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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23:00: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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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2〕27号


  《丽水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丽水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技术、雷电灾害防御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开展雷电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并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因雷电灾害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与鉴定。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建设


  第十条 下列易遭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电气、电子装置;

  (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智能电子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防雷工程应当由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单位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重新报送核准。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进行竣工检测,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经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防雷设施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整改。

  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经竣工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资质与资格


  第十六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资质审批按照国家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审批按照浙江气象局《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等活动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雷电防护产品管理


  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每年检测一次的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要做好维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防雷监测单位应当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浙江省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认可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防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技术原因造成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予以核准、同意、确认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足屏山实际 开展平安创建
 
林书设 余育锭

   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所辖13个行政村,1.5万多人口,12个小型电站、1个水库、4个石料厂、42家小型茶叶加工厂,针对区位特点,屏山乡综治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以建设“平安屏山”为主线,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做到“四个强化”,突出“四个重点”,加强“四项预防”,落实“四项制度”,开展“四项活动”,推进建设“平安屏山”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全乡发生矛盾纠纷26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纠纷或上访;从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26日止,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名,帮教率100%,安置率100%,无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安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一、建立综治责任机制,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强化思想认识。屏山乡综治工作能够及时传达贯彻全县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今年综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了干群开展综治工作和建设“平安屏山”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党委书记、乡长、综治副认真总结上半年综治工作并形成述职报告。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屏山乡17个责任单位,分成2个责任片区,10个责任小区,都由班子成员负责,全乡17个责任单位全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治工作领导责任状,同时各责任单位层层下发了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再次,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全年总分50分,实行每月考评,对发生治安案件的单位扣10分,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扣20分,发生重大纠纷或其它事件无及时报告每起扣30分,矛盾纠纷上交乡以上处理的扣25分,造成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该项不得分。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屏山乡把建设“平安屏山”与建设茶乡、公路建设等一起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一起列入乡财政预算,落实综治工作经费1.6万元,为开展建设“平安屏山”提供了经费保障,综治副、综治专干人员岗位津贴得到落实。
  二、建立治安打击和防范工作机制,突出“四个重点”,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县综治委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整治,主要突出四个重点。1、严厉打击非法赌博专项行动。根据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禁赌活动,在机关、企业单位,各行政村加大巡查和布控,今年来共查处非法赌博活动6起。2、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今年,屏山乡把王坪村确定为重点整治村,石料场管理,山场纠纷等存在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这个村特点,四月份乡驻村工作队进驻王坪村,召开了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王坪村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王坪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健全治保、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综治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调处山场纠纷3起,村道拓宽引发的土地纠纷3起,坟墓纠纷1起,石料场管理安全有序,治安状况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3、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校园内外的治安整治是今年中小学校开展“平安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内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到学校上法制课,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和“平安学校”演讲比赛等一些活动。同时,在校园内外开展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4、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认真填报“三表二书一员”即《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人,成立了18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帮教活动,鼓励他们开发茶园,扶持他们办茶叶加工厂,和两劳人员劳动力转移等措施,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今年来无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立经济运行安全机制,开展“四项预防”,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根据屏山乡经济发展趋势和地理位置的特点,屏山乡积极开展了四项预防措施。1、加大对茶厂的安全管理。这几年来屏山乡茶叶发展迅速,办起了43家茶叶加工厂,成立了屏山乡茶叶协会,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强对茶厂使用液化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加大安全用电的管理。屏山乡共有电站12家,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处分散,再加上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屏山乡针对天气变化,乡政府及时组织电力部门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意处事故。3、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水库是济阳、宁化县春美乡、屏山区域地界的结合部,在“五·一”期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人员到六角宫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船只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加大石料场的管理。今年屏山乡共有4条路段进行道路硬化,设立4个石料场,在管理上要求三证齐全,加大了火工品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石料场安全得到保证。
  四、建立平安乡村工作机制,从“四个加强”入手,积极推进“平安屏山”建设
  召开建设“平安屏山”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县关于平安创建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副组长,由各职能部门、驻村队长为成员的建设“平安屏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屏山”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屏山乡屏山、美阳、瑞美、王坪、杨梅、许坑、溪头、和坑村、中、小学校作今年创建平安合格村、“平安学校”的单位。创建平安合格单位主要做到“四个加强”。1、加强宣传教育。由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参加,分别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省、市、县、乡文件精神,成立建设“平安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村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建设“平安村”的工作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上半年认真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 户张贴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栏,每个村有一条固定标语,每年学校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2、加强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治安巡逻队、老人、妇女禁赌会,加强了群防群治的组织力量。3、加强治安排查和巡逻。村以片为单位认真入户座谈,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综治副、派出所人员、司法人员手机号码,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今年来共查处治安案件6起。4、加强督促检查。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平安建设活动重大紧迫问题的真抓实管,有力地促进平安创建的深入开展。
  五、完善调处工作机制,落实“四项制度”,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为了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屏山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认真开展“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保百姓安”为主题的政法干部进农户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月一排查、季度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乡成立了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四是完善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枫桥经验为基础,积极探索实践“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教育工作走在处理前”这“五前”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推行济阳乡“五先五早”工作机制,即“联防在先,矛盾问题早沟通;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周边治安联防机制,建立周边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不断完善打防协作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落实配合民间纠纷调解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和信息共享的效能,有效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四项活动”,促进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屏山乡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深化防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1、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年初召开的全乡综治工作会上,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在各村认真开展活动。2、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成立屏山乡普法学校。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有办公场所、有教学场所,为建设“平安屏山”,提高领导干部、村民的法制意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认真准备“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3、开展治安巡逻活动。特别是今年5、6月份,连降暴雨,他们力排险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开展“一区两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全乡划分2个责任警务片区,各村以党支部为核心,进一步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乡13个行政村达到“无刑事案件、无外口犯罪、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集体上访”,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满意。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中共大田县屏山乡党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4〕6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患大病治疗的基本需求,使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根据《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原国有、集体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和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企业服务局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经审核确定的破产和特困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整体登记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对经过动员不按要求参保的,以后申请参保时,需参加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足额补缴自本办法实施至参保时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暂按年人均46元的标准筹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负担28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8元。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单位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帮助解决,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市、区财政承担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分别于每年的6月份拨付到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由退休人员管理组织连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于7月份一并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七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按应结算费用9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15万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付。

第八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转诊、报销等方面,均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