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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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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推进《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实施,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我部组织开展《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结合地方、部门、行业协会特点,分别设计了调查表和调查提纲(见附件1、2、3、4)。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所属类型认真填报,确保数据和材料真实准确,不涉密、可公开。调查表或调查报告请于2013年3月6日前正式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本通知及附件可到科技部门户网站(www.most.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
二、本次调查后续还将开展实地调研、座谈访谈、专题研讨等,请各单位积极配合,并确定一名同志负责相关工作联系,姓名及通讯方式请一并报送。
联系人: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欧阳进良 010-62169538 邢怀滨 010-62169529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陈成 010-58881657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
邮编:100862


附件:1.《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地方调查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8400092030604.doc
附件:2.《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部门调查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8400092181971.doc
附件:3.《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部门调查提纲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8400092189074.doc
附件:4.《科技规划纲要》中期实施情况行业协会调查提纲
http://www.most.gov.cn/tztg/201301/W020130128400092345440.doc


科 技 部
2013年1月2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客运企业及其单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优良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按照“强化客运事业发展,强化市场监管,淡化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质量信誉考核的范围、内容和等级
(一)考核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车经营、旅游包车经营运输的企业(以上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下同),按照本办法实施质量信誉考核。
(二)考核内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以及完成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社会荣誉等。
(三)安顺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具体组织实施。
(四)信誉等级。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100分,其中:考核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1、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850分以上。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3)无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700—849分。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考核总分数在600—699分。
(2)无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总分数低于600分。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客运企业的原因给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和交通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考核时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方法。采取企业自评,相关部门提供考核基础数据,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考核初评,市交通局运管处评定,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具体考评方法见附件1)
(三)实施程序。
1、道路客运企业、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主要包括:
(1)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2)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表(附件3)。由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3)违规涨价、收费和经营情况记录表(附件4)。由物价、工商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4)服务质量情况登记表(附件5)。由相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提供考核数据。
(5)税费缴纳情况(附件6)。由税务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6)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附件6)。
(7)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登记表(附件 7)。
(8)企业维稳情况(附件8)。由信访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材料。
(9)企业管理情况(附件9)。
(10)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申请表和评定表(附件10、11)。
2、道路客运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向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报送质量信誉档案。
3、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后进行打分初评,并按照考核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市运管处。
4、考核结果由市交通局运管处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内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局运管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5、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信息由市交通局运管处于每年3月30日前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公众媒体上发布。
6、道路客运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但应以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的考核评分情况为依据。
7、运管部门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三、奖惩措施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客运线路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1、道路客运企业的奖惩措施:
(1)两个以上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2)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3)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4)客运企业车辆(单车)在一年经营期限内经营行为违章扣分满10分(含10分),由车籍地运管部门责令违章车辆停运整顿,停运整顿后或第二年度起分值自动为零,重新记分。相关责任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营运。
(5)客运企业车辆(单车)经营行为违章扣分在一年经营期限内被连续三次扣分并且每次扣满10分的,运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该车经营期限届满后重新继续经营的申请。
(6)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3)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7)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件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许可机关将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的客运班线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1)、(2)项的规定办理。
(8)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运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受理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整改结束后,运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参加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质量信誉等级应达到AA级,达到AAA级的,可优先取得经营权。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的,在考核周期的下一年度内,不予新增运力。
3、客运企业申报质量信誉等级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质量信誉考核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安顺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制订税率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五、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各省、自治区、宜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