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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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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处: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资金,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坚持加大政府投入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深化农村卫生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效率,满足农民群众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附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doc





附件: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2006年8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发展目标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第二节 建设标准
第三节 资金筹集
第四节 中央投资安排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附: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
设指导意见
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
设指导意见
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
导意见


前 言
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与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于预防控制农村地区重大疾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在总结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现状分析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建立了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农村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据统计,我国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已由建国初期的200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235.85/10万。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1949年的200‰下降到 2004年的21.5‰,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949年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农村人口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00年的69.55岁。
但是,从整体上看,农村卫生落后面貌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农民健康水平的差距逐步扩大。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
一是农民受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差距拉大。我国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病人450万、2004年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2005年专家估计我国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5万,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农村与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差距在扩大,2000年城镇人口期望寿命75.21岁,农村为69.55岁,相差5.66岁。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与城市相比,由1994年的1.9倍和2.9倍,扩大到2000年的2.4倍和3.1倍。
二是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短缺。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卫生机构房屋破旧,乡(镇)卫生院危房率为33.6%,加上短缺面积和需要改造的业务用房,需要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贫困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县医院现有危房比例为20%,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条件比县医院更差。占全国人口总数71%的农村人口,仅拥有全国卫生资源的20%。
三是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由于70%多的农村人口缺少医疗保障,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从1998年的64%增长到2003年的75.4%。2003年农民因病致贫的比例为33.4%,较1998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是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卫生服务水平低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0%,无专业学历者多达36%。在贫困地区只有15%的乡(镇)卫生院能开展阑尾炎手术,有的甚至不能开展最简单的清创缝合手术。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的投资和事业费比例偏低。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难以进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要的经费投入不足。二是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不活。农村卫生机构布局不尽合理,资源总体不足和局部浪费的问题并存;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政府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滞后,人浮于事、人才奇缺的现象较为普遍,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三是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第三节 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管理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根据中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农村卫生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整体筹划,分步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对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做出整体规划,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地方政府为主,有重点地逐年实施完成。
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完善,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卫生机构等。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一、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县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县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信息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全县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等。
五、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六、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七、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按照《决定》要求,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尽快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加大医学教育和人员培训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县中医医院,及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及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安排少量引导资金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将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项目纳入本省(区、市)整体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完成建设任务。村卫生室的建设,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节 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2、3、4),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和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
第三节 资金筹集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一、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在2004年已经启动建设的基础上,分五年安排。
二、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以省级政府筹集为主,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县(市)政府和县医院、县中医院可安排适当的自筹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三、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节 中央投资安排
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投资147.73亿元,其余69.11亿元由地方安排。中央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中央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设投资安排是:
一、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主要加强预防、保健、急诊、产科和中医等功能,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根据人口数量和功能要求,按照不同的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安排投资141.26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98.55亿元,设备投资42.71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按东部不低于70%、中部30%、西部20%(下同)计算,中央投资105.95亿元,地方投资35.31亿元。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医院主要进行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设备配置,安排投资49.1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34.89亿元,设备购置投资14.3亿元。中央投资24.63亿元,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地方安排24.56亿元。
县妇幼保健机构主要支持增强妇幼保健能力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配置。总投资为8.2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5.55亿元,设备投资2.74亿元。中央投资6.35亿元,地方安排1.94亿元。
县中医院主要支持业务用房改扩建及设备配置。总投资为18.1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10.14亿元,设备投资7.96亿元。中央投资10.8亿元,地方安排7.3亿元。
三、村卫生室
中央在规划总投资中调剂少量资金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病人较为集中地区和少数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和补助标准另定。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总体要求是,在2004年已启动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整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另发)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建设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队伍建设和城市支援农村等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整合农村卫生资源。以农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功能要求,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县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整合。对服务人口较少、业务量不大、运行困难的县级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
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原则上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作经营、改制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整。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
二、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6年底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严格执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制度。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搞活内部分配,按岗位、技能、业绩、服务质量与态度等因素确定个人收入。
三、探索多种办医形式。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
四、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依据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严格准入标准,合理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控制费用增长,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为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扎实基础。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总结经验,并适时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在西部省份继续推动医学院校开展面向农村的初中毕业生5年制医学教育试点工作。对省级政府有政策与资金支撑的“定点招生、定向就业”,为农村培养医学人才的办学形式,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有关具体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引导、鼓励医学类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在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安排上给予照顾。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医学院校应该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增加中医药(民族医药)课程比重,按农村医疗工作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医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综合本人意愿和在服务期间的表现,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城市二、三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用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 
三、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对农村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结合农村实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改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开展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等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根据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到2010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以下主要成效: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规划实施完成后,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约2.2万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及950所左右县妇幼保健机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变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加上地方政府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的项目和已达到条件要求的农村卫生机构,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深化改革、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农村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得到发挥,农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先进水平的目标。到2010年,儿童规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所有县均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0/10万和17‰。
随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我国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将得到有效保障。


附1: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 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 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0.6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 150
3000-4000 230
4000-5000 300
5000-6000 350
6000-7000 400
7000-8000 450
8000-9000 500
9000-10000 550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000-15000 700
15000-20000 800
20000-25000 900
25000-35000 1000
35000-40000 1100
40000-45000 1200
45000-50000 1300
50000-55000 1500
55000-60000 1700
60000-70000 1950
70000-80000 2300
80000-90000 2500
90000-100000 270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 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分 类 0—10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 诊 108 150 240 420
4.医 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 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用房性质 建议采用尺寸(中—中)(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
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无床型) 一般卫生院(有床型) 中心卫生院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1 X光机 台 1 1 1
2 超声波诊断仪 台 便携 1 便携 1 台式 1
3 心电图机 台 单导 1 单导 1 三导 1
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1
5 双目显微镜 台   1   1   2
6 洗胃机 台   1   1   1
7 呼吸气囊 台   1   1    
8 简易呼吸机 台           1
9 尿分析仪 台   1   1 十项 1
10 手术床 张   简易 1 液压 1
11 无影灯 个     1   1
12 麻醉机 台         简易 1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手提 1 手提 1 柜 1
14 产床 台   1   1   2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1   1   1
16 电冰箱 台   1   1   1
17 急救箱 个   1   1   2
18 吸引器 台   1   1   1
19 担架 副   1   1   2
20 观片灯 台   1   1   2
21 离心机 台     1   2
22 干燥箱 台     1   1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1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1   1
25 计算机 套       1
26 救护车 辆           1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1
28 五官科椅 把       1
29 氧气瓶 个   1   1   2
30 除颤器 台     1   1
31 妇科检查床 张   1   1   1
32 妇科检查器械 套   1   1   1
33 血球计数器 台     1   1
34 气管切开包 套           1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三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八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四十条 本次项目建设不包括职工住宅。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8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0-19床 1:3.5以下
20-99床 1:3.0以下


乡(镇)卫生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9
一般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无床型 有床型
预防保健 1、开展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报告。 2、开展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3、开展健康教育。 同左 同左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并进行初步处理和组织转诊。2、一般常见疾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一般常见外伤的止血、缝合、包扎等处理。3、提供针灸、推拿、火罐等中医药服务。4、正常产科的处理。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2、常见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并对一般疑难病症进行初步处理。3、常见外伤的处理,开展一般下腹部手术。4、部分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5、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并进行初步诊断和组织转诊。2、除开展一般卫生院具备的临床项目外,还可进行一般常见的上腹部手术。3、常见病理产科的处理;剖腹产手术等。4、提供一般性的医疗康复服务。5、输血治疗。6、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检查等。
计划生育 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管理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1、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一般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等。2、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基 本 设 置 与 构 成 表10
类型 预 防 保 健 医 疗 行 政 辅 助 用 房
门 诊 医 技 住 院 供应供养
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1、挂号、收费、值班2、急诊抢救3、内、中、儿科诊室4、外科及换药处置5、妇产科及其检查6、注射7、观察治疗8、中、西药剂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产 房 消毒供应 行政办公 1、中西药及备用品库房2、茶浴炉房3、室外厕所4、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有床型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1、五官(口腔)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1、病房2、手术室3、产房 1、消毒供应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 洗衣房、厕浴室、电机、配电房、太平间、茶浴炉改锅炉房等相关配套用房、污水处理
中心卫生院 1、预防2、妇幼保健3、健康教育室 同无床型卫生院加1、五官(口腔)2、理疗针灸按摩 1、化验2、X线3、心电4、超声 1、病房2、手术室3、产房 1、消毒供应2、营养灶 行政办公 同一般有床型卫生院
注:一般卫生院的诊室和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合设。
附2: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县医院布局应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县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医疗卫生需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主要建设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重点医疗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重点设备配置按表2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医院总体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医疗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九条 县医院中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m2/床。
第十条 县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一条 县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县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1
部 门 比 例(%)
门、急诊部 17
住院部 40
医技科室 23
保障系统 9
行政管理 5
院内生活 6
第十二条 县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三条 县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四条 县医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五条 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本次县医院的重点装备按表2由县医院自行选配。
县医院重点装备表 表2
序 号 设 备 名 称
1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2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3 肺功能分析仪
4 血液透析机
5 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
6 血液分析仪
7 酶标分析仪
8 冷冻切片机
9 数字X线机
10 移动式X线机
11 预真空高压锅
12 化学气体消毒柜
13 内窥镜清洗消毒机
14 高压氧舱
15 救护车
16 焚烧炉

五、建筑要求
第十六条 县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县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十七条 县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县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县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门、急诊、医技与住院等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
第二十条 县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二十一条 县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 县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四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五条 县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七条 县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县级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三十二条 县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医院基本服务功能 表3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医疗 1、 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2、 具备应对突发事件,接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3、 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4、 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检验;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检查等。
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 1、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2、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业务指导 1、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医药知识的培训。2、 受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开展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表4
门、急诊 医技科室 住院 保障系统 行政 院内生活
1、急诊2、公用部分3、内科4、外科5、妇产科6、儿科7、五官科8、中医科9、皮肤科10、理疗科11、肠道门诊12、肝炎门诊13、麻醉科 1、药剂科2、检验科3、血库4、放射科5、功能检查6、手术室7、病理科8、供应室9、营养部10、医疗设备科 1、公用部分2、病房3、产房 1、锅炉房2、配电室3、太平间4、洗衣房5、总务库房6、通讯7、设备机房8、传达室9、室外厕所10、总务修理11、污水处理12、垃圾处置 1、办公用房2、计算机房3、图书馆 1、职工食堂2、浴室3、单身宿舍


附3: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特别是贫困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县妇幼保健机构房屋短缺、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缺乏的现状,使其达到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基本服务的条件,完善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合理布局。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一个县(市)由政府举办一所妇幼保健机构,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房屋和购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妇幼保健机构不再建设。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责,结合当地妇幼保健需求,在房屋和设备配置上满足妇幼保健功能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重点设备。
第八条 业务用房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建设。重点医疗设备的配置品目和规格按所附清单根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九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根据所在县辖区人口数、服务需要和现有医疗资源,确定是否设置产科、妇科、儿科床位及床位数。县妇幼保健机构一般不设传染病门诊。
第十条 房屋建筑规模
一、妇幼保健所(站)业务用房面积需达到800平方米。
二、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按800平方米建设。需要住院服务的,建筑面积按每床不少于45平方米增加。所在县辖区人口在50万以下的妇幼保健院,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400平方米;50万人口以上的,业务用房总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可上下浮动10%—20%,改造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二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科室设置
一、群体保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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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民诉法下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新民诉法学习心得体会之裁判文书公开篇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中国人的厌诉心理决定了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是“丑事”,家丑不可外扬之下,很多人打官司不愿被他人知晓,故在公开裁判文书以增加审判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对当事人而言,申请不公开审理是非常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同时,裁判文书中应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直称其名,还应当特别制作一份通过技术处理的隐去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纸质裁判文书附卷供公众查阅、复制,否则可能使之前所有的保护工作付之东流。

关键词:

隐私、基本信息、审判公开

引言:

新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此即裁判文书公开,由此引发的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引起了笔者的思考,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基本内容

裁判文书公开具有促进审判公正的实现、增强法院的公信力、为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搭建起桥梁并最终促进判例的形成等功能,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在新民诉法中明文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仅可公开判决书和裁定书

调解书不在可公开之列,最高院的观点认为,理由是:“调解书是把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内容予以司法的固定,没有法官的心证裁判过程,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内容,公开没有太多的价值功能。且,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作出了一些让步而不愿将调解书公开,其内心动因往往是想把纠纷的影响降低缩小。有时当事人作出的让步行为会对公众产生误导。故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不必公开。”[2]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当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调解书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一般人认为,该法条仅是指在同一案件中调解时所作的让步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作为同一案件裁判时对其不利的证据。但笔者认为,该法条所述之“在其后的诉讼中”应作扩大解释,扩大至之后所有的案件。理由:从该法条的立法精神看,该法条承认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有可能会作出让步、妥协或者承认一部分事实,而这些有可能不是客观事实或者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哪一种情形中让步、妥协更多?很明显,之所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本原因就是当事人让步程度不够以至于对方接受不了,所以达成调解协议时所作的让步肯定会比未达成调解协议时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所作的让步(较小的让步)都不能成为裁判时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那么更大的让步和妥协——达成调解协议时所作让步反而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明显是说不过去的,也不合乎正义的内在要求。所以,我们可看到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判决、裁定可参照适用,未规定调解;无独有偶,证据规则第九条亦仅规定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从“裁判”二字可看出,亦未包含调解书。因此,司法实务中一般不接受调解书作为证据。也正因为如此,裁判文书公开也有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作用——便于当事人作为证据引用,引导公众举证。

(二)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

所谓主动公开,即由人民法院主动公布在互联网上,也即电子文档的公开。所谓被动公开,即人民法院档案室被动地提供给公众查阅、复制,也可称纸质档案的公开。主动公开时,法院容易对一些当事人隐私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但被动公开时,因裁判文书本身是一个整体,就极易造成当事人隐私的泄露。

(三)可公开的内容包括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

裁判结果公开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固有内容,是指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作的具体判定。

裁判理由公开,最高院的观点认为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当事人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是裁判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是裁判适用的法律的理由。[3]最高院的观点还认为,“应以完整公开为原则,以部分公开为例外,即在公开的内容上应是对民事裁判文书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的全文公布,而不允许任意裁剪。”[4]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从以上的论述可知,新民诉法下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幅度非常大,这必然带来一个当事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二、当事人隐私的自我保护

表面上看,这是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因为新法在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原告在起诉状中、被告在答辩状中应明确记明其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这等于说,原、被告只要确实参加了诉讼,其个人基本信息就完全裸露在法院的面前,完全身不由己,而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一般也会将上述信息毫无保留地予以记明,隐私的自我保护故根本无从谈起。

但笔者发现,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但书”的规定与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非常相似。对此,最高院亦给出了明确的观点:“凡是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5]据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为保护自身隐私,在诉讼中亦可有所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就是当事人可资利用的有利武器。换言之,任何民事案件,当事人均可以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究竟是否真正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是待定事实,一般需开庭审理才可确定,而是否公开审理却需在开庭前确定,故为安全起见,法院一般都会同意当事人的不公开审理申请。

三、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一)新民诉法下当事人隐私保护的形势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实施意见

(试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在规划保留和一定时期内不具备城市化条件的农村区域,通过对农村区域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拆旧区)并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建新区)相挂钩,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返还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拆旧农村居民点(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判读地类)复垦与建新占用的耕地增减指标称为“挂钩指标”。

  第三条 拆旧区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空心村、空心房和危旧房等农村旧宅基地或其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新区包括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规划。建新、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农村整治专项规划和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范围、投资估算、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项目实施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拆旧整理复垦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农民意见,与农户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地类清楚,权属无争议。整治前要确实做好地类和权属核实,整治后要做好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确保面积准确,产权明晰。

  (四)一户一宅。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居住需要。村民建新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

  (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以区政府为责任单位,镇、村为实施单位,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相关村民积极参加。

  (六)试点先行,先易后难。我市的2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汀溪镇和新圩镇)须先行启动试点,其它区、镇先行摸底调查,有潜力的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推进。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

  区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资金并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区应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将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工作与区内的其它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措施相衔接,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编制过程和项目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拟定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产权调整摸底、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土地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及时公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项目区前后土地地类确认与变更、一户一宅认定、产权核实与变更、新增耕地验收、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建立土地增减指标调剂对接服务和设立指标使用台帐等工作。对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辟“绿色通道”,受理项目区安置用地的村民住宅申请。

  区发改部门负责拆旧建新区项目的立项。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障资金规范使用。

  规划部门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级规划,协助指导各镇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新村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指导。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和增减挂钩先行使用指标的审核。

  民政部门负责拆旧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确认。

第二章 实施步骤

  第七条 编制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

  区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八条 调查摸底,编制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项目库中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概述、土地整治规模及投资估算、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村庄复垦耕地方案、资金来源与筹措办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地块面积数据表、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村庄复垦设计图和安置建新地块平面图)等。

  第九条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被拆旧的房屋权属面积、补偿标准、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安置方案等进行重点确认。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批准项目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把关村民对拆旧建新安排、补偿安置方案和标准、资金需求和筹措、新建住宅的村民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等重点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镇政府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对项目拆旧建新区进行立项。

  第十二条 挂钩指标的使用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使用挂钩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报时,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须签订双方协议并提交资金交割证明一并上报审批。对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挂钩指标的,可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使用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

  镇、村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拆旧补偿安置、拆除、建新(在已建成项目内进行安置的,不必建新、复垦等工作。项目统一发包委托的,在项目实施时,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金审计制,进行规范管理。镇人民政府可按项目区整治资金的一定比例,将项目区的拆旧工作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包干完成,未进行招投标的,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建新安置工程和整理复垦耕地工程由镇政府组织邀标。项目的委托情况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补充耕地验收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在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初验基础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国土部门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的质量进行认定,指导今后耕地肥力培育。

  第十五条 正式核定增减挂钩指标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验收材料、使用挂钩指标的单位与提供挂钩指标的单位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资金交割证明等材料,正式核定涉及区域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指标台帐。

  第十六条 权属登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变更

  注销农村建设用地被拆旧收回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属登记资料;对重新安排的新宅基地或安置房进行确权登记。在年度变更调查时,按照补充耕地验收资料,对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管理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标准

  具体拆旧建新补偿安置标准和程序可参考各区“移民造福工程”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资金来源与标准

  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由上级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城市土地出让的部分收益、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中安排,同时可有效整合中小水利、农村交通、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资金总额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同安区、翔安区不低于17万元/亩,其他区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可用于支付专项规划编制、整治项目前期费用、村民拆旧、依法补偿、土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剩余资金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的增值收益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内存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现代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有:项目的前期调查摸底、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核实、实施方案编制(含项目复垦设计)等费用。前期费用,由各区先行垫资给镇、村。镇村按各自实际工作发生费用经审核后结算,纳入项目总成本。对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但项目最终无法实施推进的,其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专项管理

  区、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专户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分期将资金拨付到镇级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开始实施后,区专户先行拨付项目总金额的70%到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项目验收后,按项目实际增加耕地面积核算项目总金额,拨付剩余部分。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

  一是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用于城市建设;二是对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三是使用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免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四是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五是新村规划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与土地整治项目相衔接;六是依法安排宅基地并允许个人建房。

  第二十五条 倒逼机制

  一是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二是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的,应有偿使用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没有挂钩指标的区,由市国土房产局协调本市挂钩指标有节余的区或省内其他市县异地有偿购买挂钩指标。

  第二十六条 奖励机制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旧宅基地整治工程项目的区,按每新增1亩耕地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专项用于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制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救济措施

  按照实施方案中“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户的帮扶政策”对困难户进行帮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