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学习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化改革、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招生改革和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健全招生制度,严肃纪律,精心组织,圆满完成199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二、加强各地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弱甚至取消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为保证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部将对各地的招生机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机构不健全的地方,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减少在这些地方的招生名额。
三、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少数跨省招生的地方所属高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统一下达,并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未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生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并安排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批准不
得更改。录取时确需调整招生名额的高等学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领导(包括省、部级领导)不能擅自决定扩大招生计划,也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对擅自决定增加招生计划,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不执行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的责任人,教育部将会同纪检部门予以查处;因此所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入学,
已入学的,要坚决清退。
四、巩固并轨改革成果,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有关定向招生办法,防止出现新的“双轨”及“假定向”现象。地方和高校要完善奖学金、贷学金等制度,特别是设立与学生就业挂钩的专项奖学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艰苦地区和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
招收定向生计划必须报教育部审核后统一下达,未经教育部下达的定向招生来源计划,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安排招生。定向范围由各地招生部门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超出定向范围的不得安排招生。定向生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向协议书并经主管部
门审核后生效,就业时一律不得改派。
各地招生部门须将定向生录取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备案。
五、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政策、规定,严格管理,保证质量。199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办法另行通知。
关于在高中会考基础上的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积极进行探索,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教育部批准后逐步实施。上海市仍实施“3+1”方案。
六、保护考生的正当权益。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体检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体检标准和组织面试。高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必须录取达到分数线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各地和各高校应共同协商,妥善解决高分考生落选的问题。
七、大力推进招生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代化管理发展规划》(教学司〔1997〕70号附件)中的近、远期目标、《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知》(教学司〔1997〕125号)及《1998年
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实时传输系统时间表》(见附件)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尽快培训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软、硬件设备。同时,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教学厅〔1998〕1号),建立完善的基本信息采集制度,采集的范围包括单独招生、保送生和电大函大普
通班等各类招生形式。从今年开始,我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信息及数据(包括生源计划)将从网上传送。
八、加强招生工作人员和录取场所的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部门、有关招生院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要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录取结果。各级招生部门都要注意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
真、组织纪律性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高等学校一般不得派教师回原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招生工作。对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服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领导,公正选拔新生。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报名情况、考试成绩汇总情况、录取批次、时间、录取场所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情况及时传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十、录取工作必须在9月中旬结束,之后一律不得补录。各地招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部高校学生司集中报送录取结果。我部将把高等学校在各地的录取结果通报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籍管理部门,作为新生资格审查的依据。至9月20日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必须报我部批准

附件:1998年建立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实时传输系统时间表(略)



1998年4月6日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2004年7月3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汇报后,根据审议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为了使审议意见得到较好落实,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反映,是对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后形成的概括性意见。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条 《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既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应立足于报告机关尚未考虑,或虽已考虑到但重视不够,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交“一府两院”办理,但又不宜作决议或决定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必须紧紧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分管副主任指导下,由相关工作委员会结合调查、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审议意见》讨论稿,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按要求办理《审议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负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或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十日内送交“一府两院”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书面《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在送达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所限,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审议意见,必须在限期内提出申请,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延期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情况汇报进行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对一些事关全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安排议程听取专题汇报,提出督办意见,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对《审议意见》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由分管副主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采用听取汇报、视察、专题调查、跟踪检查的办法,监督“一府两院”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及时掌握,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或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结合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不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询问、质询,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22号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就贯彻实施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

海洋环境保护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海洋环境保护法》,要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贯彻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正确理解法律所规范的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和融会贯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增强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完善和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法规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原《海洋环境保护法》体系中的六个条例必须进行修改和调整,另外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新的内容,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后续立法工作。我局2000年重点抓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在职权范围内抓紧做好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应的配套地方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明确执法主体的责任,建立“指导、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突出重点,大力推进陆源污染的治理。

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是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结合2000年工作重点,突出抓好“一控双达标”工作,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0年沿海地区的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沿海重点城市地面水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尤其要加大对主要直排入海污染源的监督力度。确保其高质量地完成达标排放任务。

四、加强生态保护,落实“并重”方针。

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使环境保护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得到体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要管理好现有的保护区,对各类违法事件加大查处力度,并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建立、划定新的保护区。

五、加快编制和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全面带动海洋环保工作。

环渤海三省一市要加快《海洋碧海行动计划》的编制。我局将在此基础上编制《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并争取在4月1日之前完成向国务院的报批工作。按照重点突破、分层推进的原则,非环渤海地区也要以碧海为载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元,争取在2000年或稍迟一点时间,编制和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碧海(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六、全面贯彻落实《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推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取是了突破性进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1月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8号令颁布实施。各地应按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进行一次自查,并于2000年月10月31日前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我局,2000年年底前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环渤海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

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海洋环境保护涉及面广,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工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海军等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职责各异,但目标相同,应携手共进。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涉海部门的职责,我局将依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2000年内将协同交通、渔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防治船舶污染。

八、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海洋环保工作新局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积极争取支持,在即将进行的地方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认真做好“三定”工作,认真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于我们的指导、协调、监督及其它有关职能。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基础工作,增加投入,努力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一定要以饱满的热情和崭新的精神面貌,不断开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20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