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08年2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大庆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议题;
(四)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据第二条的规定,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拟定,与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经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由主任会议讨论,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前准备
第八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通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下一次会议拟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拟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做好会前调查研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有关市人大代表、专家采取座谈、问卷、暗访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起草专题调查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对专项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精炼、简洁、准确,问题剖析要透彻,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实际,有可行性,不超过三千字。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将审议议题公布,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此项工作的意见,并与专题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有针对性地回应。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要经有关的会议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
专项工作报告中工作情况要精炼、简洁、准确,重点要报告存在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措施要具体,有针对性,不超过五千字。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没有回应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报告审议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有发言提纲,做有准备的发言,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书面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次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分钟。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对相关情况不清,认为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在报告中答复不清的,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专家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后,对是否同意报告进行表决,赞成票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没有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报告机关根据审议意见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再次报告,经再次审议表决没有通过的,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办理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进行整理,提出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主任会议作进一步修改后,交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承办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的方案,方案中应确定落实的目标和时限。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应将承办落实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建立督办机制,落实计划和责任,经常了解审议意见落实和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采取视察、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审议意见、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