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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09 15:35: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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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 2005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太西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太西煤资源(以下简称太西煤)实施的规划、勘查、开采、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太西煤,是指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汝箕沟等矿区的无烟煤资源,包括汝箕沟井田、白芨沟井田、二道岭井田、大峰井田范围内的无烟煤。

第四条 自治区对太西煤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限量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

自治区鼓励对太西煤实行综合利用,支持、引导矿山企业推广太西煤煤化工等深加工综合利用技术。太西煤主要用于冶金、化工等行业,限制以太西煤作为民用燃料。禁止任何乱采、滥挖和破坏太西煤的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西煤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太西煤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设立资源委员会,负责太西煤资源规划、生产规模等重大事项的审定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工商、林业、水利、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太西煤的保护工作。

太西煤产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西煤的保护工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太西煤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太西煤开发利用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

第八条 开办太西煤矿山企业除应当依法具备开办煤炭生产企业的法定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符合太西煤开发利用规划;

(二)具备对太西煤进行煤化工等深加工综合开发利用条件;

(三)年产量十五万吨以上。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矿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太西煤采矿权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报送的太西煤开发利用方案,未按照规定编报对太西煤进行煤化工等深加工利用方案和方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太西煤生产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实行限量开采,各太西煤生产企业的产量限额由煤炭管理部门制定,报自治区资源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太西煤生产企业不得超过设计能力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 自治区对太西煤用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进行太西煤矿山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利用规划和井田范围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设计方案进行。

正在进行开采太西煤的煤矿,其被批准的储量已经采完,且本矿区又无接续资源的,应当关闭撤出。在撤出之前应当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闭坑并按照《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条例》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田火区的监控工作。

对太西煤煤田火区的勘查、规划、设计以及灭火工程的施工、监测、验收、后期管理和火区残留煤炭资源的处置等工作,由自治区灭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太西煤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开采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煤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禁止以灭火为借口,采挖太西煤。

第十五条 太西煤矿山企业必须根据矿山设计、采矿程序以及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禁止实施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违规开采行为。

开采太西煤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循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回采率。

第十六条 太西煤矿山企业对太西煤储量的非正常消耗,应当提出注销报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太西煤矿山企业不得核减太西煤储量。

第十七条 经营太西煤的企业,必须经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核发煤炭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章 保护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太西煤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太西煤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矿产资源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太西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下列保护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勘查、开采;

(二)执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进行矿山地质测量和选矿监测工作,对开采损失提出改进措施;

(四)定期测制和交换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建立健全储量管理台帐和开采回采率考核指标;

(六)及时、如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太西煤开发利用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太西煤收购、洗选、加工及其他用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供应的太西煤;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指标。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煤炭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进行采挖太西煤的;

(二)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四)达不到规定的开采回采率的;

(五)无煤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的;

(六)擅自核减太西煤储量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太西煤矿山企业超过产量限额进行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超过限额生产的太西煤依法予以封存,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供应的太西煤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以灭火为借口,采挖太西煤的;

(二)在开采过程中,有采富弃贫、采厚弃薄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太西煤矿山企业井田范围内凡再出现火点(区)的,所在企业必须立即上报自治区灭火管理机构,并负责治理;对不采取灭火治理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力造成火灾扩大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责任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太西煤负有保护责任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太西煤以外的中宁碱沟山煤等其他优质无烟煤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建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城镇污水处理得到迅速发展,城镇水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部分未得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相对滞后。为指导各地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编制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5周年座谈会上发表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寄予了殷切期望。各级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这一重要讲话精神,并把讲话精神切实贯彻到团的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

  一、要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这一讲话对共青团建设和团的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要把一个稳定的充满发展活力和生机的中国带入21世纪,要使我国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以社会主义强国的地位屹立于国际社会,取决于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长期坚持,归根到底取决于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这充分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必将对广大青年及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产生深刻的影响。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团结带领青年的重大责任,团干部是年轻干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广大青年一代及年轻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对团干部的希望和要求,不仅为团干部的健康成长指明了道路,而且为共青团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青年健康成长指明了方向,各级团组织要深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不断提高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水平。要帮助广大青年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带领广大青年一代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奋发进取,健康成长。

  二、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对年轻干部提出的要求,努力提高团干部的自身素质。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既语重心长,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体现了对年轻干部的热情关心和严格要求。团干部作为年轻干部的一部分,要自觉按照江泽民同志讲话中提出的要求,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要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就是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在团的各项工作中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而奋斗;就是要时刻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努力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下苦功夫改造主观世界,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和人民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勇于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主动经受各种考验,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免疫力,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广大团干部尤其是团的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同贯彻党中央关于讲政治的精神结合起来,同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团的建设和团的其他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用讲话精神规范自己,勉励自己,警示自己,进一步认清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认清时代的要求,不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全面正确地认识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在团员青年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把广大青年吸引、凝聚到党的周围。

  三、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在行动上,更好地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奋斗。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切实体现在团的建设中,落实到团的各项工作上。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实现这一目标,青年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要积极带领广大青年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勤奋敬业,开拓进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艰苦创业,锻炼成长,为实现党的跨世纪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