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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8 20:3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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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1998.11.11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1998年11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便摩托车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轻便摩托车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者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速度小于或者等于每小时50公里的二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四条 轻便摩托车应当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上路行驶。

第五条 申领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出示下列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出厂合格证;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第六条 轻便摩托车驾驶员应当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持有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轻便摩托车。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号牌、行驶证和驾驶证由申领人向居住地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第八条 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应当戴安全头盔。

第九条 轻便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市区内行驶的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按所限速度行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无号牌或者行驶证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无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元罚款;

(四)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驾驶证。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精[2004]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及有关部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明确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要性

  社区是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落脚点,社区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生活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情操的培养,乃至个人品质、思想抱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是基础。目前,社区内拥有的各种小型文化、教育、体育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不少喜闻乐见的服务,但还远不适应当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是社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作为负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民政部门,在加强社区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各地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规划为龙头,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切实把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积极支持的原则,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力争在三至五年时间内,使全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较大的改观,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严格规划管理,切实加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

  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为搞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建设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提出大城市要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重点建设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一是各地要加大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力度,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县城关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用地。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规划时,要把是否按国家标准配置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作为审查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是各地在城市的旧区改建或新区开发建设中,必须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人口规模在7000—15000人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40—6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20—3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站;重点镇和县城关镇也要设置文化活动站或青少年之家。对未配套规划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三、部门密切配合,把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社区未成年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的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小区规划,配套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严把工序验收关和工程竣工验收关,不合格的工程决不允许交付使用。确保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的施工质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建成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权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为保证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使用安全,要建立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安全责任制。对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综合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同意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150号




关于同意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复函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辽宁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的函》(辽政[2002]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你省列为全国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省。待试点建设工作结束后,我局正式组织验收。

二、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符合辽宁实际情况,有利于重构辽宁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辽宁省应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将企业清洁生产与技术改造结合起来,将经济开发区提升、资源枯竭地区和老工业改造与建立生态工业园结合起来,将城市污水处理后回用、废物综合利用与建立循环型产业结合起来,将采用高新技术与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结合起来,将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与根本解决结构性污染结合起来,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四、请辽宁省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法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以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在实施中,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产业界积极创新和开发,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加快项目、技术和资金的落实,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有关重大项目列入国家有关计划,同时开发和引进一批关键性关联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和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五、我局将全力支持你省搞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请将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和有关部委。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