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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1 19:2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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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政〔200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做好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根据全国普法办印发的《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我们制定了《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经局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根据《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ΟΟ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国粮政〔2006〕106号)精神,结合粮食流通工作重点,制定2007年全国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全国粮食行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粮食行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治理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

2.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基本目标。认真落实全国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和规范粮食行政执法活动,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稳定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消费安全。

二、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要认真学习宪法,树立严格的宪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的权威。

4.继续抓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学习。要在近两年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紧扣“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的主题,集中力量组织好条例三周年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时,要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自主开展有关活动,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5.组织好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继续抓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规范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章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提高地方储备粮依法管理和经营的水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6.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要认真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7.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促进新颁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8.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活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局机关办公会前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

9.加强公务员学法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务员学法活动。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在粮食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行政。

10.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用法工作。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健全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11.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形成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大力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开展法律知识竞赛,以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比赛,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3.运用广播、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粮食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强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的新闻和宣传报道工作,确保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于粮食流通工作大局,与粮食宏观调控工作目标保持一致。

14.全力办好粮食行业2007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进一步丰富宣传日的内容和形式,深入开展有声有色的法制宣传活动。

五、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提高依法管粮的水平

15.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研究。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调研,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和支持。

16.加强实践经验方面的指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推广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指导作用。

17.加强政策规范方面的指导。认真清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法和建章立制的情况,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积极推动粮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立法的发展。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推进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提供必要保障

18.健全完善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完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保障普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配备懂法律、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加强对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0.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制宣传教育的开支要有专门的预算,配备适当的专项经费,为落实粮食行业“五五”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海监船舶使用规定(试行)

国家海洋局


中国海监船舶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海监船舶使用管理,规范用船程序,保证各项海洋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划归中国海监总队编制序列管理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海监总队对海监船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中国海监总队年度船舶使用计划。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需要使用中国海监船舶的,应在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船申请报送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抄报中国海监总队。用船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任务名称、来源、工作海区、用船时间、海上工作量及对船舶性能的要求等。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编制本海区年度用船计划预安排,并于12月10日以前报中国海监总队,经中国海监总队审核、汇总后下达中国海监总队年度船舶使用计划。
第五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根据年度用船计划制定月用船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应在每月5日和28日以前,分别将上月船舶执行任务情况统计和下月用船安排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
第六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应严格执行中国海监总队下达的年度船舶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
第七条 年度船舶使用计划下发后,确因海洋业务工作需要追加用船任务的,由中国海监总队另行下达。
第八条 涉外任务用船由中国海监总队审批。
第九条 有关海洋资源、环境、权益及海难救助等海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任务用船,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组织实施,并将情况迅速上报中国海监总队。
第十条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在不影响指令性任务用船的前提下,视情安排,一般不列入年度船舶使用计划。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当实行成本核算,并签定租船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海上工作项目,工作量,工作海域,工作时间;船舶名称或对船舶的技术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租船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的审批权限:用船时间15天以内的,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审批,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用船时间15天以上的,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审核后,报中国海监总队审批。
第十一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监总队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