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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8:48: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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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等


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为维护国家权益,现对于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及个人或团体名义,来我国、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应由主办单位提供我国同对方国家政府间文化、体育交流协定或计划(含由中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对外签定的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
育比赛或体育表演的协定或计划),并附报按照上述协定或计划签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
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三、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凡违反税法或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四、为保证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订演出或表演合同前,应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联系,了解我国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
,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3年9月20日

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 于 实 施 范 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工业企业;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企业和邮电通讯企业;
三、各级非工业、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团体所属对外有营业行为,经过工商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少数属于试验、实验性质的工厂除外);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经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参照成本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四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第五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第六条 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按不同企业分别为二百元、五百元、八百元)以下的劳动资料。具体划分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目录与同级财政机关商定。
第八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照规定提取,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是指经国家专门批准的采掘、采伐企业,按照实际产量和经财政部批准的标准从成本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允许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
第十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可以按照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比例按月提取,并列入当月成本;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第十一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所需的人员工资,各项研究试验材料和管理费用,列入成本。但按照规定已经纳入留用利润的料研机构经费,应由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不能列入成本。
二、为制造新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应分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列入试制新产品的成本。
三、企业决定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等费用,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四、为外单位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其试制费用,全部列入该产品的成本。
第十二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生产车间、管理部门的人员(含炊事人员)的标准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不包括应当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工资以及应当在营业外列支的退职金、退休离休费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也不包括应当由更新改造资金支付的清理报废固定资产人员的工资和应当由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三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11%提取。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生产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的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第十四条 除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奖金以外,其余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属于实行利润留成和利改税企业的,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属于实行企业基金和盈亏包干企业的,如果按照财务管理体制的规定,在留用利润中没有包括经常性生产奖的,可以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0%至12%列入成本;奖金超过标准工资10%至12%的部分,在企业基金或包干超收分成中列支。
第十五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后的数额的2%提取。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十六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列入成本的废品损失、停工损失和坏帐损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以修复的废品修复费用,包括在返修过程中补领的原材料、零配件价值和支付的工资等,以扣除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不可修复的废品损失以实际成本扣除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
三、在停工期间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以扣除过失人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额,列入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产品成本。
四、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应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后,列入成本。
第十七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列入成本的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以及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列入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款规定列入成本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十九条 成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款所称“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是指该条第一至十款以外,按照财政部专项规定应当列入成本的其他各项费用,如油田维护费等。
第二十条 成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列入成本的装卸工器具,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装卸工器具,不包括装卸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司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所属企业的成本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抵作下年度公司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成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除原列各款外,还应包括:
一、根据规定按销量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二、依法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
三、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由于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事故,支付数额过大的各种赔偿金,全部由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专门批准后,按批准数额计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除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者外,一律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列支。

关 于 成 本 核 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各地区、各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都不得与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的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在计算期内本企业加工制成并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的产量。
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凡是对外出售的,应单独核算成本;不对外出售的,可以不单独核算成本。
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作量,是指在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运输量、装卸量和业务量。
第二十七条 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实际消耗是指为生产产品和完成运输量、业务量实际耗费的原材料。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结算产品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少摊或多摊。调整差异的比率,可以按照材料类别计算确定。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在产品、半成品一般应当进行定期盘点。有在产品实物数量或约当产量纪录的企业,其在产品按季盘点;没有在产品实物数量或约当产量纪录的,必须每月盘点一次。企业应根据盘点的结果,核算成本。
第三十条 成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称的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系指一次发生应由本期及以后各计算期分摊的费用。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成本条例第十九条所称的预提费用,系指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三种方法列入产品成本:
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月计入产品成本;
二、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产品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成本条例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三条 成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不得将本期成本列作下期成本,也不得将下期成本列作本期成本;不得将在产品成本列作产成品成本,也不得将产成品成本列作在产品成本;不得将可比产品成本列作不可比产品成本,也不得将不可比产品成本列作可比产品成本。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纪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盘亏盘盈,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关于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成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编制的成本、费用计划是生产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度、季度和月份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根据产、供、销的条件,企部主管部门下达的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经济资料编制。
二、年度成本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企业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依据。
三、季度成本计划,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月份成本计划,由企业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年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制定。季度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月份成本计划的表式和编制方法由企业制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都必须把企业规定的成本指标,列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按月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按年、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结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信息。
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订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此项论证研究,经企业负责人审定,确有经济效益的,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企业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目标成本降低成本措施,提高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工业企业,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或者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比重超过50%的,应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比重低于50%的,应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
考核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企业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按实际产量计算的计划总成本。计划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差额,为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 本期各种 本期各种 本期全部
品成本=(产品的实×产品的计划)-产品的实
降低额 际产量 单位成本 际成本
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各种产品的实际单位成本。
企业在计算期内生产的计划外产品,以设计产品时的预计成本为计划成本。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成本计划。
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工业企业,主要考核企业的各种可比产品的实际成本降低率,是否达到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降低可比产品成本的要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100%
成本降低率 本期各种可比 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年实际单位成本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考核每千换算吨公里成本降低率,港口企业应考核每千吨装卸成本降低率。其计算公式为:
每千换算 本年实际每千换算吨公里
吨公里或 或港口每千吨装卸成本
港口每千=(1-———————————)×100%
吨装卸成 上年实际每千换算吨公
本降低率 里或港口每千吨装卸成本
邮电通讯企业的成本考核办法,由邮电部与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制定考核企业成本的补充指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按照成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各职能部门,在厂长(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定额管理。对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根据企业已经达到的水平,制定各项平均先进的定额,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制度。主要的技术经济定额,应报经主管部门审定。并要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定期进行修订。定额的制定和修订都要经过群众讨论。


二、计量验收。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计量、验收;各种计量设备、工具和仪表都要配备齐全,并须指定专职机构或专人经常进行校正和维修。
三、财产、物资盘存。建立财产、物资盘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计划价格。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各种在产品、半成品、备品配件、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订统一计划价格。
五、原始记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材料消耗、物资收发和领退,零部件、在产品、半成品的转移,产成品的入库与发出,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三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对成本管理工作应尽的职责如下:
一、遵守财经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组织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建立各级成本管理责任制;督促财会部门将成本、费用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实行分级分口管理。
三、组织与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完成各自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四十四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厂长(经理)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二、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
三、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签署或副署企业的对外经济合同;审查成本计划和重要的财务开支。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会部门的关系,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五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总工程师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协助厂长(经理),在挖潜革新改造,设备更新,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更新换代,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讲究经济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合理,经济上节约、有实效,并对各项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会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
二、参与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
三、参与制定厂内计划价格;
四、编制全厂的财务成本计划,并负责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五、检查、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六、组织成本核算,指导基层单位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
七、进行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按照成本条例管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应组织各职能部门定期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下列各项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计划的顺利执行。
一、生产部门负责制订生产定额,编制和落实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和合理调度;提高工时利用率,减少停工、窝工损失;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产品、半成品的资金占用;组织各基层单位对在产品、半成品定期进行盘点。
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全厂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计划的汇集和平衡;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为成本管理提供有关的数据。
三、技术、工艺部门负责制定、检查各项物资消耗定额;搞好产品设计,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质量、产量,降低原材料等各种物资消耗,节约能源和工时,降低产品成本。
四、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产品检验;落实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提高优级品率,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五、物资供销部门负责编制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制订物资储备定额;对物资进行严格的计量检验,控制消耗,定期盘点;合理组织物资的采购、运输,降低采购和销售费用。
六、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设备利用定额和管理制度,编制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保证企业各项设备正常运转;组织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保养费用。
七、动力部门负责制订水、电、气、风消耗定额,严格计量,加强管理,在保证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降低能源消耗。
八、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制订劳动定额和劳动保护措施,改进劳动组织,合理组织劳动,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控制工资、福利和奖金的支出;编制劳动保护费用计划,节约劳动保护费用开支。
九、其他部门都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以上各款规定的各职能部门在成本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按照企业的机构设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十八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按照成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结合部门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二、及时对企业下达降低成本的指标,审查企业的成本计划,并按期进行考核;
三、指导、帮助所属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组织经常性的成本检查与分析,汇总审核所属企业的成本报表;
五、总结推广所属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的经验;
六、对违反成本条例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按照成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地区特点制定有关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
二、对同级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成本计划考核指标,审核年度成本计划;
三、审查企业的成本报表,交流成本管理经验;
四、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正确核算成本,对违反成本条例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监督与制裁
第五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总会计师负责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针对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三、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的规定;
四、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五十一条 按照成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成本进行下列监督:
一、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按期会审所属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单独或会同财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成本管理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主要包括:
一、监督成本条例、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成本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照财务和税收规定处理外,其情节较轻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其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20%至100%的罚款。企业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其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罚款;其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三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五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本人三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本人工资”是指本人的标准工资,不包括各种津贴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分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以及会计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但没有发生成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机关给予批评,并限期改善。
第六十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成本条例,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政府或财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成本条例同时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地区、各工交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补充规定,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党办[2011]3号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直属机关党委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机关2011年党建工作要点

  2011年,部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部署,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二五”规划、纪念建党90周年和向党的十八大献礼等为契机,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大力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部中心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一)认真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全面准确深入宣传“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两会”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对我部承担“十二五”规划编制任务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抓好建筑节能减排等重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增强信心。

  (二)动员组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为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作贡献。围绕完成我部承担的“十二五”规划相关任务,努力找准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创新发展理念,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发展规律,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推动“十二五”良好开局中建功立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网站、部管媒体的阵地作用,营造学习“十二五”、落实“十二五”,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改善民生贡献智慧和力量的氛围。

  (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的讲话精神,扎实做好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工作。深入开展群众观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完善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定期研究分析制度,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和归侨、侨眷的联系、慰问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和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共同做好谋发展、促和谐、保稳定工作。

  二、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四)继续深化理论武装工作。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继续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理论素养。深入开展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创新理论学习教育方式方法,把解决共性问题与解决个性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在解疑释惑、学懂悟透、真信真用上下功夫。

  (五)持续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部党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丰富内容、创新方法,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述学、评学、督学制度,使学习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坚持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研究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重大现实问题相结合,总结推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带学促学的做法和经验。加强互动式、体验式学习,结合实际开展学习竞赛、成果展示等活动。把提高机关干部写作能力作为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作,认真开展专题辅导、学习交流、荐书荐文等活动。

  (六)继续抓好大规模培训党员干部工作。认真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以及中央国家机关《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大幅度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任务。充分发挥直属机关党校作用,继续办好处级干部培训班,扎实推进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明确任务,增强实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先争优,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先争优,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先争优,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先争优,提高党员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组织生机活力。继续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需长远解决的整改措施的落实,切实兑现整改承诺。

  (八)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结合上、下半年开展的领导点评工作,认真总结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继续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对先进典型进行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和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按照要求做好评议、活动成果展示等工作。

  (九)加强领导,齐争共创。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继续把领导干部贯彻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在活动中的态度、表现、取得的成效情况等,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工作指导,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活动均衡深入开展。深化党群共建,继续组织开展适合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创建活动,进一步形成以党组织创先进带动单位创先进,党员争优秀带动身边群众争优秀的齐争共创良好局面。

  四、扎实推进抓基层打基础工作

  (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统筹抓好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部管社团党组织建设,努力创新基层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方法,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十一)努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党内选举、党内民主决策、党内民主监督、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落实直属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以及流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员等不同党员群体教育、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完善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十三)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党务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力度,举办直属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不断增强党务干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保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关心党务干部成长,努力为党务干部创造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条件。积极推进党务干部与其他干部岗位交流,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十四)进一步加强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继续深入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和“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坚持把作风建设作为党性分析,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头改进文风会风,带头厉行节约,积极推动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加强党建工作调研,围绕“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为‘十二五’发展提供动力与保证”开展调研,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五)扎实搞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继续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抓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的落实。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质询等制度。认真落实部党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措施有效落实。

  (十七)加大对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规范从政从业行为。继续抓好以制度建设和科技手段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审批、人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的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内控制度和自律机制不断完善。扎实做好“廉洁建会”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巩固扩大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成果,适时展开督促检查,召开专题研讨会。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六、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完成部中心工作、职能转变、廉洁从政等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谐机关、和谐单位建设。继续巩固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成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创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期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明司局、文明处室和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扎实推进直属事业单位和部管社团精神文明建设。

  七、认真组织开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

  (十九)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及工委有关要求,研究制订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实施方案。重点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丰功伟绩,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党的建设是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宣传各个时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作出的突出贡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党史系列主题教育和“我读红色经典”等活动,开展纪念征文、知识竞赛、群众歌咏、主题党日、主题实践、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等活动,加深党员干部对党的历史、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激发爱党爱国热情。

  (二十)认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七一”前后,组织开展直属机关“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在此基础上,做好向工委推荐中央国家机关“两优一先”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