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淇河封闭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市淇河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城市品位,实现淇河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确定的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是从盘石头水库库区至淇滨区京珠高速公路淇河大桥接驳处,全长50公里,淇河分三级控制管理。
(一)淇河河道部分为淇河一级封闭区。
(二)从淇河一级封闭区外沿向外延伸300米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
(三)从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外沿向外延伸1000米为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 鹤壁市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淇滨区政府成立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委托,淇河综合执法大队在淇河控制管理河段按委托权限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同时,有关县区和市直部门要共同配合,认真做好淇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要重点发展经济林、观光林业、观光农业、生态农业项目。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剧毒、残毒农药的,不及时清除、回收使用过的化肥包装物及农用薄膜的。
2、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规模化养殖场及其他污染型小工厂的。
3、放牧、砍伐林木及其他破坏植被的。
4、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
5、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油类、残渣余土及其他污染物的。
6、在淇河两岸古代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烧砖、采石、开矿、挖塘等破坏性活动的。
7、放火烧荒、割条割草等妨碍自然植被恢复的。
8、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进行林木采伐的。
第五条 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有关县区、单位要采取退耕还林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和企业进行植树造林,种植花、灌、草,逐年实现全部绿化,形成绿色走廊。
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不按旅游区(点)规划私自乱搭乱建建筑物的。
2、垦荒取土和开矿采石等破坏淇河两岸自然地貌与景观的。
3、在湿地自然保护区从事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无关的项目、设施建设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内实施。
第六条 淇河一级封闭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除垂钓以外捕杀水生动物的。
2、取土、挖砂、采石、私自建桥、堤坝和开挖取水口等破坏水体活动的。
3、在淇河内清洗装贮过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车厢和容器的。
4、在饮用水源内洗涤、游泳及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等活动的;在其他水域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
5、开垦河床、河滩的。
6、在沿淇人行步道上行驶机动车辆的。
淇河三级黄线生态保护区、淇河二级红线控制区禁止的行为严禁在淇河一级封闭区内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已设立的属本规定禁止的项目和设施,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关闭、拆除或搬迁,并做好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对确需存在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新建的项目和设施,必须经淇河综合开发指挥部同意并到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现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淇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淇河一、二、三级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淇河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此前发布的有关淇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分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发区管委会,国营浚县农场。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1988年以来,全国各地殡葬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和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兴建了一批经营性公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安葬遗体(骨灰)的需求,促进了殡葬事业的发展。
但是,近两年来也有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殡葬、土地管理法规和当地公墓建设规划,不经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违犯了土地管理等有关法规,助长了封建迷信活动,影响了殡葬改革,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为认真贯彻国家对经营性公
墓“统筹规划,从严控制”的精神,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有限的土地资源,保证公墓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力量对非法经营性公墓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范围
未经民政部批准吸收外资兴办的经营性公墓和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虽经民政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和对外出售墓穴的公益性公墓,均视为非法经营性公墓。
二、对非法经营性公墓的处理办法
(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兴建的经营性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确认的非法经营性公墓,分别由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经营单位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迁移已葬遗体(骨灰),所需经费由建墓单位承担,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确需保留的,在清理整顿之后,按国家有关规定
补办手续。
(三)对利用建公墓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益性公墓对外出售墓穴的,其用地按非法转让处理,由殡葬主管部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没收非法所得。
三、建立健全经营性公墓报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按照经营性公墓由国家殡葬事业单位独家兴建的原则,严格依据当地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公墓发展总体规划,把好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关和兴建合资公墓的申报关。经批准的公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持民政部门的批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
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
四、建立年检验收制度
经营性公墓开业后,应以殡葬管理部门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团组织参与管理,逐步建立年度检查验收制度。年检的范围包括墓穴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美化、文化优质服务等内容。根据年检的结果,分别作出处理:对于年检合格的,发给继续经营合格证;对于存在一般问
题的,要予以批评,责令改正;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殡葬法规经营的,实行停业整顿,直至明令取缔。对今后出现的非法经营性公墓的查处,一要迅速,二要严厉,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枯息迁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根据本通知的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土地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认真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情况要及时上报民政部,同时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