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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22:0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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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4〕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龙泉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继续深入、持久、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改进和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单位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对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要给予应有的支持。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我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的方针、政策;

(二)发动全社会成员,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

运动;

(三)广泛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四)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不断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

境的卫生质量;

(五)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执行上级爱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

卫生管理任务。

第七条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须牢固树立社会大卫生的观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群众性、社会性的工作。在城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民的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卫生村镇的建设。城乡都要坚持开展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活动。

第八条 本市所有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分片包干,责任落实,环卫设施齐全,室内外整洁,无卫生死角,绿化美化好;

(二)单位庭院道路硬化平整,无污水溢流,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违章建筑;

(三)单位厕所整洁卫生,无尿垢粪垢,无臭味;

(四)单位食堂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

(五)“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六)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九条 坚持每年四月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十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爱国卫生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等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把各单位卫生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按照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199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