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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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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 〔2012〕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协议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对外签署协议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对外签署协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涉外协议,包括省、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与外国地方政府或部门以及港澳台地区签署有关经贸、科技、旅游、体育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具有合同性质的除外),以下简称 “涉外协议”。

  第三条 签署涉外协议要符合法律程序。

  第四条 吉林省涉外协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以下简称 “省外办”),是负责对涉外协议实施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涉外协议的签署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省内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与外国中央政府、外交部等政府部门建立正式合作机制;不得同外国签订有关社会科学、新闻、文化、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的交流计划、协议,以及涉及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如确有必要在个别领域同外国签订合作计划、协议,须逐案报中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涉外协议文本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涉外协议的起草和签署

  第七条 涉外协议起草、协商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由省政府主办部门提出建议并拟定中方草案,会签省外办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属于具体业务事项和执行计划等方面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一个范本会签省外办,经省政府同意后,如无重大原则变化,此类协议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定。

  (二)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涉外协议,由主办部门拟定中方草案,必要时会签省外办;

  涉及重大问题的涉外协议,主办部门应会签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并提出建议报告,报请省政府审定;

  如拟签署的协议除涉及本部门主管业务外,还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地区等,应征求有关部门、地区意见后,会签省外办,报请省政府审定。

  (三)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名义或部门名义签署涉外协议的有关管理工作,参照省有关做

  法,由市 (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具体确定。

  (四)协商涉外协议过程中,协议内容与获批草案发生较大变化时,需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八条 涉外协议文本经过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由各方的授权代表在协议正式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涉外协议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条 集中统一管理涉外协议文本的范围包括:以省、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

  第十条 涉外协议文本集中统一管理办法。

  (一)以省政府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送交省外办,由省外办定期集中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保管,副本留省外办;以省政府部门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由本部门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二)以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正本自行保管,副本送交省外办。

  (三)以市 (州)政府部门和县 (市、区)政府等名义签署的涉外协议文本的管理办法,由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涉外协议文本的归档。

  (一)涉外协议签署后,主办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文本等资料送交涉外协议主管部门。

  (二)归档的涉外协议正本、副本等应格式规范、字迹清晰、签字完备、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签署的涉外协议,应将正文及译文一同归档。

  (四)为确保涉外协议的安全,有关管理部门应对协议文本进行电子扫描,保存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涉外协议文本管理要求。

  (一)涉外协议文本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涉外协议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类涉外协议完整、准确、安全,实现涉外协议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涉外协议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将收存管理的涉外协议编辑成册,内部发行,以便查阅和监督。

  (三)严格按照保密守则和涉外协议密级,做好文本的保密工作。

  (四)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涉外协议丢失、损坏、不按规定移交或泄露涉外协议秘密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 (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涉外协议主管部门,须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市长:王萍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打造“亲民为民、创新求进、诚信务实、高效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设立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档案局、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周知性公文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十五)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十六)抢险救灾、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济、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十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十八)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九)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二十)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以及变更情况;
  (二十一)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十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二十三)行政机关办事要件,包括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对象资格、办结时限、联系方式和示范文本;
  (二十四)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下列内容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九江网”,www.jiujiang.gov.cn)、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和各工作部门专业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专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厅、电子阅览室、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五)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档案局(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局(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用于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反响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总公司、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为了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委于2007年8月31日印发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委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在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从现在到2020年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
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落实好“十一五”规划纲要,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本规划提出的“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形势任务、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是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措施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本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依据。
目 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1
(一)发展状况............................................................................1
(二)存在问题............................................................................8
(三)形势和任务........................................................................9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发展目标..........................................................................13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15
(一)水电..................................................................................15
(二)生物质能..........................................................................20
(三)风电..................................................................................27
(四)太阳能..............................................................................31
(五)农村可再生能源..............................................................36
四、环境影响分析..................................................................39
五、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40 i
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得到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中发展最快的领域。目前,水电已是能源供应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技术基本成熟,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生物液体燃料对替代石油、发展农业经济的作用日益显著。
我国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加快了风电、生物液体燃料和太阳能发电的发展,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轻环境污染、调整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大力发展水电,加快发展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状况
“十五”时期,水电建设大中小并举,开发建设速度显著加快;采取特许权招标等措施,积极推进风电规模化发展;以“送电到乡”和解决无电人口生活用电问题为契机,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小风电,推动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围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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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和增加农民收入,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通过市场推动,大力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以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为先导,积极推动生物质能发电和生物液体燃料开发利用。 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开发利用状况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水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风电、太阳能利用取得显著进展,可再生能源的作用逐步增大,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17亿千瓦(包括约7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23%,水电年发电量3952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
结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环境改善,稳步推进沼气发展。到2005年底,全国已发展户用沼气池1800多万户,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约15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约80亿立方米,为近7000万农村人口提供了优质的生活燃料。到2005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
为了缓解石油供需矛盾,国家开展了生物液体燃料技术研发和试点工作。到2005年底,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2万吨,以甜高粱茎秆、木薯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具备商业化发展的条件。以小桐子(俗称麻疯树)、黄连木等非食用油料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技术处于小规模试验阶段。
为了加快风电的规模化发展,国家采取特许权招标方式推进大型风电项目建设,并促进风电设备本地化生产和风电技术的自主创新。到2005年底,全国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达到126万千瓦,为风电的大规模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5万台小型独立运行的风力发电机,总容量约为5万千瓦。
为了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国家组织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应用。到2005年底,全国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7万千瓦,在12个县城、700多个乡镇建设了独立光伏电站,推广了50多万套户用光伏系统,极大地推动了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
为了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国家积极推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结合,有效扩大了太阳能热水器市场,使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和应用进入稳定增长阶段,到2005年底,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总量达到8000万平方米。
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为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相应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4亿多吨。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专栏1 “十五”期末可再生能源主要发展指标和实现情况
内容
2000年
“十五”预期目标
2005年
年均增长(%)
一、发电
1、水电(万千瓦)
7935
10000
11000
6.7
2、并网风电(万千瓦))
34
120
126
30
3、小型离网风电(万台)
15
25
11
4、光伏发电(万千瓦)
1.9
5.3
7
30
5、生物质发电(万千瓦)
170
200
3
二、供气
沼气(亿立方米)
35
40
80
18
其中农村户用沼气(万户)
850
1000
1800
16
三、供热
1、太阳能热水器(万平方米)
2600
6300
8000
25
2、地热等(万吨标准煤/年)
120
200
11
四、燃料
1、燃料乙醇
102
2、生物柴油
5
总利用量(万吨标准煤/年)
12000
13600
16600
6.7
2、技术和产业发展
“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水电、沼气和太阳能热利用等领域已形成了技术门类比较齐全、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保障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的迅速发展。同时,生物质能高效利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兴技术和产业也得到较快发展。
水力发电装备制造和施工技术日臻完善。在引进消化国外技术基础上,已可以制造70万千瓦水轮发电机组,形成了有国际竞争力的水电设备制造和水电工程施工能力,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沼气技术不断进步和完善,户用沼气系统和零部件基本实现了标准化生产和专业化施工,大部分地区建立了沼气技术服务机构,具备了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工艺技术成熟,已形成了专业化的设计和施工队伍,服务体系基本完备,具备了大规模发展的条件。其他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技术发展明显加快,掌握了农林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技术,具备了规模化发展的基本条件。
风电技术和产业发展开始起步。独立运行的小型风电机组已有较长的技术研发和应用历史,初步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在引进国外技术和自主研发基础上,已可以制造600千瓦至1.5兆瓦的并网型风电机组。
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的“送电到乡”工程和国际市场对光伏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促进了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及组件生产能力的迅速扩大,年生产能力超过50万千瓦。
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商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太阳能热水器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年产量达15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一位,全国有100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年总产值达120亿元左右。太阳灶、太阳房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生产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
专栏2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和重要活动
水力资源复查:国家组织了水力资源复查,全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年发电量6.19万亿千瓦时,平均功率6.94亿千瓦;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5.42亿千瓦,年发电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4亿千瓦,年发电量1.76万亿千瓦时。
重大水电工程:“十五”时期投产的大水电站为三峡工程左岸机组(980万千瓦)、大朝山(135万千瓦)、公伯峡(150万千瓦),2004年9月,公伯峡水电站投产,我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突破1亿千瓦。开工建设了云南澜沧江小湾(420万千瓦)、广西红水河龙滩(420万千瓦)、贵州乌江构皮滩(300万千瓦)、四川大渡河瀑布沟(330万千瓦)、四川雅砻江锦屏一级(360万千瓦)和金沙江溪洛渡(1260万千瓦)等一批大型水电工程,在建水电项目总规模约8000万千瓦。
农村沼气建设:“十五”时期,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对沼气的支持力度,2003-2005年,每年投入国债资金10亿元,农村沼气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5年底,全国户用沼气达到1800万户,大型养殖场沼气工程发展到700多处。发展沼气已成为农村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
小水电代燃料: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解决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2003年以来,在长江、黄河中上游已经退耕还林地区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工程,首批试点项目涉及贵州、四川、云南、广西、山西等5个省、自治区的26个县(市)。到2005年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惠及20万人,减少年薪柴消耗量16万吨,巩固退耕还林面积30万亩,保护森林面积156万亩。
燃料乙醇试点:“十五”时期国家开展了燃料乙醇试点工作,建设了4个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项目,形成年生产能力102万吨,其中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10万吨/年、吉林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河南天冠燃料乙醇有限公司30万吨/年、安徽丰原生化股份有限公司32万吨/年。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安徽5个省及河北、山东、江苏、湖北4个省的27个地市开展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
风能资源评价:为了做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前期工作,2003年以来,国家组织开展了全国风能资源评价和风电场选址工作,主要通过气象资料评价风能资源分布情况,并结合地形、地貌、交通和电网条件,确定风电场的场址。根据最新风能资源评价成果,全国陆地上的技术可开发风能资源约3亿千瓦。
风电特许权项目:为了促进风电规模化发展,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了风电特许权项目,政府承诺落实电网接入系统和全额接受风电发电量,以上网电价和风电设备的本地化率为条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十五”时期实施了三期招标工作,确定了总装机容量160万千瓦的风电项目。
“送电到乡”工程:为了解决西部边远无电地区乡镇所在地公用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基本用电问题,2002年,国家实施了“送电到乡”工程,共安排47亿元资金,在内蒙古、青海、新疆、四川、西藏和陕西等12个省(市、区)的1065个乡镇,建设了一批独立的光伏、风光互补、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电站。
3、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逐步完善,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专栏3 “十五”时期可再生能源法规建设和政策措施
法规建设:2005年2月28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并定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责任和全民义务,随后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
财税优惠政策:国家逐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资金投入和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制定了支持风电、垃圾发电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发展生物液体燃料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在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资金支持。
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支持:国家通过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产业化计划,共安排10多亿元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并网风电、太阳能热水器、氢能和燃料电池等领域先进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技术、市场和政策措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扶持及激励措施的力度不够。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下,除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条件下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体系还不完整,经济激励力度较弱,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还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缺乏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但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保障政策,没有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
(3)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除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主要依赖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同时,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
(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在“十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能源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增加新的能源来源,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快速增长,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增加能源的多元化供应、确保能源安全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
分。
(2)化石能源的大量消耗导致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需要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消费快速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尤其是大气污染状况愈发严重,既影响经济发展,也影响人民生活和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能源和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约束将越来越严重,发展清洁能源技术、特别是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受经济条件、能源资源和供应条件的限制,仍主要依靠低效直接燃烧秸秆、薪柴等生物质满足能源需求,到2005年底,全国仍有约115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加快开发利用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地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对于促进农村能源的清洁化、优质化和现代化,并通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取得明显进展,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具备了规模化开发利用的条件。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极大地调动了各方面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时机基本成熟。
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当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结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实际,在“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1)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和应用领域,缓解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压力。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短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偏高,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的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资源丰富,已具备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条件。因此,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是“十一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任务。
(2)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电人口地处偏远地区,人口分散,难以建立常规能源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是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重要手段。广大农村生活燃料不足,特别是缺乏优质生活燃料,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推广清洁生活燃料和推动循环型农业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生活电气化、燃料优质化、废物资源化、环境清洁化,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任务。
(3)促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建设,为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创造条件。我国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基础较差,严重制约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提高技术水平和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是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任务。在“十一五”时期,要着力提高在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技术领域的研发能力,完善产业体系,通过建立规模化的市场需求带动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初步建立起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发展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可再生能源,尽快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奠定基础。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时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解决农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主要发展指标是:
(1)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达到10%,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达到3亿吨标准煤。其中,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
(2)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增加农村清洁生活燃料供应,促进农村能源建设。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电网建设和改造相结合,解决约1150万无电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达到4700处,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5000万平方米。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和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3) 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发展。到2010年,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形成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参与国际联合技术攻关等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方式。到2010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基本实现以国内制造为主的装备能力,水电设备、太阳能热水器达到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国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实现1.5兆瓦级以上机组的批量化生产,农林生物质发电设备实现国产化制造,基本具备太阳能光伏发电多晶硅材料的生产能力。
专栏4 “十一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利用规模
年产能量
内容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位
折标煤
1 4
万吨/年
一、发电
20588
万千瓦
7106
亿千瓦时
24824
1、水电
19000
6650
23275
2、并网风电
1000
210
735
3、小型离网风电
7.5
(30万台)
0.8
3
4、光伏发电
30
5.4
19
5、生物质发电
550
240
792
农林生物质发电
400
160
528
沼气发电
100
50
165
垃圾发电
50
30
99
二、供气
190
亿立方米
1365
1、户用沼气
4000
万户
150
1086
2、大型畜禽场沼气
4700

10
50
3、工业有机废水沼气
1600

30
229
三、供热
3130
1、太阳能热水器
15000
万平方米
2700
2、太阳灶
100
万台
30
3、地热能热利用
10000
万吉焦
400
供暖
3000
万平方米
供热水
60
万户
四、燃料
万吨
380
1、生物质成型燃料
100
万吨
50
2、生物燃料乙醇
300
300
3、生物柴油
20
30
总计
30000
三、总体布局和重点领域
(一)水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环境保护工作并重的方针,加强水库移民规划和水电前期工作,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发展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300万千瓦,其中抽水蓄能电站1300万千瓦。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常规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2000万千瓦,已建常规水电装机容量占全国水电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的31%。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规划布局。在做好移民安置和生态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西部地区水电开发步伐,提高水电开发利用率,扩大“西电东送”规模;挖掘中部地区水能开发潜力,充分开发当地水能资源;加强东部地区水电技术改造,深度开发当地剩余水能资源,确保电站安全运行及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在以火电为主的电网和远距离送电的受端电网,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到2010年,西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9500万千瓦,占全国的55%,开发程度为21.5%,其中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四川、云南的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700万千瓦和1700万千瓦,开发程度分别为22.5%和17%;中部地区常规水电装机规模达到5000万千瓦,占全国的30%,开发程度达到68%;东部地区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占全国的15%,水能资源基本开发完毕。抽水蓄能电站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8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2/3;中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600万千瓦,约占全国的1/3;西部地区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120万千瓦;全国抽水蓄能电站装机规模达到2000万千瓦。
(2)建设重点。加快金沙江中下游、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开发步伐,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基地开发建设,在继续抓好长江三峡、金沙江溪洛渡、黄河拉西瓦、雅砻江锦屏一级、乌江构皮滩、彭水、红水河龙滩、澜沧江小湾和大渡河瀑布沟等重点水电站建设的同时,开工建设金沙江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雅砻江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大渡河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澜沧江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黄河羊曲、班多、玛尔挡,怒江六库、赛格等大型和特大型水电站。实施湖南东江等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开展吉林丰满等水电站技术改造,充分挖掘已建水电站开发潜力。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建成8个小水电强省(区)和15个小水电基地。开工建设广东深圳、内蒙古呼和浩特、安徽响水涧、福建仙游、浙江仙居、辽宁桓仁、河北丰宁和江西洪屏等抽水蓄能电站。
专栏5 水电规划
水电基地:水能资源丰富、分布相对集中的河流或区域。我国规划建设的十三大水电基地分别为: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怒江、乌江、长江上游、南盘江红水河、黄河上游、黄河中游北干流水电基地及湘西、闽浙赣和东北水电基地,可开发装机容量共2.8亿千瓦,年发电量1.2万亿千瓦时。
小水电强省:小水电资源丰富,开发程度高,装机容量在300—400万千瓦以上的省份。“十一五”时期,力争建成四川、福建、广东、云南、浙江、湖北、广西、湖南等8个小水电强省(区)。
小水电基地:小水电资源较丰富,开发程度较高,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集中联片区域。“十一五”时期,建成广东韶关、清远,福建三明、龙岩、宁德,浙江丽水,四川雅安、阿坝、凉山,湖北十堰、恩施、宜昌,湖南郴州,广西桂林和江西赣州等15个小水电基地。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水电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重点加强300米级高坝及复杂地质条件下高坝筑坝技术、大型地下洞室及高边坡锚固技术、高水头大流量泄洪消能关键技术等坝工技术研究;继续推进大型常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的国产化,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强化自主创新,加强技术改造,开展6万千瓦以上贯流式、百万千瓦级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和30万千瓦以上抽水蓄能机组的设计、制造技术研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电设备制造技术。
1开发水电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提出环境友好的水电设计施工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解决好水电建设的生态用水、低温水、鱼类洄游、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问题。
研究老电站更新改造技术和流域优化调度技术,开展老电站更新和技术改造工作,进行流域优化调度政策研究,制定流域电站的优化调度机制,提高水电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调整和完善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提高水库淹没补偿标准,加大后期扶持力度。高度重视移民切身利益,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做好新建电站移民安置工作。
(2)加强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前期工作,做到水电移民规划和搬迁安置设计深度与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深度相同;创新移民工作机制,研究和探索电站长期补偿淹没土地的办法,并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加强水电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确保各项移民政策落到实处,移民群众得到妥善安置,使移民群众真正从电站建设中受益,并具有长久发展的条件。
(3)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重视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澜沧江、怒江等国际河流水电建设生态环境的研究和保护工作。
专栏6 “十一五”时期重点开发流域及重点开工水电站项目
重点流域
重点项目
金沙江
向家坝、白鹤滩、观音岩、鲁地拉、龙盘、梨园、阿海等水电站
澜沧江
景洪、糯扎渡、功果桥、里底、黄登等水电站
大渡河
大岗山、长河坝、泸定、双江口、猴子岩等水电站
雅砻江
锦屏二级、官地、两河口、牙根等水电站
黄河上游
积石峡、羊曲、班多、茨哈、玛尔挡等水电站
乌江
思林、沙沱、银盘等水电站
怒江中下游
六库水电站
红水河
光照、董箐、马马崖等水电站
(4)继续加强水电建设前期工作。“十一五”时期,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金沙江上游、澜沧江上游、怒江上游、雅鲁藏布江以及西藏境内其他主要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等前期工作,为水电可持续发展提供项目储备。
(5)完善水电建设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开放有序的水电建设市场。进一步理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体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水电建设发展需要的水电管理体制;完善水电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好大型流域公司在水电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水电建设的引导和管理工作,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二)生物质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动生物质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发展,加快生物质能产业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林废弃物、城乡有机废弃物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开发利用边际土地资源,能源作物和能源植物的种植做到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破坏环境,不顾此失彼,处理好生物质能利用与生物质其他用途的关系。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000万户,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农林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初步实现生物质能商业化和规模化利用,培养一批生物质能利用和设备制造的骨干企业。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发电的重点是农业生物质发电、林业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发电和垃圾发电。
农业生物质发电。“十一五”时期,农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新增120万千瓦。到2010年,加上已有180万千瓦蔗渣等农业生物质发电,农业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重点在粮棉主产区因地制宜建设以秸秆、粮食加工剩余物和蔗渣为燃料的集中发电项目,在村镇建设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首先集中力量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规模化发展。
林业生物质发电。到2010年,建成林业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在重点林区,利用林业“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森林抚育间伐资源;在“三北”和南方地区,利用现有规模化的经济林、生态林的更新抚育、平茬扶壮的林木生物质资源;在适宜规模化造林的沙区、低山丘陵区,大力培育木质能源林。
沼气工程发电。到2010年,建成沼气发电装机容量100万千瓦。重点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水系保护地区,结合大中型畜禽场废弃物排放治理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以及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工业有机废水治理,安排大中型沼气发电项目。
垃圾发电。到2010年,建成垃圾发电装机容量50万千瓦。重点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特别是南方地区的大城市(主要是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沿海及旅游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具备资源回收条件的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建立填埋气收集和发电装置。
(2)生物液体燃料
受粮食产量和耕地资源制约,今后主要鼓励以甜高粱茎秆、薯类作物等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以及以小桐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
燃料乙醇。在东北、山东等劣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区,集中种植甜高粱,发展以甜高粱茎秆为主要原料的燃料乙醇;在广西、重庆、四川等地重点种植薯类作物,发展以薯类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开展以农作物秸秆等纤维素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验。到2010年,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达到200万吨。
生物柴油。开发以小桐子、油桐、黄连木、棉籽等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建成若干个试点项目,到2010年,以油料植物(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年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
(3)沼气
充分利用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中的燃气比例,并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有机废弃物和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时期,在农村地区推广户用沼气,全国新建农村户用沼气2200万户,到2010年,全国户用沼气总数达到4000万户,年产沼气总计约150亿立方米。“十一五”时期,加快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沼气工程,建成大型沼气工程6300处,年产沼气约40亿立方米。
专栏7 生物质燃料重点项目
推行沼气工程建设:结合水体污染控制和治理,重点安排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内陆大中城市郊区,“三湖三河一库一线(太湖、巢湖、滇池,淮河、海河、辽河,长江三峡库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重点水域周边地区以及“菜篮子”基地进行大型沼气工程建设,处理工农业有机废水,并获得优质气体燃料。
组织生物燃料乙醇生产:重点进行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规模化试点项目,在山东黄河入海口地区、内蒙古的黄河沿岸地区以及黑龙江、吉林、新疆等地进行百万亩规模的甜高粱种植和生物乙醇生产试点,在广西、重庆、四川、海南等地进行木薯和甘薯的规模化种植和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试点。
进行生物柴油生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北京、上海、重庆、成都、广州等做好城市废弃油脂收集和生产柴油工作的试点;在四川、贵州、云南、河北、内蒙古等地进行木本油料作物栽培、种植和生物柴油的试点工作,做好树种筛选和大面积种植试点和示范工作。
推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在重点商品粮基地和重点林区建设秸秆及粮食加工废弃物和林业三剩物致密成型装置,为当地农村和城镇居民及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4)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是指通过专门设备将生物质压缩成型的燃料,储存、运输、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发展的重点是:
1)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工成型燃料,主要用作农村居民的炊事和取暖燃料,剩余量作为商品燃料出售,增加农民收入。
2)在粮棉主产区,建设大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加工厂,实行规模化生产,为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户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
3)在天然林保护区和重点林区,利用林木抚育和采伐废弃物,加工固体成型燃料,为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减少当地燃料消耗对林木的破坏。
“十一五”时期,结合新农村建设,进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和示范工作,到2010年,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
发电设备。“十一五”时期,在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组织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等农林生物质发电及垃圾发电的装备研发和制造工作,掌握生物质发电技术;抓好大型沼气发电装备研发和生产工作,形成500千瓦、1000千瓦等多个型谱的系列产品,满足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的市场需求。在总结现有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经验的基础上,抓好50-200千瓦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备的配套研发和制造工作,形成专业化的设备生产和配套能力,完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
沼气技术和装备。研究和开发应用于垃圾填埋气回收和利用的专用技术和装备,改进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形成比较完善的沼气装备和施工能力。
其他装备技术。研究和开发秸秆打捆和装载装备、灌木林采伐和运输专用装备、各类生物质固体成型加工专用装备。重点抓好产业化和标准化工作。
(2)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产业的特点,通过试点建立原料生产、收购、储存等供应网络体系,为大中型生物质发电工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燃料保障;通过试点,在农村地区组织小型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小型生物质气化发电装置、固体成型设备为农村提供可靠的商品化生物能源供应;支持建立大中型沼气工程服务公司,为城乡大中型沼气工程及其发电设施提供可靠的技术服务;配合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销售,建立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
(3)能源作物生产组织体系建设
根据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对原料供应的工业化要求,组织好薪炭林、防护林等专用林地平茬扶壮等技术服务工作,在不破坏林地和专用林地功能的同时,组织发电专用林的营造工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可靠的原料供应;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合理选育和科学种植能源植物,组织好甜高粱、木薯、以及非食用木本油料植物的选育、种植和栽培的规划工作,切实保障能源作物用地,加强相应的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形成完善的能源作物种植、抚育管理和收购储存的产业化服务体系。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合理安排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新技术、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以及技术标准和认证工作。安排好能源作物和树种的筛选、培育等科研工作,为能源作物种植和能源林栽培提供技术支持。
(2)做好生物质发电、非粮原料生物液体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试点项目的组织和建设工作。落实好试点项目的资金补贴方式和渠道。抓紧制定和落实非粮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收购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
(3)抓紧制定生物液体燃料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规范,做好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和销售工作的衔接。石油销售企业按照生物液体燃料试点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推广的实施方案。
(4)协同抓好造纸、酿酒、印染、皮革等企业以及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有机废水处理的沼气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沼气回收利用的监督工作。
(三)风电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促进风电技术进步,提高风电装备国产化制造能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
(2)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同时,形成国内风电装备制造能力,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万千瓦,为2010年以后风电快速发展奠定装备基础。结合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积极培育小型风力发电机产业和市场,到2010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风能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河北、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地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河北和内蒙古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和400万千瓦左右;甘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吉林、辽宁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50万千瓦,已投产及开工建设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千瓦左右。
专栏8 风电项目建设区域分布
规模(万千瓦)
类别
省份
已、在建
累计投产
项目布局
河北
300
200
张家口、承德、黄骅等
内蒙古
400
300
辉腾锡勒、灰腾梁(锡盟)、达里、达茂、通辽、巴彦淖尔等
苏沪沿海
200
100
江苏如东、东台、大丰、启东等风电场,上海崇明、南汇等风电场,苏沪近海风电示范项目
甘肃
400
100
玉门昌马、安西、白银等
吉林
100
50
洮南、洮北、通榆、双辽、长岭等
辽宁
100
50
阜新、昌图、康平等
新疆
100
40
达坂城、阿拉山口等
重点地区
小计
1600
840
山东
60
20
即墨、栖霞、威海、东营等
广东
60
30
惠来、南澳、陆丰甲东、徐闻、川岛等
宁夏
50
30
贺兰山、中宁等
福建
40
20
平潭、莆田、漳浦、古雷等
黑龙江
20
10
佳木斯、依兰等
浙江
25
10
岱山、苍南、慈溪等地区
山西
25
10
左云、右玉、神池等
一般地区
小计
280
130
其它地区
120
30
总计
2000
1000
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快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尤其在苏沪沿海连片建设大型风电场,形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苏沪沿海地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在风能资源和电力市场优良的地区建成数十个10万千瓦级的大型风电场。
在其他具有可利用风能资源的省(区、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加强对近海风能开发技术的研究,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察评价和试点示范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1~2个10万千瓦级近海风电场试点项目,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
3、技术装备与产业发展
(1)技术和产业发展
提高风电技术研发能力,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和形成以国内制造为主的风电装备能力。支持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技术和产品。“十一五”时期,继续促进已批量生产的国产化风电机组的规模化应用,并实现向兆瓦级风电机组的升级换代。在初步形成国内制造装备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技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创新等方式,掌握1.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集成制造技术,并开发了3兆瓦级的海上风电机组。发挥我国在机电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培育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制造产业。
专栏9 风电发展重点
推动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在风能资源条件好、电网接入设施完备、电力负荷需求大的地区,进行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重点是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甘肃安西和昌马地区、内蒙古辉腾锡勒地区、吉林白城地区、苏沪沿海地区。
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结合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支持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重点扶持几个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内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同时全面提高国产风电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建立国家级试验风电场,支持风电设备检测和认证能力建设。
进行近海风电试验: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进行近海示范风电场建设,主要是在苏沪海域和浙江、广东沿海,探索近海风电勘查、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的经验,在积累一定近海风电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掌握近海风电设备的制造技术。
(2)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风电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相关的风能资源、流体动力学、机械强度、电力电子、电力并网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将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研究生等高级人才,选择一些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设立风电专业课程,逐步建立起风电专业。同时,结合风电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风电技术培训班,解决目前风电人才紧缺的问题。
(3)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扶持建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设计、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设备检测与认证的专门机构。培育一批风电技术服务机构,建成较健全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建设2~3座公共风电测试试验基地,为风电机组产品认证和国内自主研制风电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在完成全国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地区风能资源详查和风电场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并网条件和电力市场等因素,做好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2)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国家风电规划布局,开展风电接入的规划、设计和试验研究等工作,完善风电并网技术条件和调度规程,保证风电项目的顺利并网和发电。
(3)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中,采用与设备制造企业打捆招标等方式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和自主技术创新。
(四)太阳能
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1)指导方针。加快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在太阳能利用条件良好地区,制定城乡民用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的强制
3 1
性措施,在农村地区推广太阳房和太阳灶;通过营造稳定的市场,积极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进行必要的太阳能热发电技术研发和试点示范。
(2)发展目标。到2010年,太阳能热水器累计安装量达到1.5亿平方米,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进行兆瓦级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和万千瓦级太阳能热发电试验和试点工作,带动相关产业配套生产体系的发展,为实现太阳能发电技术的规模化应用奠定技术基础。
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
(1)太阳能热利用
“十一五”时期,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利用的快速发展。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在大中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物结合应用,推广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试点示范工程。进行太阳能海水淡化项目和其他太阳能工业应用项目示范,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沿海城市缺水问题和大规模工业应用摸索经验。太阳能热水器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平方米,形成10~20个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企业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龙头企业。
(2)太阳能光伏发电
开展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光伏电站,积极解决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等边远地区无电户的基本生活用电问题,建设光伏发电系统10万千瓦。
启动光伏发电城市应用工程。在太阳能资源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光伏屋顶、阳光照明等光伏发电应用,在新建别墅等高档住宅区和城市标志性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在封闭管理的住宅区、旅游景区以及城市交通照明和景观亮化工程,提倡应用光伏发电照明。在“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主要标志性建筑区和建筑物上成规模地安装光伏系统。到2010年,城市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达到5万千瓦。
开展光伏电站试点。在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太阳能资源丰富、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建设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3)太阳能热发电
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高地沿黄河平坦荒漠、甘肃河西走廊平坦荒漠、新疆哈密地区、西藏拉萨或北京周边选择适宜地区,开展太阳能热发电试点,总装机容量约5万千瓦。
3、技术装备和产业发展
(1)技术研发及装备制造
抓好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太阳能热水器效率。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支持,尽快掌握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实现规模化生产。通过试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太阳能热发电关键技术。
(2)产业体系建设
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开展太阳能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太阳能资源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为太阳能大规模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资源基础。
专栏10 太阳能发电重点领域和区域
技术类别
规划目标
(万千瓦)
重点地区
1、并网光伏发电
10
西藏、甘肃、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等
城市屋顶系统和大型标志性建筑
5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
光伏电站
5
拉萨、敦煌和鄂尔多斯等
2、边远地区供电
15
西藏、青海、甘肃、新疆、云南、四川等地
3、太阳能热发电
5
内蒙古等
合计
4、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
(1)制定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十一五”时期,研究制定具有强制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内容的建筑标准,在太阳能资源条件优良的地区,对热水需求量较大的政府投资建筑和商业建筑,逐步实施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
(2)对于列入国家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光伏发电屋顶计划、
标志性建筑和并网光伏电站试点示范工程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并由政府核定电价,超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电价部分,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机制。
专栏11 太阳能开发利用重点工程
实施太阳能热水器普及计划:在太阳能资源优良的地区,推广普及太阳能热水器。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热水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以及旅馆、饭店等热水需求量大的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政策措施,新建住宅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或预留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及管线通道。
启动城市光伏屋顶计划:在上海、北京、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开展光伏屋顶计划,重点是大城市。到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屋顶系统总容量达到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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