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

时间:2024-05-20 08:2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规章备案规定


(2004年10月2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章是以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章备案报送职责,加强对规章备案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备案报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提交规章备案报告、市长令、规章文本和起草说明。
规章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备案规章名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时间、市长令号、公布日期和报送备案时间。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是常务委员会接受政府规章备案的工作机构,负责规章备案的具体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规章备案实行登记制度。对报送的备案规章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进行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主要就规章是否存在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超越制定权限;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三)违背规章制定程序;
(四)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第十二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规章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报送。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制作2005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制作2005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的通知




各有关中烟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满足行业卷烟产品质检和开发的需要,提高卷烟产品评吸检验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根据《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并结合拟于今年颁布的《卷烟》新国标中有关卷烟感官评吸检验的技术要求,决定组织制作2005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以下简称“卷烟标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20家卷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标样制作单位”)制作21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标样(具体产品名录见附件),制作要求如下:
  1.无需另做配方,感官质量水平应等同于正常销售的产品;
  2.烟支不打任何钢印标记;
  3.条盒、小盒均采用白色无印刷硬盒包装,并加透明纸和金拉线;
  4.每种牌号(规格)样品数量为250条。
  二、委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和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卷烟分标委”)具体负责卷烟标样的技术把关工作(标样制作单位要提前与联系人沟通)。
  三、请有关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督办此项工作,各标样制作单位要认真组织生产,按时完成任务。
  四、请标样制作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卷烟标样送至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联系人:马明、李栋,电话:0371—67672678)。
  五、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于7月10日前完成全部卷烟标样的烟气分析工作,并出具汇总报告。
  六、样品制备后,将召开卷烟分标委会议,对卷烟标样进行评吸、标定,并经卷烟分标委统一封样后,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组织分发(标样制作单位将免费获赠一套)。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代表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获同意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五、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六、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八、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九、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十、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设立条件、目的、设立方案等,并由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4、主要发起人遵规守法情况
说明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过重大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五)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开业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情况
说明筹建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验资证明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人员情况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所有业务人员中具备三年以上证券业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并说明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五)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六)公司章程
(七)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
说明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的具体情况,并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9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