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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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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5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林业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

林业经营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林业资源的原则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民族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环保、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林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收的税费外,不得向林业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 西宁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地区划为林业生态建设保护区域,纳入林区管理范围。

西宁市辖区内湟水流域的西川河、北川河、南川河、西纳川河等河谷两侧浅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大板山、金娥山、日月山、拉脊山山脉的脑山地区列为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民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美化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公益林建设和投资商品林的开发经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对在植树造林、森林管理、发展林业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保护和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第二章 森林经营

第十二条 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管理制度。

纳入重点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可以按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商品林的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依据森林分类区划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的指导。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建设森林公园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应当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源地、幼林地从事餐饮经营、野炊等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统计、公告制度,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地由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变更经营单位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确定经营单位的国有林地,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管理。

集体所有林地应当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开发,联合造林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以下简称“四荒地”)的使用权。

承包到户经营的宜林“四荒地”,在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进行绿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收回,重新发包或者合作造林。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地”使用权的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未造林绿化的,其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协议,收回林地使用权,并限期清理遗留物。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外,林地的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补偿费按照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伐除或清除被征用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苗木的,其木材和苗木交由所有者或使用者处理外,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伐除人工林胸径五厘米以上(含五厘米)的成材树木,按其实际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下同)补偿;伐除人工林胸径五厘米以下的幼树,按其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砍除灌木林,以林木冠幅覆盖面积计算,高度一米以上(含一米)的灌木每平方米按一株成材树木的实际价值补偿;高度一米以下的灌木每平方米按一株幼树的实际价值补偿;

(二)伐除天然林的,比照前项规定的标准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可多于伐除人工林的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倍;

(三)清除苗圃地上苗木,按苗木出圃时的产值补偿;

(四)不须伐除的林木、不须清除的苗木划归征地或者占地单位所有的,其林木、苗木应按实际价值作价补偿。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条 植树造林实行统一领导,市、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植树造林计划工作,制定绿化责任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责任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辖区内植树造林绿化建设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不履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区域内的造林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南北山绿化按照统一规划,划定绿化责任区,由绿化责任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两旁、河(渠)道两侧、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造林绿化,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宜林“四荒地”,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植树造林。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单位应当落实管护措施,提高植树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自治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义务植树的数量、绿化面积、苗木质量、林木成活率、门前绿化责任以及社会绿化任务的履行情况,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重点林业生态治理区和铁路、公路两旁以植树造林为主;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水库周围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等适宜封山育林区域的,应当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条 植树造林应当坚持适地适树适种的原则,实行质量负责制。植树造林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确保造林的质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划定禁牧区域,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牧区从事放牧或者其他毁坏森林植被和破坏森林设施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林地内弃置、堆放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不得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严禁盗伐、滥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救火的应急预案,保障森林防火、扑火经费。

有林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护林防火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确定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并予以公告。

严格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重点期、重点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在县(自治县、区)、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交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系制度,共同负责护林和防火、扑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的领导,确定森林病虫害重点防治区域,实行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做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技术的指导工作。

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古树名木、珍贵稀有树木进行鉴别认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确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由生长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采伐和采集珍贵稀有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

第五章 林木采伐及木材经营

第二十九条 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林木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度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

第三十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项目进行采伐,但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为准)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应当核定采伐的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采伐后限期更新造林。

禁止采伐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后难以恢复植被的陡坡、险坡地上的林木。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林木采伐限额。

第三十三条 采伐农田林网、村镇周围、道路和水系两侧(以下简称“四旁”)的树木,或者因输水、输气、输电、通讯、广播等工程敷设管道、架设线路需要采伐零星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树木采伐后,应当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或其权属有争议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防治迹地和“四旁”树木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无采伐作业设计和更新保障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六条 设立木材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便于流通、方便群众、保护资源的原则。林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八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运输拆除房屋回收的废旧木料和门窗以及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需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盗伐林木、非法收购、无证运输木材,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扣其木材和采挖的树木。

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第六章 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以及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属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的,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权属。

合作营造的林木属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二条 确认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书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森林、林地和林木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纠纷解决前,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争议区域砍伐林木、修建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林事等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所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毁林开垦、筑路、采矿、建坝、建坟、采石、挖砂、取土的;

(二)违反规定采种、采脂、挖根、剥树皮、过度修枝,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

(三)在重点林业生态保护区、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进行樵采、放牧或者从事餐饮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遭受严重毁坏的;

(四)其他故意毁坏森林、林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林地内堆放废弃物或排放污水,造成林地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予治理或不支付植被恢复费用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或殴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植树造林中因监管不力,致使造林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超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征用占用或临时使用林地的;

(四)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

(五)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除治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的;

(六)对林木及其种苗的检疫和林木种苗质量的检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对发现森林火情、火险、火灾不及时上报或不及时组织扑救,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对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查处,或者不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

(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对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本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特大案件的;

(十)违反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审核或审批采伐林木、运输、经营或加工木材的;

(十一)违犯林木管理规定审核办理林权登记、发放林权证书的;

(十二)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纺织工业部 公安部


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989年4月28日,纺织工业部、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保障纺织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纺织行业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消防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纺织行业应当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防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实行防火责任制;各企业单位的厂部、车间(科、室、工场)、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及各业务部门要对所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管理之中,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八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防火责任区和消防职责,使职工懂得本岗位有什么火灾危险,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苗头。
第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开展消防训练,凡因训练或救火而误工的,本单位应当照发工资、奖金或照计工分。
第十条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规定,凡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要严格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数量按照下列要求配备:
(一)配有一辆中型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八人;
(二)配有一辆轻便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不少于十二人;
(三)配有消防车但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班(组),不少于五人。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与生产第一线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规模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其中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二)一般企业,职工在五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兼职消防干部;职工超过五百人不足五千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消防干部;职工在五千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二名专职消防干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工业(轻工业)厅、局和纺织(丝绸)公司,计划单列市和二级纺织工业局、纺织(丝绸)公司,应当根据消防安全任务确定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本行业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队长或指导员享受干部待遇。专职消防干部可以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干部和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灭火作战方案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建立防火档案;
(二)开展消防宣传,进行灭火训练,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三)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四)提出更新、添置消防设备、器材的计划,并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
(五)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警,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门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七)定期向本单位消防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以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本系统、本地区消防联防活动。

第三章 明火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上使用电焊、气焊(割)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七条 各企业须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和建筑布局划分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消防职能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由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 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第二十一条 纺织企业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物品作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督促执行。

第四章 电气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和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电工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章 建筑与储运管理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做到主体工程与消防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征求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不准接收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消防通道处堆放物品,保持建筑物内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凡采用有火灾危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要有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在车间内检修机器时,应当采用清洗剂清洗零件。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零部件,要从严限制,并在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人防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
第三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第三十八条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九条 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必须用篷布严密遮盖,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操作、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栓和消防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四条 室内外和仓库堆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四十五条 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消防与生产合用的水池,要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四十六条 凡维修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内的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第七章 消防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四十八条 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定期上岗检查;班组实行班前检查;车间实行周检查;全厂实行月检查;重大节日组织全面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消防负责人和消防职能部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有条件的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有负责人参加的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的《重点单位消防工作十项标准》要求,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
第五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火警、火灾事故,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纺织原料、成品仓库的消防安全要求仍按《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凡将本单位的车间、仓库等设施出租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出租和承租双方签订消防协议书,作为出租合同附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共 和 国商务部


第 57 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 务 部 部 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 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 (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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