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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2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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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有关精神。现结合我会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机关维护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会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维护稳定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维护妇联机关安全稳定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严格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细致、科学的工作态度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机关稳定,为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大局贡献力量。
二、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措施
《意见》提出的“七个重点”和“五项措施”,对我们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二是要迅速自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通过“四查”,即查思想是否重视、查作风是否扎实、查措施是否到位、查制度是否完善,真正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严防死守,确保安全。三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预案,进行任务分解,把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加强督导检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不放过、出现问题没有严肃追究责任不放过。四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维护稳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全会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三、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及中直机关党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制定严格措施,增强维护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信访、接待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关系妇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积极防范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加以妥善处置,全力以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事态处理在萌芽状态。保卫部门和值班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的责任,按照“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注意严密监控,防火防疫,防止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确保安全。中华女子学院要切实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师生辨别是非、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危险信息的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学习、生活问题,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纰漏。中国妇女旅行社要保证做到对旅游团组的安全审查,确保不出漏洞。有法轮功练习者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全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维护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维护稳定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建章立制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会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机构,建立了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力地保证了机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到明确分工、规范职责、常抓不懈,为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一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对本部门、本单位稳定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直接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维护稳定工作,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开展专项配合工作;建立责任人和联系人的培训制度,增强他们的政治安全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提高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能力。二要建立和完善归口管理制度。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切实使维护稳定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有人督查、有人负责。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涉外交流工作中的安全事务由国际联络部归口管理。国际联络部要对出国(境)团组的行前教育、行中安全保卫和管理、出境人员归国情况通报等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由组织(联络)部归口管理。组织(联络)部要在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中加强管理,把好政治关。三要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制定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制定预案的实施细则和启动程序,形成及时发现情况、迅速作出准确反映的工作机制。
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全会稳定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下载、不传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网上信息,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新闻舆论部门在维护政治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会所属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守新闻出版纪律,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自觉维护政治稳定的大局,在新闻报道上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统一宣传口径。要顾全大局,慎之又慎,不炒作、不渲染、不引用境外媒体的报道,防止因报道不当给全局工作造成被动。要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引导她们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为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的持续稳定做好工作。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9日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再生水管理办法

(2012年6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再生水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推动再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行)和维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专业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本市再生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相关管理工作,应当符合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再生水利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再生水管理工作,接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统筹规划再生水资源利用;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确定供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城市基础设施总体布局时,应当统筹考虑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目标及布局。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水资源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与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当衔接协调。

第八条 编制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市山北地区工业用水和城镇园林绿化用水需要,合理调配,逐步提高可接受再生水水质标准的工业、园林绿化的再生水使用比例,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

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应包括再生水资源利用现状、城市污水排水量预测、再生水需求量分析、再生水设施布局和规模、近远期建设安排及目标、等内容,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实施再生水资源利用规划和再生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进度,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做到厂网配套。

第十条 逐步建立备理的水价体系和用水结构,引导用水单位积极利用再生水,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区域,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结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确定建设项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

按规定应当建设在生水利用设施的工业建设项目,其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第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再生水利用设施一并进行验收,并通知相应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到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向再生冰运营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魂。施工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运营单位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施工中损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施工、抢修需挖掘、穿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边抢修边补办相关手续。造成道路、绿化等设施损毁的,应当恢复原状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与再生水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再生水水磺检测制度,设置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配备相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不具备相应再生水水质检测能力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再生水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再生水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对再生水水质的抽样检测。

第十七条 再生水供水单位与再生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再生水用户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需增设内部处理设施、供水设施的,应当征得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再生水用户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水表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用户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再生水供水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经检验误差率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供水单位支付,并退还用户当月再生水水费差额;未超过标准的,检测费由再生水用户承担。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或擅自转供再生水;再生水用户不得故意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再生水用水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用户在使用再生水时,因用水性质不同而共用一具水表的,按照用水性质最高水价计收再生水水费。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再生水运营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在接到再生水水费送交单15日内,向再生水运营单位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用户逾期一个月不缴纳再生水水费的,再生水运营单位有权按规定对再生水用户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补交相关费用后,应及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水表为界划分,水表(含水表)以外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水表以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应当在再生水设施的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再生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它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由再生水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接入、改装、迁移、拆除的,须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接入、改装、迁移、拆除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不得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不得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加压抽水装置。

第二十六条 在已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按照公共供水管线标准执行),禁止下列活动:

(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和污(废)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修筑建(构)筑物;

(三)挖砂取土和爆破作业;

(四)种植树木和农作物;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行为。

因前款活动造成再生水利用设施损坏、漏水等后果的,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出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字样的;

(三)再生水供水价格未依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标准执行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治安管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盗用再生水的;

(二)在再生水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抽水装置的;

(三)擅自启闭再生水供水闸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划定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落实再生水利用情况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再生水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

铁道部


关于修订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

1982年11月17日,铁道部

为了适应铁路运输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货车无固定配属、在全国运行的特点,促进铁路局多修车,并合理负担货车修理费用,铁道部(80)铁财字71号文公布了一九八○年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这个办法经过两年多试行,效果较好,基本解决了多修车吃亏的问题。调动了修车部门的积极性,提高了货车质量。但是,在计划和核算工作方面。还存在重复、繁琐等不相适应的缺点。经征求各铁路局财务、车辆部门意见,决定在现行管理体制的条件下,对《货车修理费计划与清算办法》修订如下,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实行全路统一的货车使用费,列入各局成本。铁路局按计划和实际占用货车运用车数和每辆每日的货车使用费标准,计算货车使用费,编制计划和决算。货车使用费标准由铁道部每年根据货车修理费总额(包括段修、站修、运用维修、车轮修理、检修洗罐及车辆验收员等费用)制定。
在会计处理上,将原065货车修理费差额科目改为065货车使用费科目。用以核算铁路局的货车使用费,并在“其他”要素中反映。部车辆局于每季后五日内,按各铁路局实际占用运用车数计算各局应负担的货车使用费清单交财务局,据以结转各局。
二、各铁路局编报年度运输成本计划时,除编列货车使用费计划外,并须同时编报按“货车专用会运五表”(与货车有关)各科目的全部支出计划,和按修程及检修任务计算的成本计划。
三、铁路局实际完成检修数量,按批准的清算单价,向铁道部进行清算。各铁路局按车种、修程的货车清算单价(包括车轮检修费),由铁道部审批。车辆段的车种、修程的货车清算单价,由铁路局(财务处、车辆处)根据部批准的单价和各段(厂)具体情况,直接审批下达。
四、车辆段仍为铁路运营单位。货车修理费用按其他款源核算。货车修理费实际支出与清算收入的差额,按货车修理盈亏处理。在“会运四表”货车修理盈亏19行中反映。
客货车混合段,客车部分仍按现行运营成本核算,货车部分按其他款源核算。编制货车修理费计划和决算时,可按(80)财运字34号文规定的精神,即“客货车修理的直接生产人员、工资可以分开的,应分别编制计划;有的生产人员、工资不能明确分开的,以及间接生产费、管理费,均按可分直接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摊,列入计划”,将全段客货车修理费计划,按各自有关支出科目分为客车修理费计划和货车修理费计划两个部分。决算也同样办理。
机械保温车辆段承担一部分机械保温车厂修任务。为了正确计算各修程成本,其间接生产费、管理费,先按直接工资比例分摊出运营维修和厂修两部分,然后将厂修应摊部分列入厂修成本;运营部分再按直接生产材料费比例,分摊到各修程和运用成本,车轮车间应摊间管费按工资比例摊入成本。
五、铁路局按实际修车数量和清算单价所得的清算收入与车辆段货车修理清算支出的差额,按货车修理盈亏处理。
为了便于生产间接费、管理费集中统一管理,在日常核算时,均集中在61科目核算,月份终了按规定分摊方法,货车部分转列21科目。
六、货车修理费。铁路局每季向部财务局结算一次。对车辆段的清算手续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局车辆处应在季末后十日内编制出全路局货车修理费清算表一式四份,以两份送财务处(其中一份随通知书向部财务局进行清算)。一份报部车辆局。
货车修理费清算表,经车辆局审核,如有差误,需要修改时,通知车辆处于下季度清算时订正。年度清算如有差误,应在决算期内订正。
七、车辆段的计划、决算报表仍按路局规定的计划、决算管理程序逐级报送,并报车辆处二份。车辆处将货车修理费年度(分季)计划和年、季度决算中“会运五表”及成本计算表汇总后,以两份并附各车辆段和车轮厂的“会运五表”各一份报部车辆局。车辆局将汇总的全路上述各表送财务局一份。
八、运输支出003其他人员工资和004副食品价格补贴科目,在车辆段可按间接生产费科目管理。
九、车辆段的流动资金、营业外支出、代办外委业务等仍按各局现行规定办理。
十、货车修理费清算单价,系属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核算性质,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和核算,在现行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下,计算货车修理清算单价时,暂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集中费、生产奖、福利费及计划利润、车辆段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按各局利润留成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有关货车修理费计划、决算的专用表格,由部制订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