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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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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邢政办[1994]3号 1994年1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的规定,为调动来邢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我市的四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国经济专家是指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合同(协议)应聘到我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负责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来我市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教师、教练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是:友好相待,密切合作,虚心学习,外为中用,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方针任务是:积极而有计划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努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在政治上是我们的朋友,技术和业务上是我们的老师,工作上是我们的伙伴。聘请单位要与他们搞好合作共事。凡同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计划、情况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均应及时向他们介绍;有关的业务会议的活动,应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向他们提供。要重视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技术或业务指导,认真对待他们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遇有分歧意见,经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对于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重要意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凡属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实施;一时办不到的,应向其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争取办到;不合理的,向其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及中直、省直和市直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在外国专家到邢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外国专家登记卡》,并报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管理科。
第五条 聘请单位在外国经济、文教专家抵邢前,从思想、组织、技术业务、物质、生活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按合同(协议)要求完成由我方承担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以提高聘用效益为中心,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对专家加强管理。对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对教育方针政策、培养目标、教学制度和教学计划等,应按我方规定办:对教材和教学方法,允许专家自由选用,但对教材内容我方应予审查;应要求外国文教专家订出工作计划,写出教案,期终写出工作总结。
各聘请单位要把对专家工作管理与工程项目和教学计划的管理结合起来;把对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管理与对中方人员的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
第七条 聘请单位根据合同(协议)和工程目标、教学计划制定明确的专家工作目标和计划,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教学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合理安排并组织好专家在单位的工作,尽可能减少外国专家的工作人天数。
第八条 聘请单位要制定向专家学习的目标和计划,并把目标分解到人,鼓励中方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向外国专家学技术、学业务、学管理,做到“专家走、学到手”。
第九条 聘请单位要建立精干、高效的专家工作机构,配备好管理、对口业务技术和翻译人员,各司其职。选派政治素质好、懂业务技术的主要领导负责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定期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建立信息网络,掌握外国专家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健康情况、思想动态、个人爱好及专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建立外国专家档案。
第十条 聘请单位要在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专家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对需要外国专家知道和遵守的规定,要在专家到达之后尽快向专家讲明。
聘请单位要建立对外国专家的检查考核制度,其主工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能力、业务技术水平、与中方合作共事关系、向中方传授业务技术知识和经验的情况等。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技术上不称职、 工作不负责任、达不到合同( 协议)要求者,通过有关部门向外方提出更换;对不能与中方合作共事、 对我方不友好的,应提出批评,并视其改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及规章制度的,进行严肃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当地外事、公安部门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同时建立对中方对口人员的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积极调动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做出较在贡献、对我友好的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可在适当进机给予奖励。奖励要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专家公开奖励,事先应征求并尊重本人意见。对专家向我市无偿提供的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专利技术、经验诀窍等情况,严格保密;对公开宣传报道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文章和材料,要事先征得专家本人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
凡需县、市、区政府领导会见的,向当地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凡需市政府领导会见,须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做好重点外国专家的交友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做好来本单位的外方正、副总代表、总工程师、项目代表和掌握关键技术诀窍以及为我方工作时间和来往比较多的专家的工作,与他们密切联系和交往,主动和他们交朋友。
第十三条 聘请外国经济专家单位,要做好效益评估工作,衡量外国经济专家聘用效益的主要尺度是: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按期建成;中方对口技术和生产管理方法,在按质按期完成合同(协议)项目的前提下是否节约了专家在邢工作人天数和其它的费用以及在工程建设中是否取得了合同外的其它成果或收获。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在专家聘用期结束时,按合同要求,对其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与中方配合情况一并进行综合考评。
在外国经济、文教专家按合同完成在邢工作之后,认真总结专家工作经验,并将总结呈报上级部门。要组织中方人员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教学方式方法以及科学管理之经验,继续保持与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联系,通过他们了解国外信息,扩大对外双方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渠道,增进友谊,争取对方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继续支持我们。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了解邢台,同我搞好合作。对中央规定口头传达至群众的文件,与外国专家有直接关系的,可用口头形式向他们介绍;与他们无直接关系的,如问及,可讲精神;如不问,则不提。聘请单位可在适当场所陈列适量的对外发行的报刊、电讯稿等,供他们阅读。有条件的聘请单位,还可录制一部分适合外国专家观看的音像制品,供专家观看或有重点地赠送给他们。各聘请单位可根据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兴趣爱好,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到工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游览、观看文艺演出、举办文体活动等。
第十五条 大力提倡和积极开展与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和中方人员的绝大多数,放手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向他们介绍我国乃至我市的情况,做到广交和深交相结合。要选派与外国专家合作共事的有关人员主动与他交往,深入细致地做好外国专家的工作,即使个别专家对我不太友好也要耐心地做工作。交往过程中,遇重要情况,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一般日常往来,不必事事请示,也不要规定“两人同行”。
对外国专家同社会上的人员交往,只要不违法乱纪,就不必干涉。外国专家到控制开放和非开放地区旅行,以及中外人员间互相留宿,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要教育我方人员坚持内外有别,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外国经济、文教专家了解我一般社会情况,可视不同对象,酌情介绍,但不允许他们向我公民散发社会调查提纲或表格。如他们希望了解所在单位或我市情况,可根据对外公布的资料予以介绍。发现有意搜集我情报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七条 对外经济、文教专家与本其本国驻华机构的来往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我方不必干预。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同我职工、学生座谈,须事先征得我方同意。外国经济、文教专家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前往使领馆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文娱等活动,被邀人应通过单位征求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意见,获准后,方能应邀。
第十八条 外国经济、文教专家要求去寺庙、教堂参加望弥撒、礼主麻等活动,可听其自便 ;如要求我方翻译陪同,可同意。遇外国传统节日按合同或有关规定放假;如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亦可出席,但不做正式讲话。聘请我方人员参加他们参加他们组织的活动,亦可出席,但不做正式讲话。聘请单位应主动向专家介绍我国现行宗教政策,对他们进行宗教活动( 如公开散发《圣经》、系统宣讲宗教故事、发展教徒等),应予以劝阻。 情况,各县、市、 区的聘请单位将有关事宜及时报告当地公安和外部部门,同时,通报市公安局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保卫工作必须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保证他们人身、财物安全;防止极少数的人的间谍情报活动和其它违法乱纪活动。聘请单位要经常向职工、学生进行国际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涉外政策,纪律及保密教育,与保卫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聘请外国经济专家的单位在工地现场要建立健全施工、安装、生产等操作规程,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外国经济专家的安全。聘请单位对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应进行体检,不提倡外国专家带病坚持工作。凡发现有病的,应力劝期 到医院诊治,如发现有严重病情者,应速报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安排其回国或按合同规定要求外方派人替换。聘请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好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卫生工作,并劝告专家不要在街市摊上用餐,以防疾病传染。
第二十条 外国经济专家要求拍摄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或他们使用的生活设施的照片和影片,应予以许可;但涉及我方保密的内容的不准拍摄。
第二十一条 公安、邮电、铁道、交通、民航、商业、银行、旅游、文化、卫生等部门应认真执行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为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和方便条件。
按合同规定由聘请单位承担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在华食宿或交通费用的,聘请单位为其安排食宿、订购机(车)票时,凭中央、省、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或合同副本或外事办公室证明,有关单位应予免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内部招待所或宿舍接待外国经济、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应事先提出申请,需经当地外事办公室会同公安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核准。未经审定同意的内部招待所、宿舍不得安排外国经济、文教专家住宿,聘请单位须将其安排到星级饭店或相当于星级标准的涉外饭店食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是全市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聘请外国经济、文教专家的工作计划,日常业务及工程技术和专家使用等问题,由聘请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聘请单位的聘请计划、签订引进人才、技术、设备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副本,报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有关外国经济、文教专家工作的接待计划、简报、工作总结等,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当地外事、公安部门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公安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亦适用来邢从事短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进行短期讲学的外籍教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中纳入新工资标准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94]国管财字第0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新工资标准六十四元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 纳入新工资标准的补贴项目包括: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每人每月10元;
  2. 提高粮油统销价格补贴([91]国管财字第101号)每人每月6元;
  3.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补贴([92]财综字第38号)每人每月5元;
  4. 民用燃料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14号)每人每月5元;
  5. 蛋菜肉价格补贴([92]国管财字第298号)每人每月12元;
  6. 粮油价格放开补贴([93]国管财字第092号)每人每月10元;
  7.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每人每月16元;
  以上七项补贴共计64元,不再继续发放。
  二、 以下补贴项目按如下规定执行:
  1.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88]国管财字第089号)中,禁食猪肉民族另增加的每人每月2元补贴,仍按原发放
范围计发,该项补贴改在"补助工资"下的"其他补贴"科目列支;
  2. 洗理费(〔92〕国管财字第240号)取消后,女同志卫生费仍按原发放标准和范围计发,列支科目不变;
  3. 书报费、地方财政负担的肉价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婴幼儿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牛奶价
格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无食堂职工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而补足35元的差额部分,在“工资”下增加“工资补差”科目列支。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205号


局机关各司室、直属机关党委、驻局纪检组监察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局机关例会,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按照精简、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规模、会期,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降低会议成本。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二章 工作会议与专题会议管理

  第六条 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
  各司室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2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范围及人数、所需会议经费等,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综合协调,编制年度会议计划草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局务会议审议结果,将年度会议计划下达各司室。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召开年度计划外的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如确需召开的,须由主办司室事先专项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召开。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办公室主任,国家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的任务主要是总结部署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会议代表一般不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办公室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报批文件,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以局机关司室名义召开,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管局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专项工作。
  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一般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之后召开,每年1次。会期不超过2天,与会代表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务工作由主办司室负责。

  第十条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应尽量少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性专题工作会议,一般不安排表彰、颁奖活动。

  第十一条 会议场所应尽可能安排在局机关礼堂、会议室,使用机关车辆,或安排到财政部确认的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各司室应根据年度会议计划,于会前提出会议经费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由地方局支付国家局应支付的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发放宣传材料纪念品等。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及未经局领导审批以及超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的会议,办公室不予拨付会议经费和报销超出预算的会议费用。

  第十三条 其他各类小型会议,如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根据工作需要,以司室名义召开。根据工作内容,合理确定会期,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会议预算一般应于会前一周报办公室核准。

  第十四条 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不涉密的会议,特别是直接开到基层的电视电话会议,尽量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进行直播。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第三章 局机关例会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例会包括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成员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办公室主任、各司司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驻局监察局局长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司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审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章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某项工作或协调两个以上司室之间的工作配合等。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八条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应定期向各司室收集议题,至少提前2天完成会议报批手续。各司室提交的局务会议题和会议文件材料,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涉及法制工作的,需经政策法规司审核;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事前协商;需会议议定的事项应清楚明确。
  会议通知、有关文件和会议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前2天送达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要认真阅读文件,准备意见。会议安排的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参会人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会后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会议讨论研究的具体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广泛宣传的,新闻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媒体报道,新闻稿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种会议文件资料的存档、会议费用标准、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