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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2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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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 〔2005〕 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日

 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医函〔2003〕10号)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0〕12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统筹范围内的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并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员)。
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
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也可由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凭有关身份证件和资料,自行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于参保当年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剩余月份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以后必须于每年元月底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按月或按年缴纳,自选一种,当年不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 第七条 对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执行待遇享受等待期,即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第八条 首次参保人员,在等待期满后,连续缴费年限不足五年的,每相差一年,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降低5000元;满5年后,按规定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连续、足额、按时缴费。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从中断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负责。从中断之月起,6个月内要求续保的,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资金,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 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再缴费的按首次参保办理,不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时,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就医结算。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要单独统计分析。
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26日,新闻出版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针对“扫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的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巩固“扫黄”成果、进一步推动“扫黄”斗争的深入发展、加强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经常性管理,都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斗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自去年7月以来开展的“扫黄”斗争取得了很大成效,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书报刊和音像市场的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基本上遏制住了淫秽色情出版物严重泛滥的势头,深得民心。但是,自今年3月以来,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出现了明显“回潮”。对此,广大群众非常担忧,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查处和打击。
制黄、贩黄的犯罪活动出现“回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制黄、贩黄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这又与法律不够完善有关。“扫黄”斗争开展以来,由于有关刑事立法同当前斗争存在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各地在查处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现象,致使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侥幸过关。“两高”发布的“规定”,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斗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武器。这个“规定”,针对“扫黄”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定了适用刑法第170条的“起刑点”,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决了“以罚代刑”的问题;规定了适用投机倒把罪惩处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犯罪行为的具体标准,划清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解决了“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问题;还规定了对于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和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行为以流氓罪论处,以及单位走私或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便于我们更加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各地有关部门都要重视学习、贯彻、执行这个“规定”。为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规定”。特别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海关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规定”,掌握其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和除“六害”斗争,认真贯彻执行。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已立案的有关案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对本应依法严惩,而只作了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本人没有悔改表现,继续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经过行政处罚后群众认为处罚偏轻、反应强烈的犯罪分子,要迅速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已立案还未处理的案件,应迅速与“两高”的“规定”予以对照,凡构成犯罪的,要积极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把“扫黄”斗争与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深挖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对非法出版犯罪活动,要顺藤摸瓜,不仅要惩处出版者,也要惩处印刷者,对主要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
对于已经进行过整顿,又出版违禁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必须从严处理直至撤销单位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动员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围歼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活动。要选择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3]43号 2003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
认直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迸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围绕"四市"建设目标狠抓落实的意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确保政令畅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务 本规定所称督办工作,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属督办工作范围的事项进行督促检查,使之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和落实。
第三条 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意见,对列人督办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效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公文、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办室承担。
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督办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办督办事项的科室,具体负责本县区、本部门督办事项的落实工作。各级政府督办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抓落实中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以推行电子政务为契机,在全市建立纵横通达、运转灵便、快捷高效的督办工作网络。
各级督办机构要开展经常性地催报检查。在决策作出后,针对决策落实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研究深入抓落实的措施。
第五条 督办工作的范围: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市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有关重要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理情况;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办实事项目;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七)新闻媒体对我市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八)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督办工作程序:
(一)对本规定第五务所列督办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列入督办范围。
(二)凡经领导审批列入督办的事项,均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办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批办意见,填写《督办单》,以督办函发出,附上原件或复印件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先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与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办工作机构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办工作机构直接办理,或以督办工作机构为主与有关单位协同办理。
(五)督办函件发出后,督办工作机构要及时询问,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督办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要按期办结并报送办理落实结果;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落实结果;对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结果,要根据批示时限要求,一事一报;对一些重要查办事项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对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及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督办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抓落实责任制。市政府实行由市长负总责,副市长按照分工对会议决定事项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承办责任人的抓落实责任制。每年初,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计委、人事局、统计局、监察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立项,提出完成目标、任务、时限、基本要求、项目责任人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各位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对主管各口的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制定落实考评办法,经市长同意后下达实施,秘书长、副秘书长具体协调,抓好落实工作,承办责任人组织承办单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报主管副市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对每项重要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明确到县区、部门分管领导人、责任科室和岗位责任人,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各部门、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抓落实责任制度,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
(二)督促检查制度。对市政府交办的督办任务,要加强督促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办理速度;要强化督办重点,把督办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未落实的问题和环节上;要加强督办反馈,做到一事一办,一事一查,一督一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狠抓督办落实,对各个部门、各县区完成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要跟踪督办,深入实际,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与跟踪报道,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限期解决。
(三)定期报告制度。对市政府重要公文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要经常深入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督办专报制度。督办专报的内容包括:
l、市政府决策下达后,本级政府和单位的部署安排及抓落实的具体行动;
2、决策实施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
3、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以及决策落实中遇到的闲难、矛盾、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督办专报要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并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打印报送。
(四)公开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以及逾期未按规定报告落实情况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以《督办报告》向市政府领导进行报告,同时以《宝政督办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向全市进行通报。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五)考评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督办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执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市政府年终对抓落实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对督办落实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敷衍推诿、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办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l月1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定>的通知》(宝政发[199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