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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的原则/于旭芳

时间:2024-07-24 08:5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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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的原则

于旭芳


  执行原则是指对执行活动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是在整个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执行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决定于民事执行的性质,同时也反映了民事执行的精神实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经验,一般认为,执行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执行合法原则
  执行合法原则,是指执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和进行。
  (2)执行必须以法定方式开始。人民法院除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外,其他案件均须依申请开始,而且权利人申请必须符合执行的全部条件。
  (3)执行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对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在执行中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所实施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措施,而且适用执行措施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得滥用和设置与法律基本精神相悖的执行措施,如果遇有法定阻却情形,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或终结。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亦称执行对象,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义务人的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财产或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因为怀中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多是财产权益财产关系,对财产和行为的执行,才能有效地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人身不能作为民事执行的对象,是指能以羁押义务人来迫使其履行义务。而以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违反法律和侵犯人权的。当然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可能发生义务人被拘留的情况,但这不是把义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而是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之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财产执行范围的限制。这里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行公民财物时,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利益,保留本人和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这一内容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反映。二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经营。人民法院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时,一般应先执行其一定的资金,被执行人无一定的资金或者其一定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可执行其他财产。非到必要时,不得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设备和厂房等。
  三、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
  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审判程序中,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采用当事人平等原则;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业已确定,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不适宜也无法使债务人与两床以人权利、义务相同,地位平等。
  四、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要求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照顾执行义务人的实际需要。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要求:首先,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但不得超出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范围。其次,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体现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再次,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依法进行,不能贱价出售。
  五、执行及时原则
  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因此,民事执行程序要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在执行实践中要尽可能迅速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执行及时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表现是:
首先,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立案,开始执行。其次,法院在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各项执行行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执。花前月下执行行为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最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受诉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六、执行穷尽原则
  所谓“执行穷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了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执行穷尽原则可以增强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的风险意识,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减轻法院面临的舆论压力,督促法院执行人员尽职尽责地开展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于旭芳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民政部 公安部等


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冬今春,我国一些地区连续发生多起因使用煤炉取暖不当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造成至少3850人中毒、142人死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依托基层,坚持发动群众、全民参与,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救治,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基层组织具体实施、运转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采暖。

  (二)各司其职,明确职责分工。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发展集中供热,以及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区的改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相关防范工作以及做好事件发生后的救济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救治和信息报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普宣教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结合流动人口管理开展相关防范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做好相关教育和防范工作;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质检部门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和执法打假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相关市场非法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和统筹协调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对易引起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将影响通风、排烟的气象预报纳入灾害天气预报范围。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预防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联动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狠抓防范工作

  (三)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学校、宾馆以及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的居家、出租房、农民工集中居住区使用燃煤或火炕取暖设施进行检查,督促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要定期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条件的要及时提醒。要强化房屋出租人的责任,使其自觉提醒承租人进行自我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四)加强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居民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科普宣教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街道、社区、乡村的活动室、文化站、文化广场以及宣传栏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公众科学应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物业管理、矿区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农民工及其他外来人口的安全宣传。大、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五)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供气系统和设备安全。建设、质检、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对城镇燃气系统和民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坚决禁止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系统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快对事故易发多发危旧住宅区改造,积极推广实用技术设备。各地区要加快对平房区、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居民住宅区的改造力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和设施,要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尽快实施。同时,结合当地居民生活习惯、燃料使用特点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研究并大力推广安全经济实用的炉型、排烟换气技术。

  三、强化应急能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完善预案体系,确保预案措施落实。各地卫生、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卫生部等十部门联合制订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有关预案,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狠抓预案规定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八)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易发天气来临前,气象、卫生、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会商研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提醒群众采取防范措施。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后,事发单位和组织要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有关信息,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卫生部门要提高对中毒患者的救治能力,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报告和统计汇总工作。建设部门要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燃气事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根据防范和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实际需求,做好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国 气 象 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6月17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