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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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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1990年全国违法占地和执法情况的通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省会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缺北京市)的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共发生违法占地案件35. 2万件,比一九八九年的55.8万件减少了20.6万件,下降了37%;违法占地面积19万亩,比一九八九年的26万亩减少了7万亩,下降了27%。
截止一九九○年底,对违法案件已做处理的共29.3万件,面积10. 6万亩,分别占总数的83.2%和55. 8%。在已处理的案件中,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面积为1737万平方米;收回土地4. 1万亩,其中复耕1. 9万亩;收缴罚没款6488万元;有1868人受到政纪处分,12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统计情况看,全国违法占地发案率明显下降,结案率有所提高。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强化依法管理土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土地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状况有所改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新的发展。但是,在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执法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违法占地
在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一、土地执法工作的进展
一九九○年,全国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加强了土地监督检查,依法管理土地的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各地普遍坚持土地执法大检查的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土地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清除了一批长期难以处理的“钉子户”,使土地违法案件数量显著下降。同时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提高了执法水平。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8号文件,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越权批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全国共清出越权批地案件10万? 婊?8.6万亩,目前68%的案件已经结案,459名干部受到了党纪或政纪处分,这类案件也由一九八九年的3.7万件减少到2.4万件,下降了35. 1%。三是开展了清理党政干部建私房违法占地的工作。据对20个省的不完全统计,在建私房的66万名党政干部中有20万余名党政干部有违法占地? 形シㄕ嫉?.1万亩。通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查处,制止了大规模乱占滥用土地建私房的势头,提高了全民珍惜土地的意识,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9%的地市、71%的县市的土地管理
部门设了土地监察机构,还有400个县市成立了土地执法大队,其中近百个县市与公安机关联合建立了执法机构,各地在健全机构的同时,还注意了对土地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据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全国地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共举办土地监察培训班513期,培训人员2. 5万人次。土
地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土地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综合治理和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九九○年违法占地案件数量虽有明显下降,但是,部分地区的违法占地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问题仍十分严重。
1.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问题突出。一些单位、个人利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之机进行土地投机,牟取暴利,损害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造成土地权属混乱和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一九九○年全国土地非法买卖和转让土地的案件达1. 3万件,占全部违法案件的3. 7
%,与一九八九年相比呈上升趋势,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是将地价隐藏在地上建筑设施中进行转让。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商场,以80万元买进占地89亩的仓库,一九八九年又以120万元转让给商业厅,从中非法牟利40万元。在农村,非法倒卖宅基地或在承包田上建房出售渔利的问题也很突出,如甘肃省成县林业局一职工,以买卖房屋为由? 蔚孤粽卮又谢窭?. 5万元。
二是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从中渔利。上海市某区有16所中学私自拆除围墙建商店或将土地租给外单位,使3945平方米土地改变了用途,年获利达316万元。
三是利用土地作价投资“联建分成”,从中渔利。上海某安装队将600平方米的旧仓库用地作为投资与房产公司私订协议建了一座6层的商品楼,安装队除获一层外还净得1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以每平方米造价1500元计算,获利165万元。
四是公开买卖。山西省宁武县某驻军搬迁后,将6. 3亩国有土地以50万元卖给了县煤炭运输公司,该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土地倒卖他人;河北省徐水县南白塔乡为建学校,将旧校址和部分耕地以每0. 1亩100元至300元卖给本村39户农民建房;湖北省监利县银行为建营业楼,用23. 5万元? 郝?50平方米的平房和空闲地。
2.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越权批地问题仍较严重。
一九九○年全国国家单位违法占地案件为4397件,虽然只占总案件数的1. 2%,但面积却达8. 2万亩,占总面积的43. 2%。国家大中型企业建设的违法用地,多为地方政府或领导干部越权批准。据了解,一九九○年全国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地约100件,实际只上报1/3。国家计委立? 钔度虢ㄉ璧?6个火力发电厂,仅有一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近几年来,湖北省的公路建设用地5. 8万亩,仅有7000亩依法报批。湖南省衡阳市郊区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一九九○年七月间,采取弄虚作假、化整为零等手段,越权批准32个全民、集体单位和14户职工建房,占用土地161亩。

黑龙江省五常县建设公路占用土地100多亩(其中耕地50多亩),为了逃避交纳耕地占用税,县领导明确指示主管部门不履行报批手续。
还有少数地区没有进行清理越权批地工作,个别地区隐瞒、遮掩甚至拒绝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使清查工作走了过场。相当一部分地区为违法批地者说情,对一些涉及到政府负责同志的案件迟迟不做处理,目前全国仍有32%的越权批地案件未做处理。
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混乱。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个人建房投资增多,建房数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基层土地管理力量薄弱,一些乡村干部违法批地或带头抢占宅基地,致使不少地方的农村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混乱状态仍十分严重。《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村个人违法占地案件一直占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 希幸话胍陨鲜〉母鋈宋シㄕ嫉匕讣钡匕讣苁?5%。河北省、陕西省的个人违法占地案件均在97%以上。河北省石家庄地区的元氏县有100多个村庄乱占滥用土地问题十分严重,其中东堡村年违法批准宅基地就有200户。
三、违法占地屡禁不止的原因
近年来,违法占地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基层土地监察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等,致使土地执法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1.违法占地案件发现难。
由于基层土地监察人员少,又缺少交通工具,面对土地案件发案范围大、土地管理辖区面积广阔、农民违法占地建房季节性强、时间集中等原因,土地监察人员经常处于顾此失彼状态中,实际发生案件中有很多不能发现或发现不及时。江苏省县以上专职土地监察人员298人,每人平均? 械?38平万公里的土地监察任务;贵州省每人负责监察面积达10万亩土地,难于做到及时进行巡查,使违法占地案件很难发现。
2.发现违法占地制止难。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对继续施工者有制止权。但由于没有明确采用何种手段去制止,因此,许多违法者对处罚通知置若罔闻,在起诉期的15天内将违法建筑物迅速建成,造成以后更难处理的状况,在执法过程中,土地执法人员被围政、辱骂、殴打的情况
屡见不鲜,据对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执法人员被殴打辱骂的就有2. 7万人,已经有4名土地处理员被殴打致死。
3.形成违法事实处理难。
在执法过程中,很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需要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配合,由于这两个部门力量有限任务繁重,很难及时配合,使部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难。广西等14省区反映,一九八七年以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有9400余件,受理的只有7000多件。一旦涉及到地方政府或领
导干部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便束手无策,有的回避矛盾,有的以罚款代替处罚,或不了了之。河南省一九九○年就有4000多件土地违法案件末能处理,陕西省也有3200余件。广州市政府越权批地500多宗,面积4万余亩,虽经国务院点名批评,但处理起来仍遇到不少阻力。浙江省龙游县有
一位副县长,1987年以来多次越权批地,当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时,一些主要领导干部认为这是“开拓精神”而不做处理,一九九○年县政府换届选举时,这位副县长反而被提名为县长候选人。各地普遍反映,国家没有一个对越权批地政纪处分的统一规定,这也是造成处理难的重要原因。
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干扰正常执法工作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九九○年十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有一个村办企业违法占地约500平方米。区人民法院根据区土地管理局的申请,对违法占地建筑物依法强行拆除。但当法院、土地局等部门组织好人员准备实施强行拆除时,区? 晃恢饕斓即虻缁案ㄔ骸⑼恋鼐至斓迹钇渫V骨恐浦葱校税竿现两袢栈鼓┐恚⒃斐筛们?08国道两侧的101件违法占地案件均难以处理。河北省晋县有个村违法占地建砖窑,县土地局做出拆除的处罚决定,县法院也相应判决强制执行,但县五套班子以防止社会不稳定为由,? 笸恋鼐趾头ㄔ盒薷脑Ψ>龆ǎ」苁⊥恋鼐种苯拥鞑榇泶税福∪舜蟾敝魅瓮跤谆酝厩鬃怨蚀税福蛳亓斓及嘧铀枷胛侍饷挥薪饩觯拐庖话讣两衩挥写怼S秩纾赡“吧绞刑ò蚕亟煌ň殖のシㄕ嫉亟ǚ浚恋鼐肿鞒龃Ψ>龆ǎ复味即聿涣耍厝舜缶谷恍纪恋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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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制的宣传教育。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不懈地进行土地法律、基本国策,土地国情的宣传教育。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土地法律意识的同时,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领导的宣传,使其真正树立国情观念,依法行政并积极支持有关
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2.加强与公、检、法、行政监察,纪检部门的密切合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主动通报情况争取支持,特别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探索解决执法难的路子,改善土地治安环境,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体效益。
3.加强土地监察的基础建设,提高土地监察人员素质。要尽快地建立、健全基层土地监察机构和信息网络,切实保证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注意理论联系实际,严格执行办案程序,提高综合办案能力。
4.提高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部门应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审批土地和处理违法案件的公开制度,请有关单位和群众评议执法干部的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权威性。
5.继续抓紧对国家[1990]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在做好清理工作检查验收的同时,对清理工作不合格的地区要责成采取坚决措施限期补课,防止走过场,同时要求各地对已查出的尚末处理的越权批地案件抓紧依法处理,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进行公开处理。



1991年8月29日

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已经1997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中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代理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施行近三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对白暨豚、中华鲟、儒艮、海龟、大鲵、斑海豹、文昌鱼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和好评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平衡,乱捕滥杀倒卖走私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和破坏其栖息环境的情况相当严重,使我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有的甚至濒于灭绝。因此,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渔政管理机构要在过去所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履行职责。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海洋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公布了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捕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海洋水生野生动物。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向农业部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经批准取得特许捕捉证后,方可进行
捕捞,并接受渔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因展览、科研等特殊情况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经农业部批准后,申请者持批件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统一管理全国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筹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在国内具有典型意义或者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水生野生自然保护区,由我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提出,并经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地主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我部或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主动与林业、公安、司法、工商管理、环保、海关、航运、海洋等部门联系,争取支持与配合。对于有关部门建立水生野
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并依法进行管理,不能放任不管。
五、各海区渔政局及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管理机构,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的海域、滩涂、岛屿,要加强检查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儒艮、中华白海豚、红珊瑚、库氏砗磲,鹦鹉螺、海龟、玳瑁、文昌鱼、斑海豹、虎斑宝贝、冠螺、大珠母贝等物种栖息的海
区,渔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巡航检查,严防有人以渔业生产或科学研究为名从事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的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外国人在中国所管辖的水域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考察或科学研究活动的,须由其接待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方可进行。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