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0:0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办 [2004]119号

印发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保证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及时更新,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各项工作。
河源市信息产业局是负责本市信息化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建设、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的运行、维护单位,为主站点提供网络环境和全面技术支持。
第四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河源市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在国际互联网上所设立的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定位为“窗口、纽带、阵地、载体”,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河源形象,提高政府服务群众和管理社会的能力,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凡本市国家机关需要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必须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分站点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指定一名信息员与市信息产业局联系,并将分站点第一责任人、管理机构、信息员、网站IP地址、网站域名以书面形式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如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报市信息产业局备案。
第七条 从事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管理、维护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各单位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
第九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内容是反映河源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域名为www.heyuan.gov.cn。
(二)市直属各机关分站点的域名为xxx.heyuan.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其他分站点域名管理参照上述两点规范。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在国际互联网服务器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
(二)各单位主页存贮在河源市信息中心服务器上,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三)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四)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电信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四条 无论各单位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和编辑权,同时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点发布的信息资源栏目。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栏目要求,向主站点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收集、处理、审核、存贮、备份、上传等工作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单位网站运作情况,要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正常链接。
第十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力量,定期和不定期对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产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部、内贸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总会、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就加强我国酒类产销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市〔1996〕57号
)。我们认为,当前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是:白酒耗粮总量较大;小酒厂盲目发展,企业结构不合理;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税收征管难度较大,流失严重;洋酒大量走私,国家税收损失严重;酒类行业产销管理体制不顺。解决这些问题,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加
紧立法、依法整顿、各司其职、加强管理。
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对此作了批示,要求我委继续牵头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商有关部门制定酒类产销管理法规、对酒类产销进行综合治理、加强酒类税收征管并适当调整酒类税率;商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及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做进一步研究;商有关部门就加
强酒类广告管理,特别是加强烈性酒广告管理,完善有关法规等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定。有关协调工作通过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方式解决。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抓好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经贸委牵头,建立计委、体改委、财政、内贸、农业、外经贸、卫生、公安、税务、海关、轻工、供销、编办、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法制局、卫生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酒类产销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酒类产销综合治理工作,配合
我委研究拟订并完善酒类产销管理有关法规、研究落实酒类税率调整等有关问题,以及研究其他有关酒类产销管理问题。
二、抓紧进行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及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等有关法规,对酒类市场
进行清理整顿。先以流通领域为突破口,重点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洋酒走私,查处偷漏税案件,规范酒类广告。对效益差、质量没有保证的小酒厂要限期整改;鼓励优势企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实施兼并与联合,促进酿酒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酒类产销管理问题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力度较大,各地要统一对加强酒类产销管理问题的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与问题向我委报告。





19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