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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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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

1985年6月19日,民航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和国务院关于民用航空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航统计工作,保障民航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民航统计在民航事业发展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促进我国民航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民航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民航的生产、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予测,提供统计资料,实施统计监督。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商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作业或直接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服务的各类航空企业(其中包括航空设备修理、食品加工、广告宣传等),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从事航空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各类航空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地向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设立专门的航空业务统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民航局统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行业的统计工作。航空企业和各级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中国民航局将有计划地加强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各种航空企业的统计工作和数据信息传输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据《统计法》和本条例的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本条例,独立进行各种统计工作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民航统计制度
第十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或者由民航局统计部门与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定,经民航局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民航局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按统计项目的种类分别实施管理。
凡属全行业的业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登记备案。
综合统计和业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二条 民航局统一制定航空运输、专业航空以及其他企业的综合统计指标,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函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表式的规范化、标准化。各项航空业务的专项统计报表,由民航局有关业务部门统一制定,报民航局统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表不得与民航局统一制发的统计报表相抵触。
民航综合性统计的指标、指标函义和计算方法,民航局授权民航统计部门统一解释。

第三章 民航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三条 民航各种资料是民航数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管理。它分别由民航局统计部门、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类航空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一管理。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资料,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民航局依据国家规定,定期公布民航统计资料。
公布或引用民航统计资料,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各类航空企业的单项经营资料,未经各类航空企业同意,民航局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设置与职责
第十六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规模和人数,由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计业务的需要自行决定,并指定负责人。
各类航空企业和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民航局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民航局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颁发和制订航空运输、专业航空各项统计报表和民航统计指标。审定民航有关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报表。
(二)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民航经营管理和生产管理需要,编制民航各种统计报表,定期公布民航统计数字;有计划地组织各种专题调查和抽样调查;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与监督的作用。
(三)制定民航统计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中国民航对外公布的统计数字,代表中国民航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各种航空运输统计会议。
第十九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局规定和下达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业务部门专项统计调查项目,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情况、经营管理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统计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民航统计人员职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民航局规定,提供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抵制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配有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新开始营业的或已开始营业但尚未向民航局提供统计资料的各类航空企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应向民航局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索取航空业务统计表式,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对正式开始营业一年内仍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各类航空企业,民航局有权停止其航空业务的经营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凡过去民航颁发的有关统计的规定、文件同本条例有相抵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28号)

 


  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http://www.sipo.gov.cn/sipo/ggtz/jzl/xxtjsjxbz.doc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2003-01-15发布 2003-0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ZC 0005.1-2003


目录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目录 2
前言 3
引言 4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统计数据项 5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5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5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5
2.5 统计范围 5
2.6 统计时点 5
2.7 统计公式 5
2.8 备注 5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5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6
2.11 大专院校 6
2.12 科研单位 6
2.13 企业 6
2.14 机关团体 6
3 制定原则 6
3.1 科学性原则 6
3.2 统一性原则 6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6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6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8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15
6 标准的颁布 15
7 标准的实施 15
7.1 标准实施 15
7.2 标准监督 15
7.3 标准改进 15



ZC 0005.1-2003


前言


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ZC 0005.1-2003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ZC 0005.1-2003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统计数据项
亦即“统计指标”。指统计中综合反映大量社会现象的数字,由指标名称及其数值所组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指标。

2.2 统计数据项名称
指用以识别某一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专门称谓。

2.3 统计数据项简称
指用于统计资料(报告)的统计数据项名称的简化。

2.4 统计数据项定义
指对统计数据项概念的内涵或词语的意义所作的简要而准确的描述。

2.5 统计范围
指统计数据项作用或涵盖界限。本标准特指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在统计时涉及的专利种类(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2.6 统计时点
指通过统计数据项反映某种社会现象的时间计算标志。

2.7 统计公式
指通过数字符号表示各个统计数据项之间一定关系的数学运算式。

2.8 备注
指统计数据项需要特别注解或说明的内容。

2.9 国内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内”。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注:本标准2.11——2.14都属于国内统计数据项



ZC 0005.1-2003


2.10 国外统计数据项
简称“国外”。指统计范围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2.11 大专院校
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成人高等学校等的统称。

2.12 科研单位
指主要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并且在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单位。

2.13 企业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的法人机构。

2.14 机关团体
包括两部分:一是机关,指办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单位或机构;二是团体,指为了共同目标、利益而联合或正式组织起来的社团。

3 制定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是在科学的统计原理和统计方法的基础上,结合专利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确保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运用严密的统计方法,对大量的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按照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科学的、准确的定义、注释和测算。

3.2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和对社会公众使用的专利信息统计项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名称、定义、内容及解释。

4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4.1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说明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排列顺序方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各环节及其统计工作要求,特绘制《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如下:

ZC 0005.1-2003


《统计用专利审批流程简图》








































说明: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前需经过“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步骤,由于这一步骤可在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即涉及申请、初步审查、公开等几个阶段,特此说明,上述流程简图不再逐一体现。

ZC 0005.1-2003


4.2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本标准采用列表形式,描述了71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名称、定义及其相关内容。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表》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 申请总量 申请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专利申请总量,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1=2+3+4
2 受理国内专利申请 国内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内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3 受理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 确定申请日并给予申请号的国外专利申请数量,不包括PCT数据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次著录项目数据采集、校对完成日
4 PCT进入国家阶段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5 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合格 —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不合格的PCT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 进入国家阶段日
6 已完成分类 分类 按《国际专利分类》确定分类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按《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确定分类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分类号追加审批流程管理系统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7 进入初审程序 — 进入初审阶段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初审阶段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8 无费视撤 — 因未缴纳申请费、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无费视撤=9+无实审费视撤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9 无申请费视撤 因未缴纳申请费而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0 无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无费视撤恢复=11+无实审费或实审费不足视撤的恢复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1 无申请费视撤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申请费视撤”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2 初审合格 — 初审阶段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发文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结案=12+13+14+15-16=12+17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3 初审驳回 驳回 初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驳回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4 初审主动撤回 主动撤回 初审阶段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初审主视撤=14+15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5 初审视为撤回 视撤 初审阶段中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数量(包括指定期限视撤和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的视撤;因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或费用不足的视撤)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6 初审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初审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17 初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初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18 发明公开 公开 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依法公开的数量 发明 公开日 包括PCT进入国家阶段数据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19 进入实审程序 实审进入量 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实审流程处日
20 实审部提档 收实审 待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部的数量 发明 审查员提档日期
21 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发一通 实审阶段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
22 授权决定 — 实审阶段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结案=22+23+24+25+26-27
23 实审驳回 驳回 实审阶段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审查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驳回决定”发文日
24 通前撤回 通前主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前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实审主视撤=24+25+26
25 一通主撤 主动撤回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26 一通视撤 视撤 实审阶段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答复视为撤回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视为撤回通知书”发文日
27 一通视撤恢复 视撤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一通视撤”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实审阶段视撤恢复=27
28 一通待审 — 各实审部提档后未发一通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实审待审总量=28+30
29 已审待结案 — 各实审部已发一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0 实审新案待审 — 进实审流程处还未提档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31 实审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实审阶段已有审查结论(即驳回、主动撤回、视为撤回决定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 进入失效库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32 授权 —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3 授权公告 公告 对决定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依法予以公告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授权公告日
34 主动放弃 主放 主动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 放弃专利权=34+35-36
35 视为放弃 视放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发文日
36 视放恢复 —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视为放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专利权恢复=36+39
37 专利权终止 终止 终止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专利权终止=38+40-39
38 无年费终止 年费终止 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39 无年费终止恢复 终止恢复 指定期限内恢复的“无年费终止”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恢复权利请求审批决定”发文日
40 届满终止 — 因保护期满终止的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日
41 授权阶段进入失效库的专利申请 授权后主动放弃、视为放弃、无年费终止、届满终止成立并进入失效库的专利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进入失效库日
42 复审请求 — 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提出复审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3 无效请求 — 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立案日
44 前置审查 — 复审阶段发回初审(实审)阶段重审的专利申请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置审查通知书”发文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45 复审结案(维持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复审结案=45+46
46 复审结案(撤销原驳回决定) — 结论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复审决定书”发文日
47 无效结案(有效) — 结论为有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无效结案=47+48+49
48 无效结案(无效) — 结论为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49 无效结案(部分无效) — 结论为部分无效专利的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
50 待审(复审) — 已受理未结案的复审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1 待审(无效) — 已受理未结案的无效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2 起诉立案 — 法院立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应诉通知书日
53 起诉结案 — 法院结案的起诉请求数量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收到法院判决书日
54 公报期数 — 专利公报发行期数。每年1卷,每周1期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5 公报册数 — 专利公报发行册数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6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份数 说明书份数 中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行份数 发明、实用新型
5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 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数量 — 申请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5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发证 —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进行登记发证的数量 — 发证日
59 收到国际申请(中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中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收到国际申请=59+60
60 收到国际申请(英文)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收到的英文的PCT申请数量 收到日
61 寄出国际申请登记本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受理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的数量 传送日
62 申请人撤回的国际申请 — 申请人主动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3 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 因缺费或逾期未答复而被受理局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数量 通知传送至国际局日
64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中国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中国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64+65+66
65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国际局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国际局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6 收到国际申请检索本(其它国家受理)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收到的国际申请检索本数量(其它国家受理)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67 寄出国际检索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国际检索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68 寄出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检索单位寄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序号 统计项名称 统计项简称 统计项定义 统计范围 统计时点 统计公式 备注
69 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收到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70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启动的国际初步审查的数量 送达实质审查部门日
71 寄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初审单位寄出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数量 向国际局传送日

ZC 0005.1-2003


5 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统计数据项使用的正确性,保证统计数据项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性;
--负责统计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6 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

7 标准的实施

7.1 标准实施
本标准于2003年1月30日正式实施。如果需要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7.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7.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29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91%。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三、从2010年10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做相应调整。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36
0.36

上年结转
1.71
1.91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3.33
3.50

五年以上
3.87
4.05

三、试点项目贷款
按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