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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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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和发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劝募。确属自愿捐资的,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并努力把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办好,使之收到良好效益。
二、对自愿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蓍的华侨、港澳同胞,各级侨务办公室或侨联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奖章,授予一定的荣誉务,为捐建的学校、医院、大厦、工厂等建筑物命名,题名留念等。如须在报刊上表彰捐赠
人,则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给予下列优待:
(一)捐赠外汇可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专户,并予计息。接受捐赠单位按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二)捐赠物资,或者使用捐赠外汇进口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属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征税或免税。
(三)对捐办的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提供公益事业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
3.捐赠项目所需三大建筑材料,可由地方负责优先供应,捐赠外汇归地方使用;也可由捐赠人直接或者委托外贸部门用捐赠外汇进口;
4.工程竣工后,当地水电部门优先供水、供电;
5.免纳市政建设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四)捐办项目所需职工,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捐赠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捐赠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到捐建项目就业;捐赠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者,安排就业的亲属人数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五人。就业人员如属农村户口,公安、
粮食部门可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工程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予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帐目并接爱检查。当地建设银行及城乡建设部门应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 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五、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公益事业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以加强管理。
六、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爱国家法律保护。捐赠的物资必须保证全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单位或项目,接爱单位不得将之倒卖牟利,套汇逃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捐赠的款物和捐建项目的财产、土地。捐赠项目的建设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投资,或随意更改工程项目名称,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金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台湾同胞在我省捐资兴办公益事业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区行政、省辖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5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5年7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省委的领导下,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
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省长、副省长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简称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国 (境)访问期间,常务副省长受省长委托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协助省长工作;可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省委的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
作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四、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各工作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三定”的要求和本部门的职责,认真履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使政府各项工作高
效、有序地进行。
各工作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接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正确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规定和指示,实行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出国、出差或因私事离开工作单位,应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请假,并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报。
五、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两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评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省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市长、专员列席。
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1月和7月;或视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通报省内外形势,协调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5、讨论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开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上午。主要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
(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都要作会议记录。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
发。
六、省人民政府其他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还召开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视工作需要安排会期。
(三)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长、专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县(区)长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省人民政府工作,并就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长、专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负责。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就省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以便遵循。
(六)省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全省市长、专员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七、文件审批、签发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签发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副省长分工的原则办理。
(二)呈文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均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文。
凡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呈文前要做好协调工作,遇有分歧的问题,部门之间、各地各部门之间应主动协商解决;涉及面广、由部门协调难度大的问题可报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协调解决。
(三)审批
1、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2、涉及重大工作问题,应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或由省长审批。
3、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的副省长、秘书长审批。其中,计划、投资、财政、信贷、物价、外汇、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日常业务,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意见,报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审批。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
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工作部门协调处理;县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报送的此类文件,由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和主管工作部门处理。主管工作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省政府出面协调和决定的,可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紧急事项,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并及时向省长报告。
4、属于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签发
1、拟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文件,均应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2、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长签发或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文件外,一般由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签发文件。凡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签发前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
3、涉及重要问题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签发。在送省长、副省长签发前,应先送有关部门领导会签。
(五)省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意见。
八、监督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应加强同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前,在作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各项决策之前,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之前,都应主动与省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办理省政协的建议案和提案,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
(三)省人民政府应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中缺点、错误的批评。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九、附则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二)本规则自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1995年7月13日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GB18111一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一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