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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21:2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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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信息中心于1998年9月27日至28日在京联合召开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来自全国11个省、直辖市和8
个重点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信息网工作的同志和有关国际、国内专家参加了会议。培训就业司张小建司长、王爱文副司长,信息中心王东岩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交流了各地近几年来信息网建设和使用的情况,并结合学习我部最近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以
下简称《纲要》),对加快信息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会议指出,在当前的就业工作中,信息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促进再就业成为下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及时地把职业需求信息送给每个下岗职工。因此,要充
分认识加快信息网建设在再就业工作中的紧迫性。同时也要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和政府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使用。与会同志表示,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领导的指示,把发展信息网作为劳动力市场的
“三化”建设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
会议同时指出,近几年来,各地开始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对信息网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信息网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而由于缺乏经验,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和资金浪费,当前急需加强规范指导。
会议认为,《纲要》是在认真总结10年来我国信息网发展的经验教训,广泛吸收各地同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信息网建设的重要文件。各地应认真学习,根据《纲要》确定的方针、任务和进度安排,规范本地信息网建设工作。会议强调,
《纲要》中提出的“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指导方针,是我部对各地信息网建设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网的建设。当前,下岗职工的问题集中在城市,
他们的就业也主要在城市内实现。因此,近期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市内网的建设,城市间和跨省联网采取虚拟网方式,省级和全国专网不作为近期工作目标。部、省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首先抓好重点城市建网工作的规划指导。二是要坚持自下而上,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建
网应从抓好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前台服务的计算机应用开始,首先在地级以上城市的中心职业介绍所和居民集中区域的职业介绍所内实现局域网,再根据条件,实现市区内直至全市的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必须与扩大信息收集渠道和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同步进行;网络的功能,实行急用先
上,逐步扩展。三是强化规划指导和业务、技术的规范。各地信息网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范,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分类标准。
会议对解决当前信息网建设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
关于组织领导。与会代表强调指出,信息网建设是一项投资较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特别需要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规范、协调、组织信息网的
建设和运行。同时,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加强合作,搞好工作实施。
关于职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代表们一致认为,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是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信息,信息网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掌握需求信息。因此,要把收集和传播需求信息作为当前就业服务和信息网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
地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千方百计做好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关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使用。大家认为,当前信息网建设以城市为重点,但省级(包括自治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肩负十分重要的责任。其主要工作任务包
括:在周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全省信息网建设方案;指导城市制定普及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前台计算机应用的工作计划或城市网的建网方案;搞好重点城市信息网建设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建立信息网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批制度、招标采购制度等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
关制度;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组织各城市建立基于中国互联网的虚拟省网,进行城市间信息交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监测,等等。在过去几年中,华南、华东和华北三大区域网对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和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区域网将
以因特网方式代替原有的技术实现方式,逐步过渡到全国网。加入三大区域网的各省,可在原省级站的基础上建立省网监测中心,承担相应工作。
关于经费来源和运行机制。大家认为,信息网的建设应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要求,由各级政府解决专项资金;同时,应设法开辟其他一切可能的资金渠道,并与电信部门加紧协调,争取通讯线路的价格优惠。
与会代表就信息网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行机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信息网是公益性的服务设施,其运行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但对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行机制,由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在保证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如公共职业介绍所实行全免费服务,其经费全部由财政解决
;或只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和特困人员免费服务,由政府出资补贴,其余实行有偿服务等。
关于标准和规范的统一。与会代表认为,各地就业服务的业务管理和信息分类缺乏统一标准,给信息联网和应用软件的设计带来很多困难。各地代表对我部制定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基本数据项和常用信息分类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是在标准化方面迈出了重要
的一步。同时,希望部里抓紧制定失业保险的基本数据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并在统一基本业务流程方面拿出指导性意见。
关于应用软件。各地代表十分关心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大家认为,《纲要》中提出的几项措施,有利于促进信息标准的统一,减少软件开发的重复投资,应抓紧实行:第一,要求各地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系统必须执行部颁数据项标准和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第二,
建立应用软件推荐制度,按照一定评审程序,组织推荐全国信息网应用软件系统,并采取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等保障措施;各地自行开发软件系统的,有责任解决自用系统与部推荐软件的接口程序。第三,免费推出符合当前就业服务要求的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供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
使用。第四,定期举办研讨会,开展应用软件系统技术研讨,促进软件功能的完善。
关于队伍建设。大家普遍感到,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机构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是保证信息网有效运行的根本性措施。因此,要大力引进人才,建立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信息中心王东岩主任专门介绍了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关系。他指出,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最重要的业务管理系统之一。根据编码
标准;年底争取完成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的开发,于1999年初免费发放试用。此外,培训就业司将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调查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就业服务基本业务流程的统一等问题进行调查。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很好地学习和贯彻《纲要》,抓紧搞好信息网建设,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出新贡献。



1998年10月9日

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照本办法向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内部建立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书信、来访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收费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投诉,受理投诉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的其他诉权。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其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向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三条 对省和国家直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按行政执法属地监督和便民的原则,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十四条 接到投诉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先行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投诉,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本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可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四)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投诉的,不予受理,应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期限为15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在7日内将办理结果告之投诉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办理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办理过程中可向有关行政机关调阅案卷,询问执法人员,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和执法人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下级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每半年向上级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予以纠正。并按照《营口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经调查,投诉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办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制机构和工作人员,市及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由市及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执法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及执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行政执法投诉及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  财教[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促进校企合作,转变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进行扶持。为规范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快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技术型人才的培养,中央财政决定设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建设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由职业院校单独举办或与企业联办的实验实习场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各级地方政府兴办和民办的机制灵活、办学效益高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更新和购置设备。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统一规划下,优先选择、重点支持以下职业院校:
  1.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
  2.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的职业院校;
  3.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
  主要支持的专业领域: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建筑技术等符合发展区域经济支柱产业人才需求的专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从各地符合条件的优秀学校中选定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单位。被选定的单位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时,要先确定项目实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身资金能力,提出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数额,并编制资金预算建议和设备采购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资金申报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上报项目申报表时,应有必要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来源情况、设备采购计划草案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实训基地购买设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中央集中招标和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训基地所需大宗通用设备原则上实行中央集中采购,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实训基地所需的少量特殊设备可由学校在当地招标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十条 凡使用实训基地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会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其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在对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可恢复拨款,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