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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3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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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30日财税〔2006〕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补充税收政策如下:
一、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以下简称北京残奥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举办城市合同》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二)对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PC)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北京奥组委补充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这些分支机构包括: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四家足球预赛城市、中国奥委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公司(BOB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马术比赛(香港)有限公司。
三、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在耕地被占用后能相应开垦新耕地和改造现有耕地,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保护农业基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水田、旱田、旱地、茶果桑园、药园、橡胶园地、鱼塘和菜地。所称非农业建设,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田间农用道路和从事渔、林、牧生产以外的占用耕地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民占用耕地建房),除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外,还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垦复基金。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鼓励投资并实行特殊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占用耕地,经省国土厅审查报省人民下放批准,可以减免耕地垦复基金。
非农业建设占用大中城市郊区菜地,凡已按照《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可以继续执行,不再另收耕地垦复基金;尚未开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的,则按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垦复基金。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由特区、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耕地垦复基金标准,按当地人均耕地和耕地位置确定:
(一)以乡为单位,人均耕地少于零点五亩的,每亩七千元;人均耕地零点五亩以上不足零点七亩的,每亩五千元;人均耕地零点七亩至一亩的,每亩三千元;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每亩二千元。
(二)城镇及其郊区,除已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菜地外,其余耕地均以前项规定的每亩金额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增加:大城市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一百五十;地级市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一百;县级市、县城及其郊区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耕地垦复基金由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收取,统一上交同级财政,在农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垦复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核定的金额缴纳耕地垦复基金;国土管理部门凭收款单据划拨耕地并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七条 耕地垦复基金,按省百分之二十,市、地百分之二十,县(市)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
县(市)收取的垦复基金,按上述规定比例逐月上交市、地和省。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城镇郊区菜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占用其它耕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开荒、围垦、增加新耕地,也可以用于整治现有耕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第九条 市(地)、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垦、改造耕地计划和垦复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省掌握调剂使用的垦复基金投放计划,由省国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耕地垦复基金的收缴、使用,由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凡擅自提高或降低垦复基金标准,挪用垦复基金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72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2年9月29日)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国 务 院 总 理          内阁总理大臣
        周 恩 来             田中角荣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外 交 部 长            外务大臣
        姬 鹏 飞            大 平 正 芳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