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人生体验与法律学说/卓泽渊

时间:2024-07-22 13:0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生体验与法律学说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31日
  苏格拉底是人们熟悉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但他在法学上
的贡献却常常为人们所遗忘。
  只要仔细考察一下苏格拉底的身世,我们甚至可以说他是最伟大
的法学家之一,是他最早用自己的生命去实现了自己的法律理想。当
年,苏格拉底被人诬告陷害,身陷囹圄,他的学生愿意并已经着手安
排营救,他完全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但他坚定地回绝了。此时,
苏格拉底想的是:我是一个公民,我选择了这个国家,就和这个国家
订立了契约。在这个国家享受了公民的权利,当然应当尽公民的义务,
否则就是违约。尽管我不认为我有罪,但如果一个公民认为自己无罪
就可以不守约,不依法接受审判,那么一个人一个看法,又应当以什
么为准则呢?于是,他接受了审判,而且自己进行了无罪辩护,但他
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一个深知自己无罪的大学者,在可以不被审判,
不被判处或执行死刑的时候,他选择了最糟糕的结果。如果我们不用
心去体验他那博大的胸怀,怎能理解他勇敢赴死的壮举,剩下的当然
只是疑惑不解。
  法学界每每谈到柏拉图,总是想到他的“哲学王”思想,于是自
觉不自觉地推论柏拉图是一个人治论的主张者,并对其对于法治的低
觉悟颇有怨艾——因为他始终都没有把法治视为最好的社会管理手段,
至多将其放到了第二等好的位置。
  柏拉图期望的“哲学王”思想,在广义上是讲应当由哲学家来当
国王,当哲学家当不了国王的时候,希望国王能够成为哲学家。其观
点或多或少地被误解,原因之一,就是人们把那时的“哲学”理解成
了今天的“哲学”,把那时的“哲学王”理解成了今天的“哲学王”。
  其实,正如当时的哲学不是今天的哲学一样,当时的“哲学王”
也不是今天的“哲学王”。在柏拉图时代,一切科学都被包含在哲学
之中,哲学几乎是一切科学的总称,柏拉图的“哲学王”并不是今天
的“哲学王”的含义。与其说他期望的是“哲学王”,还不如说他期
望的是理论家、学问家、思想家来治理国家,或者让治理国家的人成
为理论家、学问家和思想家。在几千年前的奴隶制时代,柏拉图能如
此重视国王的学识,甚至不能不说比我们今天还要高明。对他,我们
还有何可以怨艾的呢?
  柏拉图从哲学家当国王,到国王成为哲学家,再到退而求其次地
把法治国家命名为第二等好的国家,这种思想转变,并不像当今某些
学者的思想转变来得那么轻巧。他付出了青春乃至生命的代价,而且
是其毫无虚饰的生命体验与理性概括,不论他是否正确,都是令人崇
敬的。为了寻求自己的理想,柏拉图一生漂泊不定,甚至到了晚年还
被卖身为奴。这些苦难的经历都对他的学问与人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他能够通过自己的人生体验得出在今天也还并不完全落后的法律思
想,这不是为我们所否定的问题,而是应当得到我们的肯定和尊重。
然而在评价柏拉图时,又有多少人真正理解他呢?
  我们在评价一个学者的理论学说的时候,对于其生命历程的关注
是必要且重要的。只有透过它,我们才可能真正明白这些学说,理解
他们,而不是随意地乱发议论,甚至以此为学问。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0号


  现批准《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4-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3、6.1.2、6.1.3、6.1.4、6.2.2、6.2.3、6.2.4、6.2.6、6.2.7、6.2.8、6.3.l、8.0.5、8.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六日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郭辉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它具有以下的内容和功能:
  1、 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 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3、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
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阶段均有体现。具体来说,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还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就依诚信原则,对相对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地。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都应依诚信原则认真做好履约准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某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在合同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用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例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在合同用词含糊不清、意思不明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依诚信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最后,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受损失的一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商场如战场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竞争中人们为了追求自已的利益而故意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不去恪守承诺不去讲诚实信用更不提什么道德可言,为了自己去出卖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