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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11:4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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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95年5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多经发展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决定建立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从一九九五年起,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用于支持多经骨干项目的建设。
第二条 使用多经发展基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基本建设计划和程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条 多经发展基金所有权属于铁道部,基金设专户存于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经中心)负责使用,部财务司负责收支核算和基金使用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多经发展基金来源:
1.1991年、1992年国家拨给铁道部的多经发展周转金;
2.1994年、1995年运输系统多经企业上交铁道部的所得税;
3.铁道部争取到的银行多经专项贷款;
4.基金的净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部分;
5.铁道部其它用于支持多经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多经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由铁道部确定。铁道部对各局投资额度的分配原则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税,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为本局贷款,部在各局间不平调;部集中筹措施部分,用于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手续由铁路局多经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办理,报部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会同计划司审批。项目批准后,铁路局同部两经中心按部资金中心业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部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部资金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拨付资金。部财务司按季向两经中心通报基金收支情况。
广铁(集团)公司1994、1995年多经企业形成的所得税,作为部对广铁(集团)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集团)公司多经发展,贷款期3年,3年内分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投资项目仍由广铁(集团)公司自行安排,贷款项目、数额报部核备。贷款还本付息后,必要时可以还本的总额为阴,继续向部申请基金低息贷款。
第六条 各局要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纳入各级计划管理。

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
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1、2项资金来源的铁道部对铁路局贷款,1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4%;2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5%;3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6%;属于第1、2项以外的贷款,其利率按借入的资金成本计算。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专项报批,利率另定。
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和本息偿还
第九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实行统借统还。铁路局对下属多经企业应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2.借款金额;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还款日期;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担保单位;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借款局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期满一次还本。
第十二条 借款局如不按期还本利息,铁道部将不再对其发放下批借款,同时由部财务司从该局“上下级往来”中扣回,并按日收滞纳金,罚息为0.1%。各局财务主管部门对本局借入的多经发展基金的提供还款担保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1994年底以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由部两经中心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群众公议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关心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具备相关的业务和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招募、选聘并进行日常管理;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则,按时参加案件公议会议。

  第九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经费。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当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情况,适时提议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应当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选择5至9人的单数,对有关案件予以评议。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会前,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团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作出解读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对有关案件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有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和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交案件承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为群众公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关案件的群众公议意见、最终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监会



说明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目录;
3、正文;
4、附录;
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
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为A4纸。
二、目录(略)
三、正文
(一)绪言
在绪言中应当载明:
1、本招股意向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公募增发股票方案的部门;
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本节应列出以下有关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机构中与本次公募增发有关的联系人姓名:
1、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2、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3、主承销商;
4、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7、股份登记机构;
8、其他。
(三)本次发行的方案
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每股面值、股份数量;
2、发行定价方法或定价区间;
3、发行对象:向机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如配售中涉及战略投资者,且在招股意向书公布前已明确认购意向,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5、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6、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新股上市的时间安排(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的,以上网发行时间为基准点计算);
7、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四)承销
本节说明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2、承销期的起止时间(注明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可不确定具体日期);
3、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
4、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其他费用等(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正文第五节“风险因素”的内容予以披露。
(六)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十款“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内容予以披露。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六款“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的内容予以披露。涉及前次以实物资产配股的,还应说明实物资产到位的情况。
(八)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叙述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
1、发行人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如公司已发行了外资股,应明确未分配利润按中国有关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为最大限额来进行分配;如果暂时不准备派发股利,简要说明原因;
2、新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
3、其他应说明的股利分配政策。
(九)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的全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发行人成立的日期、发行人住所;
2、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关联企业以及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情况和销售额、销售方式等(包括海外市场);
5、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自然资源的耗用情况,如果涉及外汇平衡问题,还应予以说明;
6、对发行人业务有重要意义的工业产权和其它类似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
7、新产品、新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情况;
8、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的一般情况,包括对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及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9、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10、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改组、变更、收购、兼并、清理整顿行为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需予以详细说明,并说明上述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
11、关联交易,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供、产、销、服务、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情况;
12、如控股股东有放弃竞争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应予以披露。
本节内容中的某些部分如果属于发行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可适当简化。
(十)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会计资料
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主要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须提示投资者刊登公司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报刊名称、刊登时间。
本节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计算以下各项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利润;
2、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的最近三年中资产流动性的情况及变化趋势,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性比率的增减变动及其原因;
3、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最近三年中利润构成、盈利水平变化趋势及原因。
(十二)盈利预测(如有)
发行人可在招股意向书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应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
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发行人如果享有优惠税率,应披露其依据及批准机关。
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的。盈利预测表后应附有与本预测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意向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十三)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十四)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注册会计师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的结论性意见
(十七)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摘要);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简述;
(三)刊载发行人最近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报刊名称、日期;
(四)近三年及发行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本;
2、最近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正本;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主承销商律师的验证笔录;
8、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建议书;
9、重要合同;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时还应当说明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不应短于发行期间)和查阅地点。这些地点应当是投资者较易达到的地点,例如发行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等。



200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