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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时间:2024-05-13 14: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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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江西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通过江西省交通(以下简称省交通厅)执行,借款人将按亚行满意的条件和条款把本贷款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省政府。
  (C)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省政府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和条款,从亚行普通资金中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1986年7月1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贷款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简称为贷款条例)。
  (a) 删去第2.01款之(17),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 删去第2.01款之(26)和(27),新的第2.01款之(26)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指亚行未偿还的美元借款的总库,以便亚行从普通业务资金中拨付美元贷款”。
  (c) 删去第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d) 删去3.02款之(b)第(ii)节,并代之如下:“(ii)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款的亚行在美元总库中的未偿还借款。”
  (e) 删去第3.06款之(a)的最后一句以及第3.06款之(b)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 删去第4.02款,并代之如下:“从本贷款帐户中提款的货币须为美元”
  (g) 删去第4.03款之(a),并代之如下:“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 删去第4.04款,并代之如下:“本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 删去第4.05款中“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 删去第4.09款,新的第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条例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确定不可能用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这部分本金的利率应根据亚行为这一种或几种货币的筹借成本加上一定的利差来计算。资金成本和利差由亚行随时合理地确定”。

  第1.02款 贷款条例中已明确定义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按贷款条例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 项目执行机构 指在货款条例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江西省交通厅;
  (e) 项目设施 指在本贷款下提供的设施;
  (f) 转贷协议 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将达成的协议。

              第二章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为一亿五千万美元($15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条例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每年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自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以下规定对贷款金额(随时减去已提金额)计收承诺费:
  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二仟二百二十万美元($22,500,000)计收;
  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六仟七百五十万美元($67,500,000)计收;
  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一亿二仟七百五十万美元($127,500,000)计收;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本条款(a)段中所述的每一部分计费额度应按取消前贷款总额的相同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即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签定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转贷给江西省政府,转贷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应使亚行满意。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转贷协议下的转贷条件应包括不低于本贷款的转贷利率及含五年宽限期在内的二十五年的偿还期。利率变化和外汇风险由江西省政府承担。
  (c)借款人应责成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采购货物、服务和支付其他开支项目,以及贷款在货物、服务和其他开支项目不同类别间的分配,皆应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如果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经商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截止日期是2002年6月30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章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省政府和省交通厅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和施工惯例,勤奋而有效的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或责成省政府及时向省交通厅提供为执行本项目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所从事的与本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各项活动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指导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及还贷情况;(ii)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他项目开支情况;(iii)本项目;(iv)省交通厅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借款人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任何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确保江西省政府能够履行其在本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包括按项目协议附件第11条的规定,制定和保持收费水平,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置留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的置留权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此置留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ii)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置留权时,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如果由于宪法或其它法律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行政部门资产的任何置留权按上述规定做明确表述,借款人应按亚行满意的方式在亚行不承担费用前提下,以等额的置留权或其其它资产及时为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提供担保。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置留权;或,(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置留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它机构的资产。

          第五章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2款(1)要求,现补充规定可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额外情况:借款人或省政府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8.07款(d)要求,现补充可构成加速还款的额外情况:即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

              第六章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1款(f),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核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各方的名义签署和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转贷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2款(d),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附加内容:转贷协议经各方批准认可、签署并交换,一俟贷款协定生效,即依其条款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其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7.01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2款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7.02款 根据贷款条例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西城区成方街32号
  中国人民银行  100800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传真:(86-10)6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0980  马尼拉  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29066 ADB PH(RCA)
     42205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亚洲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政府 
     代表:李凤瑞         授权代表:关登明
             
 附件一:          项目概况

  1、本项目旨在通过新修建一条四车道全封闭的高速公路连接九江与景德镇,提高江西公路部门的运输效率,缓和江西省主要公路网的一个重要路段的交通拥挤状况。
  2、本项目包括
  A部分:土建工程
  3、修建一条全长约134公里的封闭式收费沥青砼高速公路
  ①四车道的土方及排水工程;
  ②长约3700米的斜拉桥一座,和其它46座总长约3310米的桥梁;
  ③两座双孔隧道,约2000米长;
  ④改造本项目邻近的250km长的连接道路(为油路)。
  B部分:设备
  4、提供和安装下列设备
  ①收费、监控和通讯;
  ②公路养护和改造;
  ③道路安全。
  C:征地、拆迁
  5、土建工程征地,拆除现有构造物及受项目影响的360户农户和30个小型商业单位的迁移。
  D部分:咨询服务
  6、施工监理和在职培训
  E部分:机构加强、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
  7、国际、国内培训和实施课程计划所需的专家服务。
  8、本项目预计2001年12月31日完工。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条例第3.06款(b)之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出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
                      贷款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
                      分率表示)乘以
  至期前不超过3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三年            0.92
  到期前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二:  分期还款时间表(中国: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应偿还日期                 应偿还本金(美元)
  2002年5月15日               1,241,700
  2002年11月15日              1,303,800
  2003年5月15日               1,369,000
  2003年11月15日              1,437,400
  2004年5月15日               1,509,300
  2004年11月15日              1,584,800
  2005年5月15日               1,664,000
  2005年11月15日              1,747,200
  2006年5月15日               1,834,600
  2006年11月15日              1,926,300
  2007年5月15日               2,022,600
  2007年11月15日              2,123,800
  2008年5月15日               2,230,000
  2008年11月15日              2,341,500
  2009年5月15日               2,458,500
  2009年11月15日              2,581,500
  2010年5月15日               2,710,500
  2010年11月15日              2,846,100
  2011年5月15日               2,988,400
  2011年11月15日              3,137,800
  2012年5月15日               3,294,700
  2012年11月15日              3,459,400
  2013年5月15日               3,632,400
  2013年11月15日              3,814,000
  2014年5月15日               4,004,700
  2014年11月15日              4,204,900
  2015年5月15日               4,415,200
  2015年11月15日              4,635,900
  2016年5月15日               4,867,700
  2016年11月15日              5,111,100
  2017年5月15日               5,366,700
  2017年11月15日              5,635,000
  2018年5月15日               5,916,700
  2018年11月15日              6,212,600
  2019年5月15日               6,523,200
  2019年11月15日              6,849,400
  2020年5月15日               7,191,800
  2020年11月15日              7,551,400
  2021年5月15日               7,929,000
  2021年11月15日              8,325,400
      总 计              150,000,000美元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则

  1、本附件附表列出了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税赋
  不能用贷款支付任何地方税。

             亚行融资的比例

  3、除非亚行另行规定,表中所列各项目都将按表中所列的贷款比例支付。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采购而授予当地供货商的任何合同,均应基于以下原则使用贷款资金支付:
  a)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支付100%的贷款(不含任何税赋);
  b)如果从本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系完全进口,则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当地支出

  5、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贷款帐户提款不得用于本项目的地方支出。

              利息和承诺费

  6、类别5所列金额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向其本身支付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再分配

  7、尽管表中已规定了贷款资金的分配及提款的百分比,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别中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
  i)将其它类别中亚行认为不需支付其它开支的贷款资金,再分配给该类别,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
  ii)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类别资金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别的提款可以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该类别已经同意的各项开支,亚行可以通知借款人,根据需要将该类别项下多余的贷款金额分配给其它类别。

 附件三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贷款资金分配和提款表             |
|              (江西高速公路项目)             |
|-------------------------------------|
|        类          别      |  亚行融资比例  |
|--------------------------|----------|
|  项  目 |代  码|    分配金额(美元) |比 率| 提款基础 |
|-------|----|-------------|---|------|
|1.土建   |0301|110,700,000| | 40|总支出比率 |
|-------|----|-----------|-|---|------|
|2.设备   |1501|  5,9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3.咨询服务 |2101|  1,6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4.培训   |2401|  1,000,000| |100|外汇支出比率|
|-------|----|-----------|-|---|------|
|5.利息和承诺|6601| 16,000,000| |   | 应付金额 |
|费      |    |           | |   |      |
|-------|----|-----------|-|---|------|
|6.未分配  |9301| 14,800,000| |   |      |
|-------|----|-----------|-|---|------|
|  总  计 |    |150,000,000| |   |      |
---------------------------------------

 附件四: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本附件中下列段落中所指步骤适用于亚行贷款的货物采购或服务。本附件中的“服务”不包括监理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遵循亚行一九八九年三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供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除了下面第6和第7段的规定外,在进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时,不得对任何一个或一类供应商或承包商给予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本附件第7段的规定外,土建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1,000,000美元或以上的,以及设备和材料合同预计价款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的,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与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之前应通过资格预审。
  (b)凡属国际竞争招标授与的合同,总采购通告(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应尽早送交亚行,最晚不得迟于项目首次资格预审邀请或招标邀请发布之前的90天。此通告的形式、细节和内容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或工程需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不断更新总采购通告。
  (c)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凡属经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采购工作须经亚行审查。每一份根据此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资格预审邀请和招标邀请草本应最迟在发布前42天送抵亚行,内容应包括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使亚行能安排分别发布此类邀请。
  5、每个小于50,000美元(小项目)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采购指南第三章规定的国际直采方式授与。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对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进行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附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给予优惠: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该产品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b)根据亚行规定为合格的国内承包商进行的土建工程。
  7、九江--湖口段的土方工程,全线防撞栏、隔离栅、交通标志、标线、建筑物及辅助设施的土建工程应按亚行同意的程序通过国内招标授与资格预审合格的承包商。资格预审、承包商的选定及合同签定都应由亚行批准。合同授与之后,应向亚行提供每个这类合同的三份合同附本。

 附件四附录:       国产货物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只要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附加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为使用对国产货物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三个类别划分:
  (i)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最低国内附加值要求;
  (ii)Ⅱ类:投标提供的其他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
  (iii)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通过对同一类别内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标价中,进口货物不应考虑关税和进口税,货物的销售、交货不应考虑销售税和类似的税收。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的某一标是最低标,那么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上段(c)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标进行比较。仅为此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将Ⅲ类中的最低标的标价上调,即在标价上增加下列两项中的任何一项: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非免税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面(i)段提到的进口税和关税超过投标到岸价(C.I.F)的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是最低价,则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Ⅲ类为最低标价,则选择它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最低国内附加值的资料,以证明其享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申请优惠条件所需的资格证明资料,以及如上述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四附录:      国内承包商优惠

  4、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选择土建工程承包商,根据下列规定,合格的国内承包商可获得优惠:
  (a)使用对国内承包商的优惠,首先应对所有响应标书按以下两个类别划分:
  (i)Ⅰ类:根据下面第5段的规定,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的国内承包商的投标;及
  (ii)Ⅱ类:其它承包商的投标。
  (b)通过对每一类别所有标书的比较,确定每一类别的最低标。
  (c)将最低标相互比较,如果Ⅰ类的某标是最低标,则它将被授予合同。
  (d)如果,按上面(c)段的比较结果,最低标来自Ⅱ类,则需与Ⅰ类的最低标做进一步的比较。仅为进一步比较为目的,应对Ⅱ类中的最低评标的价格进行上调,即:增加投标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通过这轮比较后,如果Ⅰ类的标被确定为最低标,则选其授予合同;如果Ⅱ类的标是最低标,那么选其授予合同。
  5、国内承包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条件
  (i)必须在借款国注册;
  (ii)借款国公民拥有多数所有权;及
  (iii)不得将工程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包给国外承包商。
  国内承包商和国外伙伴的合资企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有资格享受优惠:
  (i)根据上述条件,国内一方本身已有资格享受优惠;
  (ii)若没有外方的合作,国内一方在技术上和财务上不具备完成该工程合同的能力;及;
  (iii)根据拟议的安排,国内一方至少完成工程合同造价50%的工作量。
  6、根据这些条件,申请享受优惠的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所有权的详细情况,作为其资格预审材料的一部分,以确定公司或企业集团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
  7、招标文件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有资格享受优惠的合格公司的评定条件,以及如上述的评标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专家

  1、本项目在执行期间,将着重利用在以下方面咨询服务:
  (a)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监理和质量保证。
  (b)桥梁、隧道施工。
  (c)培训
  咨询服务大纲将由亚行和省交通厅商议确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及一九七九年四月颁布并不断修订的《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交给借款人和省交通厅。
  3、国际咨询专家的选聘应由省交通厅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a)咨询建议书邀请 咨询建议书的邀请及所有有关文件应在发出前送交亚行审批,为此,应向亚行送交三份建议书邀请的草本、拟邀请咨询专家的名单和对建议书的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建议书的递交期不得少于60天。实际发出的邀请书及其他所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在发出后及时送交亚行备案。
  (b)合同草本 同咨询专家拟签的合同草本应在评估建议书之前及时送交亚行审批。
  (c)合同执行 谈判结束之后但在合同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供(i)已谈判待批的合同;(ii)建议书的评价总结。合同签字之后应及时向亚行提供三份已签字的合同文件复印件。如果合同在开始执行之后有任何修改,修改部分应在修改之前提交亚行审批。
  4、省交通厅出资的国内施工监理咨询专家应按亚行接受的程序选定聘用。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

              公路设计标准

  1、借款人应考虑根据亚行技援(T.A.NO.2573-PRC)对公路标准审查的建议和工作,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出版修改后的标准以改善公路设计和施工。

              道路交通安全

  2、借款人应保证江西省和省交通厅执行本项目的所有道路安全措施,包括:
  (a)使用与国际标准一致的道路标记;
  (b)路堤及中央分隔带设置安全防护栏,包括反光标记显示;及
  (c)提供有关道路安全和交通工程的培训。

              运营和养护

  3、借款人应保证,项目竣工后,项目和设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进行运营和养护。

 附件:          项目的执行

               执行机构

  1、江西省交通厅将作为该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监督和协调。

             项目管理办公室

  2、江西省应在江西省交通厅内成立九江--景德镇公路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1)包括确保与项目实施有关各机构之间适当联络在内的对项目活动的监督与协调工作;(2)审查项目实施情况;(3)监控项目进度,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
  3、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还应负责监督安置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并确保使之与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相一致。

                辅道

  4、江西省应确保由地方政府执行辅道的改建工程。九景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负责监督和协调辅道的改建。

                环境

  5、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通过借款人的国家环保部门确认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阐述的缓解措施和环境监控安排及推荐方法,确保与项目的施工和运营有关的环境影响问题降到最低限度。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每年向亚行报告一次环境监控安排的结果。

               安置计划

  6、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执行已同意的安置计划,补偿安排及对受影响人的调查和监控计划。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安置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要确保受项目影响而搬迁的人员的生活。得到提高或至少能保持项目开始以前的生活水平。

                收费

  7、江西省应或责成省交通厅设立并定期审查和调整其高速公路的收费以便使其项目下修建的公路至少能支付运营和养护经费、折旧费以及能使债务的偿还及利息支付达到债务偿还超过年折旧率的程度。

               法人化

  8、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让亚行获知其项目公路的养护、运营、管理商业化及法人化的进展情况,并责成省交通厅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的项目中期检查之前与亚行共同磋商,以决定以上所提目的法人化的时间表。

                培训

  9、在实施亚行贷款的海外培训以前,省交通厅应与执行施工监理的国际咨询专家共同分析需求并报亚行确认:(1)培训安排和指定参加培训的候选人名单;(2)在省交通厅由参加国外培训的人员准备的教室/课程安排;(3)为加强和实施此类培训课程所需的培训设备清单和培训辅助设施。教室设立后,省交通厅应向亚行提交其对教室安排的评价,并确定拟正式列入省交通厅日常人员培训计划的课程。

             效益监控和评价

  10、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按照与亚行达成一致的意见,实施效益监控和评价以确保该项目下提供的设施得到有效的管理,并且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结果效益。江西省应确保项目完成后及之后五年采集并分析所需数据。
  11、江西省应责成省交通厅保证根据借款人所在国的交通部的标准,将所有改进道路安全的措施纳入项目设计中,其中包括:(1)足够的标志、路堤及中央分隔带安全护栏以及反光安全标志和标线;(2)线路两边的紧急电话亭。另外,项目下建设的公路应在开始运营后交省交通厅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全面控制。
  12、江西省应按时向省交通厅提供其内部收入的不足部分以确保项目设施的运营和养护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代中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检察机关经过恢复重建30年来的发展,检察事业和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面临难得机遇和新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教育培训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机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指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强思想理论建设,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检察教育培训是关系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只有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培训学习,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才能不断增强全体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的客观需要。党的十七大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了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检察工作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有效服务和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必须把教育培训纳入检察事业整体布局、提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和实践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组织和引导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检察业务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学习和研究,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法律监督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紧迫任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检察队伍人员结构、知识层次有了较大改善,但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尚未根本改变,总体状况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地方专业人才缺乏、检察官断档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教育培训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工程,是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解决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专业化建设要求,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大规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大幅度提高检察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明确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促进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以领导骨干和业务一线检察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大规模组织正规化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大力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工作,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检察教育培训规模进一步扩大,正规化培训覆盖全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实效性进一步提高,质量全面提升,效果整体优化。基础建设明显加强,培训投入逐年加大,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持续发展的后劲切实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体系、制度日渐完善,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养成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过四年努力,全面实现从学历教育向能力教育的转变,从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一般法律课程、讲座向多形式、多层次的岗位培训的转变。

  (三)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把政治理论教育学习贯穿于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始终,努力使检察教育培训成为宣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

  ——坚持把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作为核心。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各类培训。重点加强检察领导能力及检察业务领域必需、急需的各种法律监督技能的训练培养。

  ——坚持以人为本,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实际,围绕各类检察人员岗位工作实际开展培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因人施教、学用一致。坚持质量为先、规模与效益并重,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

  ——坚持全员培训,分级实施。规范培训职能分工,突出重点,保证培训的全员覆盖。高检院重点培训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州市院和基层院检察长、省级院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分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高检院干部;省级院重点培训本地区其他检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及拟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人员;分州市院按省级院部署培训基层院检察人员;基层院抓好在岗学习,发挥岗位实践锻炼培养人才和业务骨干在带动业务发展、人才成长中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深化制度机制创新。重点改革完善教育培训的体系模式、内容方式、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检察人员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面向一线、倾斜基层、加强西部,逐步实现检察教育培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加大政治理论教育培训力度,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

  (一)持之以恒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训。把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切实做到“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教育引导队伍坚持“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建设、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定性、自觉性。

  (二)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必修内容融入各类培训,健全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理论学习与岗位践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教育引导队伍端正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教育培训,帮助广大检察人员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坚定坚持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三)不断加强检察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培训。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各级各类检察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专门安排,逐步建立起具有检察特色的廉政教育常态机制。坚持廉政教育与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相融通、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新进人员及拟任检察官人员的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强化廉洁从检意识,增强职业自律能力。

  (四)突出加强领导干部政治轮训。分主题对领导干部进行政治轮训,促进政治轮训制度化、规范化和实效化。重点抓好地方三级院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着力强化党性观念、全局观念、政治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政策理论修养,提高廉洁自律、抵御风险、拒腐防变能力。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结合年中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省级院检察长和高检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政治轮训。

  四、全面推进正规化岗位培训,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一)深化正规化培训体系建设,实现岗位培训的全员覆盖。完善和巩固以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为基本类型的岗位培训体系,坚持系统内自主培训与选派参加系统外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每年定期培训制度;配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分级分类实施的正规化培训体系。

  (二)着力强化领导素能培训。加强领导科学、管理科学等内容的培训学习,提高领导干部领导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带队伍、促业务”、做群众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高检院在2008年完成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的基础上,2009年轮训完省级院领导班子成员,2010年底前轮训完基层院检察长,2012年底前轮训完省级院业务部门负责人。省级院2011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的班子成员,2012年底前轮训完分州市院、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有条件的分州市院可按省级院部署轮训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开展后备干部培训。

  (三)大力加强任职资格培训。严格实行凡进必训,规范晋级培训,做到非经培训不能上岗任职、不能晋级。重点加强和完善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及新进大学生、军转干部等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强化新任领导干部适应性任职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任前未接受培训的,应在任职后1年内组织补训或参加相关培训。针对拟任岗位特点和履职需要,探索转岗培训和其他任职培训。

  (四)全面加强专项业务培训。以执法业务骨干为重点,大规模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着力加强从事各项检察工作必需、急需的专门技能培训,注重培养做群众工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上级院业务部门对下级院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的指导,推动业务工作与业务培训相互促进、全面发展。从2009年开始,高检院每年举办15-20期全国性专项业务培训,培训地方和高检院业务骨干2000人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人数应不少于辖区检察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五)认真组织岗位通用技能和综合知识培训。适应网上办公办案需要,开展电子检务培训。广泛组织司法语言、公文写作与文书处理和外语等岗位通用技能培训。积极开展综合知识培训,引导检察人员努力学习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和自然科学知识,不断改善知识结构。

  (六)深入推进岗位练兵活动。研究检察机关全员岗位练兵与业务竞赛指导性意见,加强对下指导,推动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制度化和长效化。推广岗位练兵成熟经验和可行模式,尊重和发挥地方各级院首创精神,摸索岗位练兵新模式。坚持“传、帮、带”和“练、学、赛、用”相结合,推行主题式岗位练兵,开展案例研讨评析、审讯庭审观摩点评、技能演练交流等活动,突出实战、实务技能训练。着力加强基层院岗位练兵,保证全员参与。分级组织业务竞赛。

  (七)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以提高自主学习、创新学习能力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创建活动。引导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大兴学习钻研之风,坚持岗位学习、自主学习,倡导多形式团队学习,营造崇尚学习、精研法律、精研业务和自我充实、自我提高的良好氛围,不断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

  五、继续强化高层次检察人才培养,加快构建检察人才战略高地

  (一)进一步规范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工作。根据各类检察业务工作特点,针对具体检察业务实践需要,研究和细化、完善检察人才选拔评审办法。探索按业务类别和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分类培养评审检察人才。在继续考察检察人才必要的理论素养、研究能力同时,更加注重考察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业务实绩。

  (二)造就一批检察业务专家。今后4年,高检院组织评审2批共150名左右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达到200名左右。各省级院培养选拔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达到30至50名。

  (三)培养一批检察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今后4年,结合业务工作实践、业务竞赛、业绩考核、人才评审等,各市(地区、自治州、盟)分别培养选拔30名以上的检察业务尖子,各基层院培养选拔一批办案能手。

  (四)积极培养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抓紧培养一批拔尖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推动检察理论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努力培养检察技术人才、检察管理人才和检察工作所需的其他人才,改善检察人才队伍结构。

  六、着力加强西部和基层教育培训,进一步解决检察教育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

  (一)深入推进西部、基层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检察业务骨干300人以上,同时保证全国性培训班次西部地区骨干参训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定向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东中部地区加大代培代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等对口支援力度;试行西部地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支持、帮助培养藏汉、维汉、蒙汉等“双语”人才300人。力争到2012年,西部、基层检察队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培训辖区四分之一的基层检察人员。

  (二)加强西部和基层巡回培训。高检院组建全国检察业务讲师团,选派优秀教师、检察业务专家、骨干赴西部地区开展现场教学,每年巡回培训2次以上。省级院每年组织不少于3次的基层巡回培训。

  (三)不断增强西部、基层教育培训自主发展能力。引导西部地区检察院用好外援、内挖潜力、加强培训基地和培训质量建设,增强自主培训能力。西部、基层检察院组织外出参训人员就所学内容交流传学,实现一人参训、普遍受益;充分发挥岗位练兵提高业务能力的作用。

  七、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质量

  (一)创新完善培训内容、课程与教材资料体系。开发形成由政治教育、专业理论、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等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模块。根据培训需求设置各类培训和具体班次教学内容。加强和规范培训课程、教材资料建设,力争在2012年底前初步形成检察业务专题讲授课程体系和检察业务培训教材体系,努力实现主要培训类型中同类培训在教学目标、内容、课程、教材与考试考核上的规范统一。

  (二)改革完善培训教学方式。实现由一般性轮训为主向专题培训为主转变。坚持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法研究、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灵活采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培训机构建立检察业务教学案例库。

  (三)大力实施网络培训工程。开发优质网络培训课程、课件,建立远程教学资源库。开设检察专网教育培训专栏、开辟网络学堂、开展网络直播授课。国家检察官学院组建中国检察官培训网,重点为西部、基层检察人员提供网络学习机会。高检院将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就新政策新法律、新司法解释等组织高层次专题讲授。

  (四)改进和加强师资建设。出台加强和规范检察师资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推动检察教官制度建设。强化专职教师培训培养,从优待教,有计划安排教师挂职锻炼、参加业务会议、参与案件咨询等活动。坚持专兼结合,选聘领导干部、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及优秀法官、优秀警官、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兼教;大力挖掘内部资源,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制度,省级以上检察业务专家应积极参与培训教学活动,轮流在培训机构从事一定时限专题授课,保证培训效果。2009年起,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安排一批检察业务骨干脱产半年担任检察教官。建立兼职教师的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培训一批专职教师和系统内兼职教师。评选检察教育名师。建立全国和省级检察教育师资库。

  (五)规范和强化培训基地建设。省级院均应建立培训基地,有条件的省级院可建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不断健全培训基地体系,扩大培训能力。充分发挥本系统培训基地的培训功能,系统内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应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和地方检察官培训基地举办。出台加强和规范培训基地建设与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使用和管理等的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基地为培训所建、为培训所用。2012年底前,高检院将结合培训机构教学检查,组织进行一次培训基地综合考核评估。加强国家检察官学院建设,发挥其在教育培训中的“龙头”示范辐射作用;规划和发挥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承办全国性培训的功能。探索检察业务实训基地建设。

  (六)健全强化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各级院应把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检察经费总体预算,并按合理比例单独列支,确保满足培训需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建立计划内的培训由财政分级解决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积极争取重要培训项目专项经费。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七)健全落实管理机制制度。推行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探索干部自主选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研究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质量评估办法。推行培训学习学分和档案管理制度,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10学时,其他干部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学习不应少于100学时。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八、大力加强教育培训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教育培训组织保障水平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级院党组要担负起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把教育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审定培训规划,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坚实的人力、物力和组织保障;教育培训部门干部人数应与本地区检察队伍人数保持合理比例、满足大规模培训工作需要。检察长要把教育培训作为必抓的“一把手工程”,对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带头重视、亲自过问。分管院领导要直接负责、抓督促检查、带头上讲台。政工部门要具体负责、抓组织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培训机构讲课、作报告、同学员座谈的制度。教育培训的工作情况要列入地方各级院年度工作情况和领导班子工作情况考核指标。

  (二)完善工作格局。增强高检院、省级院宏观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功能,省级院要确定专门机构主管教育培训工作。省、市级院建立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职责分工明确、沟通合作有力的工作机制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教育培训工作格局。进一步理顺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与培训机构的职能关系,发挥主管部门管方向、管政策、管指导和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教学的作用。

  (三)科学规划统筹。省级院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要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执行《检察官培训条例》、《“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工作协调发展、任务全面完成。

  (四)加强学风建设。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根本措施常抓不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着力在教学活动中引导、帮助解决学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避免照本宣科、无的放矢。把联系实际组织教学的能力和情况作为考核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严肃培训纪律,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学员培训学习情况的考核和管理,使学员真正做到严格自律、勤奋好学、严谨求学、刻苦钻研、学有所获。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卫生部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卫生部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
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 ——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 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
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3.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3.1公众中个人受到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下列限值:
全身 5mSv(0.5rem)
任何单个组织或器官 50mSv(5rem)

3.2当长期持续受到电离辐射的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其一生中每年的全身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应不高于1mSv(0.1rem)
上述年剂量当量是指任何一年内的外照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3.3公众中个人的年入摄量限值和导出浓度仅用于成年人。在计算儿童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时,应考虑儿童在器官大小和代谢方面的差异,选择合适的模式,相应地减少有关的放射性核素的摄入量。
3.4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单位在制订放射防护规程时,必须把现有的和预期的各种放射源对公众的照射计算在内,要使公众个人所受照射的总剂量当量低于上述限值。对新建放射工作单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时,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3.5未来的剂量当量负担:有许多实践所释放的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会在环境中长期累积,将不断增加对公众的照射。同时其他放射源的种类和数量也会增加。所以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当前和未来实践所产生的剂量不致对公众造成过量的照射。
3.6为了估计公众个人所受的剂量当量,应在可能受照的人群中选择合适的关键人群组,并选用适宜的参数和数学模式,估算出这个组的平均有效剂量当量,以此进行剂量评价。
3.7人类的活动有时会使天然电离辐射对公众的照射水平有所变化,限制由此增高造成的附加照射是必要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放射源类型及其剂量分布,确定具体的调查水平,管理限值和干预水平。
3.8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由年摄入量限值推导出公众的导出食入浓度(DIC),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4.铀矿及其它矿井下作业人员吸入氡、氢及其子体的限值
4.1在矿井下作业、工作人员除受γ射线的照射外,同时由于暴露于空气中的氡、氢及其短寿命子体以及矿尘(含有铀、钍长寿命核素及其衰变产物),经过吸入而产生内照射。其中氡子体的照射是主要的危害因素。
222
4.2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ALI)和导出空气浓度
(DAC)如下:
222
短寿命 Rn子体任何混合物α潜能的年摄入
量限值(ALIp)为:
ALIp=0.02J
3 -1
假定平均呼吸率V=1.2m h ,每年工作
2000h,由此得出导出空气浓度:
-6 -3
DACp=8.3×10 Jm
-222
用平衡当量氡浓度(ECRn )表示时:
-222 -3
DAC(ECRn )=1500Bqm
220
4.3对空气中的 Rn及其短寿命子体,放射工
作人员的年摄入量(ALI)和DAC值如下:
ALIp=0.06J
-5 -3
DACp=2.5×10 Jm
-3
DAC(ECRn-220)=330Bqm

4.4混合照射限值,对接受内外混合照射的工作人员,按2.5条所列公式估算,将不会超过基本限值。
4.5仅暴露于氡、氢气体本身而不伴有氡、氢子体混合物;或吸入其短寿命子体的量极微,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例如使用高效沪材作的口罩),上述的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空气浓度可增大100倍。
4.6上述工作人员的年摄入量限值,是基于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当量限值导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用最优化原则以求合理地做到减低剂量。
5.事故和应急照射
5.1核设施或核企业在申请批准开始运行前,必须制定好应急计划;制定出发生事故后不同阶段、不同剂量水平下应当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和善后措施,上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公安等部门备案。
5.2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救、抢修等,有些工作人员接受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称为应急照射,一般控制在一次应急事件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25rem)。并满足2.2.1的要求
5.3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正常限值的照射。遇此情况时,要采取善后措施限制事态的发展,限制人员受照射量,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经过并估计人员已经受到的剂量和预期的待积剂量。
5.4在事故的情况下,补救措施本身有可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定的危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必须是措施本身付出的代价和带来的危害小于进一步照射所造成的危险。
5.5在事故情况下,某些人员受到特殊照射的剂量应有详细记录,并报知有关部门存档。其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1Sv(10rem)的人员,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
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6.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6.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下表所列值以下:
-----------------------------
污染表面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贝可/平方厘米 |贝可/平方厘米
-----------|--------|--------
| -2| -1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3.7×10 |3.7×10
-----------|--------|--------
| -1| 0
工作服、手套、工作鞋 |3.7×10 |3.7×10
-----------|--------|--------
| 0 | 1
设备、地面、墙壁 |3.7×10 |3.7×10
-----------------------------

(1)手、皮肤、内衣受到污染时,应及时进行清洗。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染。对固定性污染,经防护人员检查同意,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2)按三区原则布置的工作场所,第二区的表面污染除手、皮肤、内衣、工作袜外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列值的5倍。
(3)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为上表列出值的5
倍。
(4)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
6.2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与地面的污染水平不应超过上表列出值的1/10。
6.3放射工作场所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上表列出值的1/50时,经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
6.4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为:
-------------------------
|α放射性物质 |β放射性物质
污染表面 | 2 | 2
| 贝可/厘米 | 贝可/厘米
-------|--------|--------
装有放射性物质| -1| 0
|3.7×10 |3.7×10
的容器表面 | |
-------------------------
7.医疗照射的防护
7.1医疗照射是指在医学检查和治疗过程中被检者或病人受到电离辐射的内外照射。施行诊断或治疗的医生应加强对被检者或病人的放射防护。医疗照射从其所获得的利益来衡量必须具有正当理由,既达到诊断或治疗的目的;又要把照射限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避免一切不
必要的照射。
7.2必须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放射防护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从事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及核医学的医务人员必须掌握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经过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的考核发给合格证者,才可从事上述工作。
8.教学中接触电离辐射时的剂量限值
8.1教学中使用放射源应区分为一般教学和放射专业教学;学生应区分为非放射专业学生和放射专业学生。
8.2对放射专业学生,其剂量限值应遵守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条款。
8.3对非放射专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受到的照射应限制在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0.5mSv(0.05rem)。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mSv(0.5rem)。
9.放射工作场所的划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单位或场所称为放射工作单位或场所(对这类工作单位应由国家或地方的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会同公安、科委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许可证,并依据本标准进行管理)。
9.1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大于7×
4 -1 -6 -1
10 Bqkg (2×10 Cikg ),且日最大操作量按毒性
分组大于下表所列值。

-----------------------------
放射性核表| 日最大操作量
|----------------------
毒性组别 | 开放性放射源 | 封闭性放射源
| Bq(μci) | Bq(μci)
------|----------|-----------
| 3 | 4
极毒组(Ⅰ)|4×10 (0.1)|4×10 (1.0)
------|----------|-----------
| 4 | 5
高毒组(Ⅱ)|4×10 (1.0)|4×10 (10)
------|----------|-----------
| 5 | 6
中毒组(Ⅲ)|4×10 (10) |4×10 (100)
------|----------|-----------
| 6 | 7
低毒组(Ⅳ)|4×10 (100)|4×10 (1000)
-----------------------------
注:各组别的开放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应按操作性质将表列值乘以下列修正系数:干式发尘操作,0.01;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一般湿式操作,1,很简单的湿式操作,10;在工作场所贮存,100。
9.2操作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或装置,其放射性活度大于封闭性放射源的日最大操作量;或不加任何防护措施其源
-1
表面处剂量当量率高于0.04mSv(4.0mrem)h ;或
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高于2.5uSv(0.25mrem)
-1;
h ;或间断性工作的年有效剂量当量高于5mSv
(0.5rem)。

9.3使用电子加速器和操作产生电子束的装置,其电子束能量大于5Kev,且工作位置的剂量当量率符合9.2条所列的数值。
9.4在一般卫生防护条件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大于放射性工作场所中导出空气浓度的1/10。
10.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和工作场所的分级
10.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根据其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见表1)
表1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分类
------------------------
单位类别| 等效年用量Bq
----|-------------------
| 12
第一类 | >1.85×10
----|-------------------
| 11 12
第二类 |1.85×10 ~1.85×10
----|-------------------
| 11
第三类 | <1.85×10
------------------------
表2 各级放射工作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
--------------------------
工作场所级别| 等效日操作量Bq
------|-------------------
| 10
甲级 | >1.85×10
------|-------------------
| 7 10
乙级 |1.85×10 ~1.85×10
------|-------------------
| 4 7
丙级 | 3.7×10 ~1.85×10
--------------------------

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所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的年用量贝可,分别乘以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系数(极毒组为10,高毒组为1,中毒组为0.1,低毒组为0.01)其积之和为该工作单位的等效年用量。
10.2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所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日操作量毒性组别系数)分为3级(见表2)。
10.3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导出浓度和相应的比活度,将放射性核素分为极毒、高毒、中毒和低毒4个毒性组(见附录C)。
上表列出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尚需根据操作的性质,乘以表3中的系数,加以修正。
表3 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
------------------
操作性质 |修正系数
-------------|----
干式发尘操作 |0.01
-------------|----
产生少量气体、气溶胶的操作|0.1
-------------|----
一般的湿式操作 | 1
-------------|----
很简单的湿式操作 |10
-------------|----
在工作场所贮存 |100
------------------
1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
11.1第一,第二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一,二类单位)不得设于市区。(经有关领导部门论证并经放射卫生防护部门专门审查第一、二类单位可设于市区)。第三类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单位(简称第三类单位)及属于二类的医疗单位可设于市区。
一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干式发尘操作的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二、三类单位的工作场所可设在一般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所隔开。
表1 各类放射工作单位的防护监测区
----------------
单位类别|防护监测区的范围(米)
----|-----------
第一类 | >150
----|-----------
第二类 | 30~150
----|-----------
第三类 | <30
----------------

11.2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划出防护监测区(见第96页,表1),定期监测。
新建的第一、二类放射工作单位,应按当地最小频率的风向,布置在居住区的上风侧;应避开原有的永久性建筑物,使其不在防护监测区内。新建居住区亦应设在该区之外。当气象条件不利于排放时,应扩大防护监测区的范围。
大型放射厂、矿的防护监测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
11.3甲级工作场所可按三区原则布置。甲、乙级工作场所应设卫生通过间。规模较大的放射工作单位,应根据操作性质和特点,将通风系统合理组合,排风机应设在靠近排气口一端。排气口须超过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屋脊3米以上。在实际执行有困难时,征得放射卫生防护
部门同意,适当降低高度,但应加强防护措施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排出量。
11.4放射性废物与废水应合理处理。处理时符合本标准,不得影响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附录A 品质因数
A.1品质因数Q表示吸收能量的微观分布对生物效应的影响的系数。其值由辐射在水中的传能
线密度(LET)值确定的。对于具有谱分布的辐射可
_
计算Q的有效值Q。品质因数Q与传能线密度的关系如表1。
A.2在实际防护工作中,为便于应用,可按初级
_
辐射的类型使用Q的近似值。为此,建议对外照射
_
和内照射都可使用表2所列Q值:
_
A.3建仪的Q和Q值只供放射防护用,不能用来评价严重事故(较大剂量)照射所引起的人体急
性效应。
_
A.4各种能量的中子,其平均品质因数Q相差
_
很大。表3是中子(在30厘米模型中最大)的Q值。
_
对热能中子给出Q=2.3。

------------------------
传能线密度(在水中每微米损失的能量)Kev|Q
---------------------|--
3.5及以下 |1
---------------------|--
7 |2
---------------------|--
23 |5
---------------------|--
53 |10
---------------------|--
175及以上 |20
------------------------
表2
-----------------------
|_
射线种类 |Q
--------------------|--
X射线、r射线、电子 |1
--------------------|--
裂变中子和未知能量的中子、质子、静止质量|10
大于1原子量单位的单电荷电粒子 |
--------------------|--
在内照射中的α粒子、电荷数未知的粒子 |20
-----------------------
表3 中子平均品质因数
-------------------------------------------------------------------
中子能量| -8 | -7 | -6 | -5 | -4 | -2 | |
|2.5X10 |1X10 |1X10 |1X10 |1X10 |1X10 |0.1|0.5
(Mev) | | | | | | | |
--------|---------|-------|-------|-------|-------|-------|---|----
- | 2 | 2 | 2 | 2 | 2 | 2.5 |7.5| 11
Q | | | | | | | |
--------|---------|-------|-------|-------|-------|-------|---|----
中子能量| 1 | 25 | 5 | 7 | 10 | 14 | 20| 40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11 | 9 | 8 | 7 | 6.5 | 7.5 | 8| 7
--------|---------|-------|-------|-------|-------|-------|---|----
| | 2 | 2 | 2 | 2 | | |
中子能量| 60 | 1X10 | 2X10 | 3X10 | 4X10 | | |
(Mev) | | | | | | | |
--------|---------|-------|-------|-------|-------|-------|---|----
- | | | | | | | |
Q | 5.5 | 4 | 3.5 | 3.5 | 3.5 | | |
-------------------------------------------------------------------
附录B 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和导出浓度
B.1表1(略)中列出了放射工作人员食入和吸入*放射性核素的ALI值。公众成人ALI值,可取放射工作人员ALI值的1/10。
B.2导出空气浓度(DAC)亦列于表1,它是按下列条件算出的:
B.2.1对放射工作人员,按每周40小时,每年
3
50周,每分钟吸入空气量为0.02m 计:
3
DAC=ALI/40×50×60×0.02=ALI/2.4×10
3
(Bq/m )
B.2.2对公众成员每年按8760小时计:
DAC(公众)=ALI(放射工作人员)/1.0512×
5 3
10 (Bq/m )



B.3导出食入浓度(DIC)包括饮水和食物,按每天食入量2.2kg计,见表1(略)。
B.3.1导出食入浓度仅用于公众。
B.3.2导出食入浓度如乘以2.2即得出导出日食入浓度。
B.4导出浓度只是为了设计、管理和监测的方便而给出,进行防护评价时仍应以年摄入量限值为准。
B.5表2(略)列出了惰性气体的DAC值(它是以浸没照射算出的,其中放射工作人员对眼晶体是以0.15SV为年限值;对皮肤以0.5SV为年限值)。
B.6本标准未考虑化学毒性。
B.7同一核素不同化合物的ALI和DAC有的相差较多,对食入ALI已在表1(略)注明,吸入的分数见表3。
B.8表1、2(略)所列数字皆含两位,这是为了再运算的需要,由于内照射剂量的计算是取通用的参考人数据,不确定度很大,因此,进行防护评价和最终给出数据时,只要一位有效数字。
B.9由上节原因,如需对某个人较为准确的估计内照射剂量,应按该人具体条件;包括年龄、器官大小和代谢参数进行估计,表1(略)中虽然列出了摄入单位活度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Sv/Bq),只是为放射卫生防护中参照使用。
附录C 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 极毒组:
148Gd 227AC 228Th 229Th 230Th 231Pa
232U 233U 234U 236Np(T=115000y) 237Np
210Po 236Pu 238Pu 239Pu 240Pu 242Pu
241Am 242Am 243Am 243Cm 244Cm
245Cm 246Cm 248Cm 247Bk 248Cf 249Cf
250Cf 251Cf 252Cf 254Cf 254Es 257Fm
高毒组:
10Be 32Si 44Ti 60Fe 90Sr 94Nb 106Ru

113 Cd 144Ce 146Sm 150Eu(T=34.2y)152Eu

154Eu 158Tb 172Hf 178Hf 194Os 192 Ir

210Pb 210 Bi 223Ra 224Ra 225Ra 226Ra
228Ra 225Ac 226Ac 228Ac 227Th 232Pa
228Pa 230Pa 230U 236U 241Pu 244Pu
240Cm 241Cm 242Cm 247Cm 249Bk 246Cf

253Cf 253Es 254 Es 252Fm 253Fm 255Fm
258Md
中毒组:
22Na 28Mg 32Si 32P 35S 45Cd 47Ca

44 Sc 46Sc 48Sc 48V 52Mn 54Mn 55Fe
59Fe 56Co 57Co 58Co 60Co 56Ni(无机)
63Ni(无机) 66Ni(无机) 65Zn 72Zn 68Ge
72As 73As 74As 76As 75Se 79Se 83Rb
84Rb 86Rb 85Sr 89Sr 88Y 90Y 91Y 93Y

86Zr 88Zr 89Zr 95Zr 97Zr 90Nb 93 Nb
m m
95 Nb 95Nb 93Mo 99Mo 96Tc 97 Tc 98Tc
m m
103Ru 99Rh 101 Rh 102 Rh 102Rh 100Pd
m m m
105Ag 106 Ag 108 Ag 110 Ag 111Ag 109Cd
m m m m
115 Cd 115Cd 114 In 113Sn 117 Sn 119 Sn

121 Sn 123Sn 125Sn 126Sn 120Sb(T=5.76d)

122Sb 124Sb 125Sb 126Sb 127Sb 121 Te
m m m m
123 Te 123Te 125Te 127 Te 129 Te 131 Te
132Te 124I 125I 126I 130I 131I 133I
135I 134Cs 136Cs 137Cs 128Ba 133Ba
140Ba 134Ce 139Ce 141Ce 143Ce 142Pr
143Pr 147Nd 143Pm 144Pm 145Pm 146Pm

147Pm 148 Pm 148Pm 149Pm 145Sm 151Sm
145Eu 146Eu 147Eu 148Eu 155Eu 156Eu
146Gd 149Gd 151Gd 153Gd 149Tb 156Tb

157Tb 160Tb 161Tb 166Dy 166 Ho 166Ho
172Er 167Tm 170Tm 171Tm 172Tm 166Yb

169Yb 170Lu 171Lu 172Lu 173Lu 174 Lu
m m
174Lu 177 Lu 177Lu 175Hf 179 Hf 181Hf
179Ta 182Ta 183Ta 188W 182Re(T=64h)
m m
184 Re 184Re 186 Re 186Re 185Os 191Os

190Ir 192Ir 194 Ir 194Ir 188Pt 195Au

198 Au 198Au 194Hg(有机) 194Hg(无机)
203Hg(有机) 203Hg(无机) 204Ti 211Pb
212Pb 214Pb 205Bi 206Bi 207Bi 210Bi
212Bi 213Bi 214Bi 207At 211At 222Fr
223Fr 224Ac 226Th 232Th 234Th(天然钍)
227Pa 233Pr 235U 238U(天然铀) 240U
235Np 238Np 236Np(T=22.5h) 239Np
234Pu 242Am 244Am 238Cm 245Bk 250Bk
244Cf 250Es 251Es 254Fm 257Md

气态核素:
14C 56Ni 194Hg 203Hg
低毒组:
7Be 18F 24Na 26Al 31Si 33P 35S 36Cl
38Cl 39Cl 40K 42K 43K 44K 45K 41Ca
43Sc 44Sc 47Sc 49Sc 45Ti 47V 49V 48Cr

49Cr 51Cr 51Mn 52 Mn 53Nm 56Nm 52Fe
m m m
55Co 58 Co 60 Co 61Co 62 Co 57Ni(无机)
59Ni(无机) 65Ni(无机) 60Cu 61Cu 64Cu
m m
67Cu 62Zn 63Zn 69 Zn 69Zn 71 Zn 65Ga
66Ga 67Ga 68Ga 70Ga 72Ga 73Ga 66Ge
67Ge 69Ge 71Ge 75Ge 77Ge 78Ge 69As

70As 71As 77As 78As 70Se 73 Se 73Se
m m
81 Se 81Se 83Se 74 Br 74Br 75Br 76Br

77Br 80 Rb 80Br 82Br 83Br 84Br 79Br
m m
81 Rb 81Rb 82 Rb 87Rb 88Rb 89Rb 80Sr
m m m
81Sr 83Sr 85 Sr 87 Sr 91Sr 92Sr 86 y
m m
86y 87y 90 y 90 y 92y 93y 94y 95y
93Zr 88Nb 96Nb 89Nb(T=66m) 89Nb(T=

122m) 97Nb 98Nb 90Mo 93 Mo 101Mo
m m m m
93 Tc 93Tc 94 Tc 94Tc 96 Tc 97Tc 99 Tc
99Tc 101Tc 104Tc 94Ru 97Ru 105Ru
m m m m
99 Rh 100Rh 101 Rh 103 Rh 105Rh 106 Rh
107Rh 101Pd 103Pd 107Pd 109Pd 102Ag

103Ag 104 Ag 104Ag 106Ag 112Ag 115Ag

104Cd 107Cd 113Cd 117 Cd 117Cd 109In
110In(T=61.9m) 110In(T=4.9h) 111In
m m m m
112In 113 In 115 In 115In 116 In 117 In
m m
117In 119 In 110Sn 111Sn 121Sn 123 Sn


127Sn 128Sn 115Sb 116 Sb 116Sb 117Sb

118 Sb 119Sb 129Sb 120Sb(T=15.89m)
m m
124 Sb 126 Sb 128Sb(T=9.01h) 128Sb(T=
10.4m) 130Sb 131Sb 116Te 121Te 127Te
m m
129Te 131Te 133 Te 133Te 134Te 120 I

120I 121I 123I 128I 129I 132 I 132I
134I 125Cs 127Cs 129Cs 130Cs 131Cs
m m
132Cs 134 Cs 135 Cs 135Cs 138Cs 126Ba
m m m
131 Ba 131Ba 133 Ba 139Ba 135 Ba 141Ba
142Ba 131La 132La 135La 138La 142La

142La 143La 135Ce 137 Ce 137Ce 136Pr
m m
137Pr 138 Pr 139Pr 142 Pr 144Pr 145Pr

147Pr 136Nd 138Nd 139 Nd 139Nd 141Nd

149Nd 151Nd 141Pm 150Pm 151Pm 141 Sm
141Sm 142Sm 147Sm 153Sm 155Sm 156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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