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1995年前,甲妻病亡,留下已婚生六岁的男孩,后经人介绍认识一个离婚未育的乙,双方于1995年办理结婚手续形成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1995年左右婚生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有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两套,与此同时,乙连同甲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抚养成人。现在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通过双方协商同意离婚,房产两套,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和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各一套,鉴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已经成年不用抚养,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女方到我所进行咨询。问题1、乙支付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无权利讨回?2、财产处理是否合法?3、甲乙共同的婚生孩子由男方抚养是否合法?
解答:1、甲乙共同将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有7岁抚养到16年,乙与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形成事实上的继母子关系,乙在和甲离婚后乙是否有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和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按照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长期抚养教育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乙现在无权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的权利,只有在他们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时才能向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讨要抚养费。
2、本案双方约定的财产处理方案不合法严重的侵犯夫妻合法权利,因为上述两套房子是在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尽管甲与其前妻的婚生孩子在此时已经成年,但在他成年之前及现在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给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没有做出一点贡献,因此这两套房产应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3、子女抚养问题,鉴于甲乙双方婚生子已过十岁,因此这时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方面应征求孩子的意见。
再婚父母和继子女的事实抚养关系形成后,再婚夫妻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一方对继子女支出的抚养费是否能够在再婚夫妻婚姻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要回,在现实生活中这方面纠纷很多处理不好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应当引起法律人的重视。
附:最高法院1986年3月21日【1986】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
辽宁省高院: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景春姐弟等人赡养费议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己所附资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1951年12月与申诉人李景春之父李明新结婚时,李明新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景春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抚养教育的义务,直至成年并参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向大连市西岗区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二审判决后李景春姐弟以王淑霞已于生父离婚继母与继子女关系已经消失为由拒不承担王淑梅赡养费向高院申诉。经我们研究认为:王淑梅与李景春姐弟五人之间即存在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新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景春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景春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期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互派高水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表演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演出。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二)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在对方国家互办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和摄影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也可进行表演或举办展览。具体项目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四)双方同意对两国有关机构之间商定的交流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这种协助的性质和范围由两国有关机关商定。
二、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并促进出版新闻、电视和广播领域的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这些领域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电影交换,鼓励电影专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举办电影专题讨论会。此类交流项目,由两国有关机构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文学、翻译、出版
双方鼓励各自的作家、翻译家、出版工作者和印刷技术人员相互交流,以利于进一步相互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历史和社会。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将为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人员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业务交流提供便利。具体项目将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促进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方面的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教育方面的交流在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和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三日续签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教育交流合作议定书》中有较全面的规定。
六、园林、历史古迹保护及有关事项
双方鼓励两国的相应机构在公园、城市和园林规划、环境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各自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的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法律和规定
双方根据本计划所承担的义务和进行的活动必须符合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获得资金方面。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计划所进行的官方项目,派遣国原则上负担所需费用,接待国对此提供适当的方便和协助。
(二)民间项目的财务问题由两国有关单位另行协商解决。
(三)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济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十、生效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计划期限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亨利·卡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