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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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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
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
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字[2005]8号 2005年1月17日

各科室、直属机构、下属单位: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做到“十不准”。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市委关于领导干部从政“十不准”规定,为此,现就我办贯彻落实“十不准”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执行“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十不准”规定,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刚性要求,也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从总体看,我办全体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存在的跑官要官、收钱送钱、参与赌博、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违规购车、多占住房等问题,对我办干部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对此,全体同志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十不准”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践行廉政承诺,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一要把“十不准”的各项规定列为办公室今年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使每位同志熟烂于心,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二要严格按照“十不准”的规定,逐条逐项进行自我对照检查,主动查纠存在问题。三要把执行“十不准”融入办公室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廉政承诺、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等项工作的内容,通过完善制度促进“十不准”规定的落实。四要抓好春节期间的制奢工作,严禁下级给上级拜年,严禁收受礼品、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继续积极探索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方法和途径,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三、要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贯彻执行“十不准”规定过程中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顶风违纪的人和事,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做好表率。办公室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干部务必身体力行,严于律己,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市委提出的“十不准”规定,特别要注意把好节日关,为广大党员干部作出表率,以自身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凝聚人心,推动全市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市委二届三次全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二、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免职,再行处理。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参与招投标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不准借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
  六、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或变象旅游。
  七、不准利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以任何形式介绍工程。
  八、不准到财政部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所有工作花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销。
  九、不准工作日午餐喝酒、不准酗酒。
  十、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标小汽车和多占公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