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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10: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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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0]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对从事卷烟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的专户。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由于国家政策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
第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包括子弟校)除按规定缴纳杂费外,不准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收缴办学经费、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也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违反规定者,教育部门要严肃处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时间)。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三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 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用海面积(公顷)
万元

<50
1.0~2.5

50~100
1.2~3.0

100~700
1.4~3.5

>700
1.6~4.0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主要内容包括地球物理勘察、水深地形测量、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土工试验分析、航卫片解译等。

3.1.3 海洋动力环境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文(潮位、波浪、海流、温盐等)、气象及泥沙运动观测与调查。


3.1.4 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环境化学、沉积物环境化学调查取样与实验室分析。

3.2 收费标准

  本部分工作内容的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4、海洋生物调查

4.1 说明

  工作内容主要为生物取样和实验室鉴定分析。主要包括微生物、叶绿素a、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项目,具体要求按《海洋调查规范》执行。

4.2 收费标准

表4-1 海洋生物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基价(元)

微生物
取水样
站次
1000

取泥样
1000

分析
2000

叶绿素a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初级生产力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浮游植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000

浮游动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500

底栖生物
取样
站次
2000

分析
2500

潮间带生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2500

游泳生物
取样
站次
6000

分析
2000


注: 取样水深若大于50m水深,附加调整系数1.2~1.4。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5.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波浪场、潮流场、悬沙运移、风暴潮、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预测与决策模型等。

5.2 收费标准

表5-1 数值计算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价单位
收费基价

(万元)
内容说明

波浪场数模 工况
2.0~5.0
浅水波浪传播、变形计算或风浪场计算
潮流场数模 2.0~4.0
包括海域、河口(潮流、径流共同作用)等情况
悬沙运移数模 3.0~5.0
悬沙运移规律、浓度分布
泥沙冲淤数模 3.0~5.0
沿岸输沙、岸线和水深地形变化
风暴潮数模 2.0~5.0
风暴潮预报、后报
水体污染扩散数模 3.0~5.0
油类、COD等污染物扩散
时域预测模型 项 1.0~2.0
单、多要素时间变化趋势预测
评估决策模型 1.0~2.0
项目方案的筛选、优化

注:(1)根据项目及计算模式复杂程度的不同,收费基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2)表中项目为单项、小区域数值计算,大区域、综合性数值模拟的收费应另行计算。

  (3)“工况”表示特定边界条件组合下的计算方案。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6.1 说明

  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是在资料搜集、现场勘测工作和数值计算工作基础上进行的。报告编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收费计算方法是:

(1) 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收费基价;
(2) 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采用附加调整系数调整。

6.2 报告书编写收费基价

表6-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大纲编写收费基价表

项目投资额(亿元)
收费项目(万元)
<0.3
0.3~2
2~10
>10

编写大纲
1.0~1.5
1.5~2.0
2.0~4.0
4.0~6.0

编写报告书
5~10
8~15
15~25
25~40


注:(1)“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

  (2)收费基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使用。

6.3 编写报告书项目的性质类别调整系数

表6-2 用海类型调整系数

序号
用 海 类 型
调整系数

1
填 海
1.6

2
围海、修造拆船、排污倾废、沿海工业、固体矿产开采 1.4

3
油气开发、海上交通、电缆管道 1.2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6.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费用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1.0万元收取。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3年4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北京市建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市建委



为加强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居民住宅区建设的社会效益,逐步为首都人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作如下规定:
一、凡集中开发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附后),实行住宅同文化、教育、体育、公共卫生等公共设施和商业、服务业等生活服务设
施配套设计,配套建设。
二、《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是加强城市统一开发建设住宅区的最低要求,是近期内带有规范性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要做到:逐项落实,配套建设,居住人口三万至五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
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居住人口七千至一万五千人规模的居住区每套住宅配建公共设施的面积不少于八平方米。
三、在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每个点的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不同地区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商业、服务业定额指标,可按《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和《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规定
的面积,因地增减,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可酌情增加;在靠近商业中心的地区,可适当减少。
四、在城区干道范围内进行居住区规划时,沿街楼房的底层(或二层),要安排商业、服务业用房。
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主管机关。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实行。

附件:

1、《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2、《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
3、编制定额指标的几点说明
附件一:北京市新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定额指标(3万~5万人)(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1 │托儿所│114~152│152~190│ 收6个月~3岁儿童,适龄儿童│
│ │ │ │ │ │占总人口3.8%,50%入托,│
│ │ │ │ │ │共19座/千人。建筑6~8平方│
│ │ │ │ │ │米/座,用地8~10平方米/座│
│㈠│ │ │ │ │(设计容量以每班25座计)。 │
│ ├──┼───┼───────┼───────┼───────────────┤
│儿│ 2 │幼儿园│216~243│270~324│ 收3~6岁儿童,适龄儿童占总│
│ │ │ │ │ │人口4.5%,以60%就近入园│
│童│ │ │ │ │计,共27座/千人。建筑8~9│
│ │ │ │ │ │平方米/座,用地10~12平方│
│教│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30座计│
│ │ │ │ │ │)。 │
│育├──┼───┼───────┼───────┼───────────────┤
│ │ 3 │ 小学 │324~360│720~900│ 共90座/千人。建筑3.6~│
│ │ │ │ │ │4平方米/座,用地8~10平方│
│ │ │ │ │ │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45座计│
│ │ │ │ │ │)。总用地:18班为7,500│
│ │ │ │ │ │平方米,24班为8,500平方│
│ │ │ │ │ │米,均要求有60米直跑道。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4 │中 学│ 370 │770~924│ 初中45座/千人,高中及职业│
│ │ │ │ │ │班32座/千人,共77座/千人。
│ │ │ │ │ │建筑4.8平方米/座,用地10~
│ │ │ │ │ │12平方米/座(设计容量以每班│
│ │ │ │ │ │50座计)。总用地:18班为1│
│ │ │ │ │ │~1.2公倾,24班为1.2~│
│ │ │ │ │ │1.4公倾,30班为1.4~1│
│ │ │ │ │ │.5公倾,均要求有200米环跑│
│ │ │ │ │ │道和100米直跑道。 │
│ ├──┼───┼───────┼───────┼───────────────┤
│ │1~│小 计│1,024~ │1,912~ │ │
│ │ 4│ 4项 │ 1,125│ 2,338│ │
├─┼──┼───┼───────┼───────┼───────────────┤
│ │ 5 │卫生站│ 17 │ │ 每个居委会(约500户)设一│
│㈡│ │ │ │ │个,每个30平方米。 │
│医├──┼───┼───────┼───────┼───────────────┤
│疗│ 6 │门诊部│ 55~ 65│ │ 每居住区(街道)设一所门诊部│
│卫│ │ │ │ │(街道医院),建筑面积2000│
│生│ │ │ │ │~2800平方米。包括妇女、儿│
│ │ │ │ │ │童保健,酌情设置少量简易病床。│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 7 │(医院) (200) │ (300) │ 根据分区规划安排,一般两个居│
│ │ │ │ │ │住区可设一所医院。4床/千人,│
│ │ │ │ │ │建筑50平方米/床,用地75平│
│ │ │ │ │ │方米/床。含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
│ │ │ │ │ │门诊部。 │
│ ├──┼───┼───────┼───────┼───────────────┤
│ │ 5 │小 计│272~282│ │ │
│ │ ~ │ 3项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 8 │副食店│ 180 │ │ 3~4 │ 经营:鱼肉、副食调料、│
│ │ │ │ │ │ │豆制品、熟肉、果品、糕点、
│ │ │ │ │ │ │糖烟酒茶。约750~1千│
│ │ │ │ │ │ │户设一个。 3,000│
│ │ │ │ │ │ │户可设一个大点(800平│
│㈢│ │ │ │ │ │方米)、两个小点(各500
│ │ │ │ │ │ │平方米,附小百货)。 │
│商├──┼───┼───────┼────┼──────┼────────────┤
│ │ 9 │菜蔬店│ 70 │ │ 3~4 │ 约750~1,000户│
│业│ │ │ │ │ │设一个。3,000户可设│
│ │ │ │ │ │ │一个大点(300平方米)、
│、│ │ │ │ │ │两个小点(各200平方米│
│ │ │ │ │ │ │)。要有搭菜棚的位置。 │
│服├──┼───┼───────┼────┼──────┼────────────┤
│ │10│菜市场│ 50 │ │ 0.2 │ 以5万人建一个2,500
│务│ │ │ │ │ │平方米菜市场计。 │
│ │ │ │ │ │ │ 菜市场经营:鸡鸭鱼肉、│
│业│ │ │ │ │ │干鲜盘菜、副食调料、海味、
│ │ │ │ │ │ │豆制品、熟肉、糕点食品、│
│ │ │ │ │ │ │烟酒糖茶、干鲜水果、冷饮│
│ │ │ │ │ │ │等。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1│食品店│ 10 │ │ 0.2 │ 含冷热饮,每个居住区设│
│ │ │ │ │ │ │一个(500平方米)。 │
│ │ │ │ │ │ │ 8、9、10、11各项│
│ │ │ │ │ │ │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局情况│
│ │ │ │ │ │ │适当调整。 │
│ ├──┼───┼───────┼────┼──────┼────────────┤
│ │12│粮 店│ 54~70 │ │1.5~2 │每1,500~2,000│
│ │ │ │ │ │ │户设一个粮店(300平方│
│ │ │ │ │ │ │米)。 经营:主食、半成│
│ │ │ │ │ │ │品、切面。 │
│ │ │ │ │ │ │ 每四、五个粮店中设一 │
│ │ │ │ │ │ │个带主食加工业务的粮店,│
│ │ │ │ │ │ │面积600平方米。 │
│ ├──┼───┼───────┼────┼──────┼────────────┤
│ │13│小饭铺│ 60 │ │ 3~6 │ 约500~1,000户│
│ │ │ │ │ │ │设一个,平均每个120~│
│ │ │ │ │ │ │200平方米。供应早点、│
│ │ │ │ │ │ │学生午餐和熟制主食品。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4│饭 馆│ 44 │ │ 0.8 │ 以5万人设汉民饭馆两个│
│ │ │ │ │ │ │(共1200平方米)、回│
│ │ │ │ │ │ │民饭馆一个(600平方米│
│ │ │ │ │ │ │)、小吃店一个(400平│
│ │ │ │ │ │ │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居│
│ │ │ │ │ │ │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13、
│ │ │ │ │ │ │14项面积可根据居住区布│
│ │ │ │ │ │ │局情况适当调整。 │
│ ├──┼───┼───────┼────┼──────┼────────────┤
│ │15│小 百│ 60 │ │ 1 │ 每万人设一个,每个600
│ │ │货 店│ │ │ │平方米。 经营:小百货、│
│ │ │ │ │ │ │文具用品、小药品、一般炊│
│ │ │ │ │ │ │具、器皿等。 │
│ ├──┼───┼───────┼────┼──────┼────────────┤
│ │16│综 合│ 6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3000│
│ │ │百 货│ │ │ │平方米的百货、服装商店计,
│ │ │商 场│ │ │ │包括五金、交电等。 │
│ │ │ │ │ │ │ 3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
│ │ │ │ │ │ │的居住区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 │ │ 15、16项面积可根据│
│ │ │ │ │ │ │居住区布局情况适当调整。│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17│服 装│ 10 │ │ 1 │ 每3,000户设服装裁│
│ │ │加工部│ │ │ │剪、加工门市部一个,每个│
│ │ │ │ │ │ │100平方米。 │
│ ├──┼───┼───────┼────┼──────┼────────────┤
│ │18│服装店│ 12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专业服装店,
│ │ | │ │ │ │每个600平方米。经营中│
│ │ │ │ │ │ │高档服装、代料和选料加工│
│ │ │ │ │ │ │中高档服装。 │
│ ├──┼───┼───────┼────┼──────┼────────────┤
│ │19│中 西│ 15 │ │ 0.2 │ 五万人设中药店一个,│
│ │ │药 店│ │ │ │每个750平方米。3万人│
│ │ │ │ │ │ │以上、不足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0│浴 池│ 24~26 │ │ 0.2 │ 五万人设一个浴池(附设│
│ │ │ │ │ │ │理发),每个1,200~│
│ │ │ │ │ │ │1,300平方米(住宅内│
│ │ │ │ │ │ │有洗澡设备的居住区,10│
│ │ │ │ │ │ │万人设一个浴池)。 │
│ ├──┼───┼───────┼────┼──────┼────────────┤
│ │21│理发店│ 20 │ │ 1 │ 平均每一万人设一个理发│
│ │ │ │ │ │ │店(包括浴池内的理发店),
│ │ │ │ │ │ │面积200平方米,设15│
│ │ │ │ │ │ │把理发椅。5万人的居住区│
│ │ │ │ │ │ │设一个中心理发店,400│
│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2│洗 染│ 8 │ │ 0.5 │ 每2万人设门市部一个,│
│ │ │门市部│ │ │ │每个160平方米。 │
│ ├──┼───┼───────┼────┼──────┼────────────┤
│ │23│照相馆│ 8~10 │ │ 0.2 │ 每五万人设照相馆一个,│
│ │ │ │ │ │ │每个400~500平方米│
│ ├──┼───┼───────┼────┼──────┼────────────┤
│ │24│弹 花│ 5 │ │ 0.4 │ 5万人设一个弹花网套加│
│ │ │门市部│ │ │ │工部(附收活)200平方│
│ │ │ │ │ │ │米和一个收活点50平方米。
│ │ │ │ │ │ │平均2.5万人设一个弹花│
│ │ │ │ │ │ │收活点。 │
│ ├──┼───┼───────┼────┼──────┼────────────┤
│ │25│自行车│ 12~15 │ │ 1 │ 每万人设一个,120~│
│ │ │修理部│ │ │ │150平方米。 │
│ ├──┼───┼───────┼────┼──────┼────────────┤
│ │26│修鞋店│ 2 │ │ 0.5 │ 1.5~2万人设一个,│
│ │ │ │ │ │ │20~30平方米。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27│综 合│ 8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综合修理│
│ │ │修理部│ │ │ │部,总面积900平方米。│
│ │ │ │ │ │ │包括:修理钟表、电视机、│
│ │ │ │ │ │ │收录机、收音机、电扇、日│
│ │ │ │ │ │ │用工业品、修锁配钥匙、修│
│ │ │ │ │ │ │理提包、塑料制品、小百货、
│ │ │ │ │ │ │黑白铁等。3万人以上、不│
│ │ │ │ │ │ │足5万人的居住区以千人指│
│ │ │ │ │ │ │标推算。 │
│ ├──┼───┼───────┼────┼──────┼────────────┤
│ │28│日 杂│ 20 │ │ 0.2 │ 以5万人设一个(1000
│ │ │商 店│ │ │ │平方米)计,不足5万人的│
│ │ │ │ │ │ │以千人指标推算。 │
│ ├──┼───┼───────┼────┼──────┼────────────┤
│ │29│物 资│ 6~8 │ │ 1 │ 每5万人设一个,60~│
│ │ │回收站│ │ │ │80平方米。 │
│ ├──┼───┼───────┼────┼──────┼────────────┤
│ │30│乳制品│ 6~7 │ │ 0.2 │ 每5万人设一个,每个 │
│ │ │ 店 │ │ │ │300~350平方米(含│
│ │ │ │ │ │ │冷热饮。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1│书 店│ 20 │ │ 0.5 │ 3~5万人设一个书店,│
│ │ │ │ │ │ │600~1000平方米。│
│ ├──┼───┼───────┼────┼──────┼────────────┤
│ │32│储蓄所│ 10~15 │ │0.7~1 │ 1~1.5万人设一个储│
│ │ │ │ │ │ │蓄所,150平方米,兼收│
│ │ │ │ │ │ │水电费、房租。 │
│ ├──┼───┼───────┼────┼──────┼────────────┤
│ │33│(银行│(15~2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分理处│ │ │ │万人设分理处一个,面积 │
│ │ │ │ │ │ │1,500~2,000平│
│ │ │ │ │ │ │方米。独立地段居住区可设│
│ │ │ │ │ │ │分理处,800~1000│
│ │ │ │ │ │ │平方米。 │
│ ├──┼───┼───────┼────┼──────┼────────────┤
│ │34│邮电所│ 13~15 │ │0.5~ │ 一般按1.5~2万人设│
│ │ │ │ │ │ 0.7│一个,每个200~300│
│ │ │ │ │ │ │平方米。办理信函、包裹、│
│ │ │ │ │ │ │汇票、电报、电话、报刊零│
│ │ │ │ │ │ │售等业务。 │
└─┴──┴───┴───────┴────┴──────┴────────────┘

┌─┬──┬───┬────────────┬──────┬────────────┐
│系│ 序 │ 项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网点数量 │ │
│ │ │ ├───────┬────┤ │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目 │建 筑 面 积│用地面积│(个/万人)│ │
├─┼──┼───┼───────┼────┼──────┼────────────┤
│ │35│(邮电│(25~30)│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
│ │ │支局)│ │ │ 0.2)│五至十五万人设邮电支局一│
│ │ │ │ │ │ │处,除包括邮电所经办的业│
│ │ │ │ │ │ │务外,还办理订阅报刊、大│
│ │ │ │ │ │ │宗邮件、集邮等业务,并设│
│ │ │ │ │ │ │投递和管理。 建筑面积│
│ │ │ │ │ │ │1500平方米(三类支局)
│ │ │ │ │ │ │~2,500平方米(二类│
│ │ │ │ │ │ │支局)。 │
│ ├──┼───┼───────┼────┼──────┼────────────┤
│ │36│(家具│ (10) │ │(0.1) │ 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一般十│
│ │ │ 店)│ │ │ │万人设1,000平方米家│
│ │ │ │ │ │ │具店一个。独立地段居住区│
│ │ │ │ │ │ │酌情安排。 │
│ ├──┼───┼───────┼────┼──────┼────────────┤
│ │37│(市场│ (20) │(40)│ (0.1) │ 一般十万人设一个市场。│
│ │ │) │ │ │(含店铺约 │供集体、个体、农民经营各│
│ │ │ │ │ │ 20个) │种商业服务业和农副产品。│
│ │ │ │ │ │ │独立地段居住区酌情安排。│
│ ├──┼───┼───────┼────┼──────┼────────────┤
│ │ 8 │小 计│867~910│ │21.8~ │ │
│ │ ~ │30项│ │ │27.9(含│ │
│ │37│ │ │ │市场店铺为 │ │
│ │ │ │ │ │41.7~ │ │
│ │ │ │ │ │47.8)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38│电影院│ 38~45 │ │ 25~30座/千人,面积1.5
│ │ │ │ │ │平方米/座。 │
│ ├──┼───┼───────┼───────┼───────────────┤
│㈣│39│文化馆│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 │ │ │个,每个1,000平方米,包括│
│ │ │ │ │ │老年人活动站。也可与电影院结合│
│ │ │ │ │ │安排。 │
│文├──┼───┼───────┼───────┼───────────────┤
│ │40│青少年│ 20~25 │ │ 每居住区(一个街道)集中设一│
│ │ │之 家│ │ │个,每个1,000平方米,供青│
│娱│ │ │ │ │少年进行文化科技与娱乐活动。 │
│ ├──┼───┼───────┼───────┼───────────────┤
│ │41│运动场│ 6 │ 200 │ 5万人居住区设1公顷左右运动│
│体│ │ │ │ │场,300平方米体育用房。也可│
│ │ │ │ │ │以两、三个居住区合设一个2.5│
│ │ │ │ │ │~3公顷的体育场。 │
│育├──┼───┼───────┼───────┼───────────────┤
│ │38│小 计│ 84~101│ │ │
│ │ ~ │ 4项 │ │ │ │
│ │41│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2│街 道│ 20 │ │ 四、五万人设街道办事处(四万│
│ │ │办事处│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 ├──┼───┼───────┼───────┼───────────────┤
│㈤│43│公 安│ 20 │ │ 四、五万人设公安派出所(四万│
│ │ │派出所│ │ │人以内酌情),1,000平方米。
│行├──┼───┼───────┼───────┼───────────────┤
│ │44│居 民│ 17 │ │ 约500户设一个居委会,每个│
│政│ │委员会│ │ │30平方米。 │
│ ├──┼───┼───────┼───────┼───────────────┤
│管│45│粮 食│ 2 │ │ 每个街道设一处,75平方米,│
│ │ │办公室│ │ │与公安派出所合建。 │
│理├──┼───┼───────┼───────┼───────────────┤
│ │46│工 商│ 3 │ │ 每个街道设工商管理所和税务所,
│ │ │管理所│ │ │面积各75平方米,与街道办事处│
│ │ │税务所│ │ │合建。 │
│ ├──┼───┼───────┼───────┼───────────────┤
│ │47│房管所│ 30~40 │ 70~100 │ 3~5万人居住区设一个房管所,
│ │ │ │ │ │面积1,200~1,500平方│
│ │ │ │ │ │米(包括车库、专业班组、单宿等│
│ │ │ │ │ │),用地3,000~3,500│
│ │ │ │ │ │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48│房管段│ 16 │ │ 每12万平方米左右统管住宅设│
│ │ │ │ │ │一个房管段(包括库房、料场),│
│ │ │ │ │ │120平方米。高层住宅管段另增│
│ │ │ │ │ │电梯维修用房30平方米。 │
│ ├──┼───┼───────┼───────┼───────────────┤
│ │49│市政管│ 15 │ │ 每居住区设置环卫管理点,150
│ │ │理机构│ │ │平方米, 绿化管理点,120平│
│ │ │ │ │ │方米;煤气管理站(服务2万户),
│ │ │ │ │ │250平方米。供电管理站、自来│
│ │ │ │ │ │水管理所、市政管理站根据分区情│
│ │ │ │ │ │况,一般两、三个居住区酌情设点,
│ │ │ │ │ │各300~400平方米。 │
│ ├──┼───┼───────┼───────┼───────────────┤
│ │50│高压泵│ 1 │ │ 3~5个高压水泵房设一处, │
│ │ │房管理│ │ │20平方米。 │
│ │ │ 室 │ │ │ │
│ ├──┼───┼───────┼───────┼───────────────┤
│ │42│小 计│124~134│ │ │
│ │ ~ │ 9项 │ │ │ │
│ │50│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1│存自行│206~263│ │ 存车数量参考:多层住宅0.9│
│ │ │车 房│ │ │辆/户,高层住宅1.3辆/户,│
│㈥│ │ │ │ │面积0.8~1平方米/辆,可以│
│ │ │ │ │ │利用地下室安排,面积酌增。有的│
│ │ │ │ │ │居住区可设汽车库。 │
│公├──┼───┼───────┼───────┼───────────────┤
│ │52│综 合│ 40 │ │ 每个居委会设一个,70平方米。
│ │ │服务站│ │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安排居民生活中│
│用│ │ │ │ │需要的服务项目(缝纫、洗烫、公│
│ │ │ │ │ │用电话、服务站、哺乳室等或老年、
│ │ │ │ │ │儿童活动站,不搞加工生产项目)。
│设│ │ │ │ │也可以两个居委会合设一处。 │
│ ├──┼───┼───────┼───────┼───────────────┤
│ │53│牛奶站│ 2 │ │ 每1,000户设一个奶站10│
│施│ │ │ │ │平方米。可结合存自行车房、综合│
│ │ │ │ │ │服务站或居委会安排。 │
│ ├──┼───┼───────┼───────┼───────────────┤
│ │54│公 厕│ 6 │ │ 一般5,000人设一个公厕,│
│ │ │ │ │ │每个30平方米至50平方米。 │
│ │ │ │ │ │在流动人口多的地方,可酌情增加│
│ │ │ │ │ │公厕数量和面积。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5│社会福│ 4 │ │ 每个街道设一处,200平方米。
│ │ │利工厂│ │ │供本街道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用。 │
│ ├──┼───┼───────┼───────┼───────────────┤
│ │56│(公共│ (10) │ (7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一条线│
│ │ │交通站│ │ │路首站用地2,000平方米,建│
│ │ │) │ │ │筑面积300平方米)。 │
│ ├──┼───┼───────┼───────┼───────────────┤
│ │57│(出租│ (5) │ (20) │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乙级站│
│ │ │汽车站│ │ │用地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 │250平方米,丙级站用地250│
│ │ │ │ │ │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 ├──┼───┼───────┼───────┼───────────────┤
│ │51│小 计│273~330│ │ │
│ │ ~ │ 7项 │ │ │ │
│ │57│ │ │ │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58│锅炉房│100~130│250~450│ 建筑和用地面积根据锅炉型号定,
│ │ │ │ │ │此数供规划阶段参考。 │
│㈦├──┼───┼───────┼───────┼───────────────┤
│ │59│变电室│ 5~10 │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250米。
│ │ │ │ │ │一般在楼内安排。面积30~40│
│附│ │ │ │ │平方米/千人。 │
│ ├──┼───┼───────┼───────┼───────────────┤
│ │60│开闭所│ 6 │ │ 一般60~100万平米方面积│
│属│ │ │ │ │设开闭所一座,300平方米(附│
│ │ │ │ │ │一个变电室)。小于60万平方米│
│ │ │ │ │ │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工├──┼───┼───────┼───────┼───────────────┤
│ │61│路 灯│ 2 │ │ 提供小区内和小区周围城市道路│
│ │ │配电室│ │ │的路灯照明,按供电半径500米│
│程│ │ │ │ │考虑,每个40平方米。应与小区│
│ │ │ │ │ │变电室结合在楼内安排。 │
│ ├──┼───┼───────┼───────┼───────────────┤
│ │62│煤 气│ 3 │ │ 每个中低压煤气调压站负荷半径│
│ │ │调压站│ │ │500米,面积50平方米。 │
└─┴──┴───┴───────┴───────┴───────────────┘

┌─┬──┬───┬───────────────┬───────────────┐
│系│ 序 │ │ 千人指标(平方米/千人) │ │
│ │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统│ 号 │ │建 筑 面 积│用 地 面 积│ │
├─┼──┼───┼───────┼───────┼───────────────┤
│ │63│高 压│ 6 │ │ 高层住宅供水附属工程,根据具│
│ │ │水泵房│ │ │体情况安排。一般每个水泵房60│
│ │ │ │ │ │平方米。 │
│ ├──┼───┼───────┼───────┼───────────────┤
│ │58│小 计│122~157│ │ │
│ │ ~ │ 6项 │ │ │ │
│ │63│ │ │ │ │
├─┼──┼───┼───────┼───────┼───────────────┤
│ │ 1 │总 计│2,766~ │ │(折合9,678~10,637│
│㈠│ ~ │63项│ 3,039│ │平方米/千户) │
│ │63│ │ │ │ │
│~├──┼───┼───────┼───────┼───────────────┤
│ │ │总计(│2,481~ │ │ (折合8,680~9,604│
│㈦│ │除参考│ 2,744│ │平方米/千户) │
│ │ │项目外│ │ │ │
│ │ │共56│ │ │ │
│ │ │项) │ │ │ │
└─┴──┴───┴───────┴───────┴───────────────┘
注:有( )的系参考项目,服务人口一般超过五万人。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家具店、市场、公共交通场站、出租汽车站等7项列为居住区参考项目(建筑面积共285~295平方米/千人)。
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定额指标(0.7~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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