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3 04:5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招收外地工人工作的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大连市计划内技工学校招生;
(二)市内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在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招收特殊工种人员和县(市)在外省、市招收特殊工种人员;
(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调入、安置非农业户口的在职工人。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工人调入、特殊工种招工以及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工人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或在市内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入: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系经批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海外侨胞的;
(二)系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满三年、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二年以上的;
(三)系残疾人或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二年以上的;
(四)属于在市内居住的父母身边唯一子女,分居二年以上的。
第五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可以申请调入。
第六条 从市内四区招、调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虽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工作但户口已迁入市内四区的工人,可以申请调入市内四区。
第七条 父母居住在市内且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入一名未婚子女(如子女均已结婚,可调入一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急需的特殊工种工人,确属市内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从外地调入。
第九条 属于市内四区下乡知识青年、以及其他需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的工人申请调入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
第十条 工人属于因经济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的可以调入。
第十一条 工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以及在外地的未婚工人要求投靠在市内居住的父母的,可以通过对调调入市内,但对调、随迁人口应相等。确有特殊原因调入超过调出的,超出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年龄应控制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察、盐业、海洋捕捞或远洋运输)招用工人,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部分苦、脏、累、险艰苦工作岗位所需工人,市内无法招用解决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招用农村非农业户口人员。
第十五条 符合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或冤假错案平反改正后的工人退休时,可招用其1名子女参加工作;工人因公死亡的可招用其一名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工作。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计划,可从农村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考生中招收部分特殊工种学员。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应由本人或其工作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向调入地的劳动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手续。
符合本规定招收新工人和技工学校新生的,由市劳动局根据计划指标办理招工、招生手续。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人员,应按规定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再持有关手续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和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工人,应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招收外地工人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1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8〕3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根据《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油脂。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储备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市粮食局具体负责成品粮油收购、储存、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运作实施监管。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按省粮食局《关于明确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建议数的通知》(苏粮储〔2008〕1号)要求,全市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大米1500万公斤、面粉100万公斤、油脂300万公斤。其中市本级为大米750万公斤、面粉50万公斤、油脂150万公斤,包括粮食静态储备(实物库存)大米225万公斤、油脂50万公斤,粮食动态储备(周转库存)大米525万公斤、面粉50万公斤、油脂100万公斤。市本级应急储备粮食50%(即400万公斤)为新增应急储备,50%(即400万公斤)由原地方储备中的原粮调整为成品粮。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按计划购入。

  第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资金的供应和管理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也可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第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及我省制定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仓房或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成品粮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坏粮事故。

  第十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候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规模。

  第十五条 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动用,由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用得上”。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一年一定。在每年11月底前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当时成品粮油储存相关要素价格,商定下一年度的综合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无锡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规定拨补。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静态应急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成品粮油购进总额,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给予补贴;其轮换差价、损耗、上下力资和轮换费用等各项补贴,按现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按实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动态应急储备的保管费、利息、损耗、上下力资、轮换费用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根据每年商定的综合定额补贴标准进行拨补,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应与成品粮油应急储备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字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局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购入、储存、出库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及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由缴纳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应全额存入同级财政、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分别开设以下专户:
(一)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本级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滞纳金等收入;
2、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3、接收财政部门拨付的对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以及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财政供养人员医疗补助等收入;
4、接收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或下级地税部门从征集的社保费中直接上划的社会保险调剂金;
5、接收国债到期本息收入;
6、接收该帐户及异地转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形成的利息收入;
7、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保险基金;
8、向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社会保险调剂金;
9、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10、按规定核准标准划拨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费等专项经费。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和下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拨付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等专项经费必须在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支,禁止另设专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异地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异地转入户),其主要用途为:
1、暂存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将异地转入户中社会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其主要用途为: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3、暂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及时划入财政专户;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异地转移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再就业基金、工伤保险预防及康复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异地转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在同一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帐户。凡未经财政部门、劳动和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开设的银行帐户应一律予以撤消。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等业务费,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支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于每月的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次月的5日前,将社会保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度将银行计付给异地转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任务购买国债。
购买国债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购买,并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认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将国债凭证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件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第十六条 除第十五条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对支出户、异地转入户和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和银行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帐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批转市财政局等六个部门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1998〕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