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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20 05:39: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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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开创我省林业生产的新局面,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集体的荒山、荒滩、荒地,全部或大部划给农民作自留山滩。根据农户的能力,可以少划,也可以多划。已经没有荒山、荒滩、荒地的,也可以将疏残林或部分新造幼林划作自留山滩,原有林木合理作价归户,定期收回价款。自留山滩归农民长期经营,可以继承,允许转让。自留
山滩划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自留山滩以外的荒山、荒滩、荒地,作为责任山滩,在统一规划下,采取多种形式,放手让农民群众承包开发。鼓励离休、退休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到农村承包造林。责任山滩按能力承包,面积不限,承包期可以三十年、五十年,允许继承,允许作价转让,允许请帮工。自留山滩、责
任山滩都要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划包;破坏植被资源的,应给予一定的经济罚款。
承包者在荒山荒滩上营造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集体单位应给予优惠待遇,有的要给予经济补贴。营造用材林的,实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对上山下滩定居的专业户,集体单位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口粮、饮水、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
条件很差的高山、深山、远山,可以发展合作造林,收益按股分红;也可以组织基建工造林,或者开展义务植树,造林后再承包给专业户经营。荒山荒滩多、当地近期又无力绿化的地方,允许跨单位、跨地区承包,合作开发。
农民在自留山滩和责任山滩上生产的林副产品,除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农民有权自行处理。
二、各城镇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面积植树、种草、栽花,实现环境绿化、美化。城镇的公共绿地和街道两旁,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统筹苗木。可以分片划段实行投标承包,也可以包给所在单位或居民,包栽、包管、包活。
村庄内的房前屋后和宜林隙地,要搞好规划,可全部划给农民植树,谁栽谁有。村庄内现有的零星树木可以作价归户。
三、田间营造林带、林网和农林间作,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分片、分段包到户,谁种地,谁筹苗,谁栽谁有;也可由集体单位统一筹苗,分户栽管,收益分成,大头归户。原有的农田林带、林网、农林间作和梯田埝边的集体林木,可以作价转让,承包到户,增值部分
实行比例分成,大头归户,或者全部归户。也可留出胁地面积,承包给专业组、专业户,实行几定奖惩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承包形式,都不得随意砍伐。
四、集体现有成片的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可以包给专业户或专业组(队)经营,幼林、中幼林抚育间伐归己,采伐更新实行收益分成,承包者得大头。中龄林和成材林,应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实行比例奖赔。
五、集体现有的果园、桑园、茶园等经济林,可以实行专业包干,包给有管理技能的专业户或专业组经营。承包期一般不少于三十年,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者在承包范围内新发展的经济林,收入归承包者。
六、铁路、干线公路沿线和大河两岸的国有土地,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提供苗木或资金,包给附近村庄组织农民栽树管理,木材收益比例分成,大头归户;也可在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承包者自筹苗木,谁栽谁有。在河滩种树,一定要在标准洪水线外进行,确保顺利排洪。水库保
险区内,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绿化,但要改变“大锅饭”的管理办法,尽量让职工承包。
七、国营林场、苗圃可以联产承包给职工家庭或个人经营;面积过大,职工承包不过来的,也可以划出一部分承包给农民,收益比例分成。鼓励职工办家庭林场、家庭苗圃。允许按规定在承包区内建房,允许自购专业设备,允许请帮工。包给职工和农民家庭经营的国营林场、苗圃,全
民所有制性质不变,以林(苗)为主的经营方针不变。国营林场、苗圃对职工承包的家庭林场、家庭苗圃,在资金、技术、设备上要给以扶持和指导。对职工承包造林营林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缓提留、少提留或不提留的办法,对于困难很大、生长周期很长而又有发展前途的林木,
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给以定额补贴。承包者按规定所得的分成产品可以自由处理。
八、要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管理。现在集体林木实行的各种林木管理责任制,只要农民满意,有利于林业的保护和发展,就要稳定下来,不得随意变动。
无论国有的林木或者集体所有的林木(包括承包到户的林木),抚育间伐和主伐,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严禁乱砍滥伐、盗伐和过量采伐。对于破坏林木的事件,各级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必须查清,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九、多渠道筹集林业资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投资方面继续给予支持。乡、镇、村每年要从集体积累中拿出一部分用于造林。要按规定征收育林基金。鼓励厂矿企业、城镇居民、国家职工和农民群众投资兴办林业。要积极引进国外、省外资金发展林果业和加工业。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省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各行署,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并抄送省林业厅备案。



1984年8月5日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 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⒈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

⒉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

⒊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⒈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⒉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⒊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⒋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⒌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⒍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⒎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试样题设计(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考试安排、试题的数量及试卷格式)

四、在以上工作文件达到送审稿要求后,经筹备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上报建设部,并由建设部商人事部批准,最后由两部联合发文正式实施专业注册工程师工作。



二○○一年八月八日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 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第八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二)征地办会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拟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权属、地类、现状、人口进行调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还需编制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三)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10日内,征地办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

(六)征地办和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并于90日内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用途,可将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的,征地办应与被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乡(镇)、办事处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主管乡(镇)、办事处,由主管乡(镇)、办事处按规定用于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办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应当按征用土地协议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提前完成补偿安置任务交付被征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给其所在地的区政府、乡(镇)、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奖励。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收益缴纳市财政后,由市、区两级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

征地办可在征用土地总价款中按一定比例计取征地服务费,征地服务费列入征地成本。征地服务费的计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

(六)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土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根据征地确定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被安置人的年龄构成确定具体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产生,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确定。乡(镇)、办事处应当将被安置人员登记造册,报征地办备案。

第十七条 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三。

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第二十一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除依法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被安置人员的范围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全体成员(含外出上学的大、中专学生);被安置人员年龄,从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成片开发建设征用土地,村庄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

房屋补偿安置以建房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其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足;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被安置人应当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购买。

按本条规定安置的不再提供宅基地,原住房面积与安置房规定标准面积相同部分不予补偿。

被安置人自搬迁之日起至搬入安置房止,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安置人租住房屋。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少量征用,且需要拆除零星住宅的,其拆除的住宅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补偿后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为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被安置人的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的,其搬家费按每人50元标准计发,一户不足两人按100元计发。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拆除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搬迁损失、搬运费用等,按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原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行失效,由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冻结公告公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栽的树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冒领、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征地补偿安置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阻挠和破坏征用土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重点工程及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28日起施行。



附表:

表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

│ 类 别 │ 年产值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元/亩)│(元/亩)│ │

├─────┬────┼─────┼─────┼────────────┤

│ │城市规划│ 700-1300 │5600-13000│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地前│

│耕地(含园│区范围内│ │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

│地、鱼塘、├────┼─────┼─────┼────────────┤

│藕池) │城市规划│ 700-1300 │4200-10400│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地前│

│ │区范围外│ │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 │

├─────┴────┼─────┼─────┼────────────┤

│ 菜地 │1200-2400 │9600-24000│征用菜地为该菜地被征用前│

│ │ │ │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 │

├──────────┼─────┼─────┼────────────┤

│ │ │ │征用林地、苇塘、水面为邻│

│ 林地、苇塘、水面 │ 700-1300 │3500-7800 │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 │ │ │值的5-6倍 │

├──────────┼─────┼─────┼────────────┤

│ │ │ │征用建设用地为邻近一般耕│

│ 建设用地 │ 700-1300 │3500-9100 │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7 │

│ │ │ │倍 │

├──────────┼─────┼─────┼────────────┤

│ 未利用地 │ 700-1300 │2100-3900 │征用未利用地为邻近一般耕│

│ │ │ │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



表二: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类 别 │ 年产值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 │ (元/亩) │ (元/亩) │

├───────────┼───────────┼───────────┤

│ 耕 地 │ 700—1300 │ 4200—9100 │

├───────────┼───────────┼───────────┤

│ 菜 地 │ 1200—2400 │ 7200—16800 │

├───────────┼───────────┼───────────┤

│林地、牧草地、苇塘、水│ 700—1300 │ 2800—6067 │

│ 面、建设用地 │ │ │

└───────────┴───────────┴───────────┘



表三: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医疗补助费标准


┌─────────┬───────────────┬─────────┐

│ 人 员 │ 养老保险、就业补助、抚养费 │ 医疗补助费 │

│ │ 补助标准(元/人) │ (元/人) │

├─────────┼───────────────┼─────────┤

│ 男年满60周岁 │ 50000 │ 5000 │

│ 女年满50周岁 │ │ │

├─────────┼───────────────┼─────────┤

│ 男年满45—59周岁 │ 40000 │ 5000 │

│ 女年满35—49周岁 │ │ │

├─────────┼───────────────┼─────────┤

│ 男年满16—44周岁 │ 30000 │ 5000 │

│ 女年满16—34周岁 │ │ │

├─────────┼───────────────┼─────────┤

│ 15周岁以下 │ 20000 │ 5000 │

└─────────┴───────────────┴─────────┘



表四:房屋补偿标准


┌────┬──────────────────────┬───────┐

│ 类别 │ 标准内容 │ 补偿价格 │

├────┼──────────────────────┼───────┤

│钢混结构│主体承重为钢结构或砼结构,主要指框架结构的大│550元/平方米 │

│ │跨度厂房或多层楼房。 │ │

├────┼──────────────────────┼───────┤

│砖混结构│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450元/平方米 │

│(楼房)│他硬化地面的楼房。 │ │

├────┼──────────────────────┼───────┤

│砖混结构│砖墙承重,现浇或预制板保温防水屋面,水泥或其│350元/平方米 │

│(平房)│他硬化地面的平房,檐高不低于2.5米。 │ │

├────┼──────────────────────┼───────┤

│砖木结构│规则的石脚,砖墙或石墙承重,符合规格的木屋架│ │

│(平房)│,木(预制)檩条,瓦屋面,外墙扦缝(抹灰),│300元/平方米 │

│ │檐高不低于2.5米。 │ │

├────┼──────────────────────┼───────┤

│简易结构│承重墙土坯、砖头、条砖混砌、碎石等,不规则木│150元/平方米 │

│ │梁檩、瓦屋面,两面借墙或檐高低于2.5米。 │ │

└────┴──────────────────────┴───────┘


注:

1、附属物中的简易棚、房,补偿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建筑正规的大门房参照房屋结构套用补偿标准。

3、全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柱子未封闭的前出厦按建筑面积的40%计算。

表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名 称│ 类 别 │ 补 偿 标 准 │ 备 注 │

│号│ │ │ │ │

├─┼───┼─────────────────┼───────┼───────┤

│ │ │乱石基砖墙高2.5米以上 │80元/米 │ │

│ │ ├─────────────────┼───────┤ │

│ │ │乱石基砖墙高2—2.5米 │70元/米 │ │

│一│ 围墙 ├─────────────────┼───────┤ 旧料归原主 │

│ │ │乱石基砖墙高1.5—2米 │60元/米 │ │

│ │ ├─────────────────┼───────┤ │

│ │ │乱石基土坯墙高1.5—2.5米 │40元/米 │ │

├─┼───┼─────────────────┼───────┼───────┤

│ │ │砖混结构 │80元/平方米 │ │

│二│畜禽舍├─────────────────┼───────┤ 旧料归原主 │

│ │ │简易结构 │40元/平方米 │ │

├─┼───┼─────────────────┼───────┼───────┤

│三│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120元/座 │包括迁葬工料费│

├─┼───┼─────────────────┼───────┼───────┤

│ │ │钢、砼骨架、玻璃顶 │50元/平方米 │ │

│ │ ├─────────────────┼───────┤ │

│四│ 温室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 ├─────────────────┼───────┤ │

│ │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元/平方米 │ │

├─┼───┼─────────────────┼───────┼───────┤

│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000元/平方米│ │

│ │ ├─────────────────┼───────┤ │

│五│ 小桥 │平坦石拱桥 │800元/平方米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 │

│ │ │石拱桥 │1400元/平方米│ │

├─┼───┼─────────────────┼───────┼───────┤

│ │ │石盖板涵跨径1—2米 │400元/米 │ │

│ │ ├─────────────────┼───────┼───────┤

│ │ │石拱涵跨径1—2米(含) │800元/米 │ │

│ │ ├─────────────────┼───────┤ │

│ │ │石拱涵跨径2—4米 │1400元/米 │ │

│六│ 涵洞 ├─────────────────┼───────┤ │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米 │1000元/米 │ │

│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3米(含)│1000元/米 │ │

│ │ ├─────────────────┼───────┤ │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3—4米 │1500元/米 │ │

├─┼───┼─────────────────┼───────┼───────┤

│七│ 台田 │ │40元/米 │ │

│ │ 石堰 │ │ │ │

├─┼───┼─────────────────┼───────┼───────┤

│ │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面积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 │5元/立方米 │ │

│八│ 水渠 ├─────────────────┼───────┼───────┤

│ │ 水池 │石砌水渠、水池 │50元/立方米 │ │

│ │ ├─────────────────┼───────┤ 含土方补偿 │

│ │ │砖砌水渠、水池 │60元/立方米 │ │

├─┼───┼─────────────────┼───────┼───────┤

│ │ │手压井 │10元/米 │ │

│ │ ├─────────────────┼───────┤ │

│ │ │土井:直径1.2米 │90元/米 │ │

│ │ ├─────────────────┼───────┤1、水井补偿包 │

│ │ │砖井(包括乱石井) │ │括开凿工程、用│

│ │ │深5—10米直径1.5米 │2200元 │料及用工等费用│

│九│ 水井 │深10—20米直径2.5米 │4200元 │2、废、枯井按 │

│ │ ├─────────────────┼───────┤同类井补偿标准│

│ │ │下管井 │260元/米 │30—50%补偿 │

│ │ ├─────────────────┼───────┤3、机井按井深 │

│ │ │机井:深20—50米 │180元/米 │分段计算补偿 │

│ │ │深50—100米 │230元/米 │ │

│ │ │深100—250米 │280元/米 │ │

│ │ │深250米以上 │330元/米 │ │

├─┼───┼─────────────────┼───────┼───────┤

│ │ │胸径小于5厘米(幼树,松柏树小于3厘│移栽费2元/株 │乔木系指用材林│

│ │ │米) │ │种,沿海防护林│

│ │ ├─────────────────┼───────┤基干林带、山丘│

│ │ │胸径5—10厘米(松柏树3—6厘米) │30元/株 │地区防护林乔木│

│十│ 乔木 ├─────────────────┼───────┤补偿标准可提高│

│ │ │胸径10—20厘米(松柏树6—10厘米) │40元/株 │40—60%,特种│

│ │ ├─────────────────┼───────┤用途林树木价格│

│ │ │胸径大于20厘米(松柏树10厘米)以上│45元/株 │另议;树归原主│

│ │ │成材树 │ │ │

├─┼───┼─────────────────┼───────┼───────┤

│ │ │苗木 │移栽费2元/株 │ │

│ │ ├─────────────────┼───────┤ │

│ │ │幼龄期(区分树种) │30元/株 │ │

│ │ ├─────────────────┼───────┤果树包括:苹果│

│十│ 果树 │初果期(区分树种) │190元/株 │、梨、桃、杏、│

│一│ ├─────────────────┼───────┤核桃、樱桃、柿│

│ │ │盛果期(区分树种) │300元/株 │、枣等树种,树│

│ │ ├─────────────────┼───────┤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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