。正因此,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对死刑的执行方式作了适当修改,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意味着我国在继续保留枪决式死刑执行方法的同时,将正式采用注射等其他新的死刑执行方法。这一规定是新的科技成果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它对于改进死刑的执行方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推进刑罚的人道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从实践看,自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除了在昆明等个别地方采用过注射药物的方式来执行死刑外,绝大部分人民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枪决式死刑执行方式。究其原因,既有观念上的惯性作用,也有技术上的操作困难。针对此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来陆续采取措施,研究部署如何在全国逐步推广注射药物执行死刑的方式。先是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研制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然后在昆明、武汉、成都、杭州、洛阳等城市就药物的注射效果进行试点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都已基本接近尾声。据悉,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也已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不久将正式下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规范和推广注射药物这一死刑执行的方法。可以预见,随着《规定》的施行,死刑的执行方式将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这种转变,将不仅有利于死刑犯本人在一种更加从容、更少痛苦、更能体会到人格尊严的气氛中死去,从而使他们的人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且从长远看,它也有利于抑制国民的残忍人性、为最后废除死刑作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