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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2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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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情况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 财办金〔2003〕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妥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公用车问题,保证正常用车需要,加强自有固定资产和抵债资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对截至2002年12月31日全部车辆情况进行统计,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统计数字进行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后于2003年1月31日前函告我部金融司。
  二、各公司办事处及公司本部填报《办事处车辆统计表》(详见附件),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签章后(公司本部统计由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实),由各公司汇总填报《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连同《办事处车辆统计表》一并报我部金融司。
  联系人:韩斌  电话:68551265  传真:68551215
  附件:1.办事处车辆统计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1_20050524.doc
     2.公司车辆统计汇总表http://www.mof.gov.cn/news/file/CBJ[2003]1F2_20050524.doc


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督函〔201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今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为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石刻案件高发势头,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田野文物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提请各级政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田野文物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力度。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要推动市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对县级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调,构建文物安全联合长效机制。今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10部门为成员单位。11月3日,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文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本地区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要重点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是文物犯罪高发地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落实机构人员,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责任制,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文物点、各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留死角与盲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专职保护人员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对于机构、人员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调整管护策略,加强巡查、值班与报告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和田野文物犯罪多为夜间作案的特点,逐处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田野文物,要加大巡查时间、频率和范围,重点加强夜间巡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全天候巡查管护。要坚决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按要求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五、完善防范设施,提高田野文物防护科技水平。各地要在重视人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田野文物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水平,着力解决巡查车辆、设备短缺问题。针对帝王陵寝、石窟寺和地下埋藏丰富、被盗风险性高的墓葬群、窑址,要在“十二五”项目库基础上,编制田野文物安防设施专项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防范工程。国家文物局将会同中央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重点支持。
  六、加强监控举报,建设好文物保护员队伍。要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控,建设好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加强教育培训,落实经费补助,落实激励措施,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要建立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提供信息和线索,将犯罪分子置于全社会监控之下,着力提高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程度与水平。
  七、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警示教育。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京举办的“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已经取得良好宣传效果。该展览结束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掀起一轮打击文物犯罪宣传高潮,集中展示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与成果,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犯罪行为。同时,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监守自盗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开展文物系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失职、渎职犯罪警示教育,着力建设一支忠于事业、恪尽职守的文物工作队伍。
  八、建立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奖惩制度,既要大力表彰、奖励文物保护先进人物与事迹,更要揭露、曝光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重点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或流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如查实有相关部门人员涉案或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按照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九、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集中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加大2010年尚未结案的重大文物案件及以往积案等查处力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覆盖率,全年不应低于80%。各地检查、督办结果,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资料光盘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各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质量兴市活动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48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三门峡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三门峡市登记和注册,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一届,获奖单位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三门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委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定并公布市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和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长质量奖的受理申报、初步审查、推荐上报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必须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获得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国家、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委会秘书处提出评审专家组的成员名单报评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发布本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报送所在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质量兴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秘书处。
第十四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获奖初选企业。
第十五条 市评委会秘书处须将确定的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六条 每年市长质量奖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与评审经费一并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市长质量奖企业再次申报应于五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市评委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