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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2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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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7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国债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与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性项目;
(二)环境保护、市政、水利、农业、交通、能源、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公检法司及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以及财力可能,研究确定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必要的调控力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和公开决策,注重参考群众、专家意见和相关咨询机构的论证报告。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委派财政现场代表制。
(三)遵循相互制约共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报告、预算和竣工决算审核、竣工验收等。严禁在计划外挤占、挪用政府投资;严禁在项目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经政府批准后具体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部门(系统)的五年建设规划及分年实施的项目计划,并在每年6月份前将本部门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符合规划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经综合平衡后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组织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应从政府投资储备库中选取,于每年9月份前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送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情况,于每年10月份前提出下年度政府财政投资总规模和具体项目的投资方式,会同市发改委确定具体项目及投资额,并分别形成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财政资金安排计划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市发改委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财政预算,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一般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市发改委对需要评估论证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概算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经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应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合理性以及环境、资源和公众利益等影响的意见。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组建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在确定投资时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进行投资。使用政府投资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严格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手续;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总投资10%以上,建设规模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待重新批准后再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于投资计划下达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对市发改委特别明确需要批复开工报告的项目,在开工报告批准后开工建设。没有列入投资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已经市发改委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三)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审核;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办理完毕;
(五)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现场已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须依法实行招投标并订立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项目中的设备部分,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及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招投标活动进行程序监管、行为监管和合同监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工程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等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向市发改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市发改委应当在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决算审查通过后组织竣工验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预算和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预算按投资项目编列,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中有其他投资来源的,要列明其他投资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对拼盘项目的各类配套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缴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凡拼盘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市财政部门要审核其配套资金的来源情况,督促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明确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委派财政现场代表,履行财政财务监督职责。财政现场代表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现场代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独设账核算。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代建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分阶段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经项目财政现场代表联签的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拨付原则和办法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2]124号)执行。市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可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劳务提供等单位拨付资金,并加强管理。

第五章 监督制度与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实行政府投资稽察制度,依法监督政府投资的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效益情况,对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推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工作,全面分析实际效益与决策预期效益的差别及原因;对投资效益进行长期的跟踪问效,实行动态评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投资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设计、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设计、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2006年11月17日

教基〔2006〕23号

  为推动教育系统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保证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我部决定在全国中小学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创建和谐校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创建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落实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事关师生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抓好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和师生和谐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学校师生、家长和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

  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是:做到师生和校园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机构基本完善,校园安全卫生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校园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次数显著下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得到杜绝;校园秩序井然、环境优美,以育人为本的校园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校园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基本形成。努力使学校成为培养全面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创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

  1.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提高校园文明水平。

  积极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落实好《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要求,提高师生的文明素质;注重开展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教育,明显降低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的各种事故;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使校园处处体现教育和熏陶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学校历史和办学特色,结合时代要求,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并将其作为教育师生的生动教材,提高校园的整体文明程度。要结合实际情况经常对师生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2.强化安全与健康教育,提高师生安全卫生防护能力。

  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切实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有效性;要把安全与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要有一定的课时保证,要定期开展自救自护的实际演练;使师生员工法制观念、安全防范能力、卫生保健意识、自我保护和心理调节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维护学校安全卫生成为师生自觉行动。

  3.完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的工作预案;落实预防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制度。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学校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设置卫生(保健)室,配备专(兼)职卫生人员(保健教师);逐步建立师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4.加强安全卫生设施建设,保障学校安全卫生基本条件。

  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围墙等校舍用房、建筑物和用水、用电、用气、锅炉等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积极推进改水改厕,推广以生态技术为核心的粪便无害化处理;校园及周边各类安全基础设施完备,标识清楚醒目;学校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自查、检查校舍和安全卫生设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尽快解决;城市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要在重点部位安装报警、视频监控设施,建成以“校园110”指挥中心为枢纽,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

  5.严防重大事故发生,提高师生安全感。

  门卫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学校要坚持治安巡逻,抓好校园报警点或警务室的建设,严防不法分子侵入校园;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格校长、教职员工的选拔和聘任制度,校长、教职员工都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及时化解师生和学生间矛盾纠纷,防止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发生,使师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创建规划、实施方案和创建标准,积极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认真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同时,积极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师生员工创建和谐校园活动的积极性,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做到安全、健康、文明、和谐。

  2.学校是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主体,学校校长要对创建工作负总责,建立学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做到有规划部署、有具体方案、有人员具体负责、有检查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家长、社区联系,争取他们的参与和帮助。学校要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努力争取支持。

  3.创建活动采取以县为主,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积极性,调动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创造性,将创建活动切实落到实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要抓好一批创建活动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釆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创建活动。

  4.创建和谐校园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创建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方案落实、措施有力、人人参与,共创和谐校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创建活动纳入督导内容。教育部将适时检查各地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大力宣传和谐校园先进学校的典型经验。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馆)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理领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期进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
第五条 宾馆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 应在开工前15日,将工程施工方案和防火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宾馆应对住宿的旅客( 含写字楼的承租人,下同),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宾馆内住宿的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禁止私自增设电气设备;确需增设电气设备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禁止在宾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四.接受宾馆保卫部门的防火安全检查。
第七条 写字楼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必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并严格履行。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八条 宾馆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的,或违反本规定应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按《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九条 公寓和其他旅馆的防火安全管理, 由市消防局根据《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公安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