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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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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府发〔2012〕1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2年2月18日,经第七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分别负责各重大项目建设的调度、检查与督促。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同时,要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相互补台、相互支持,加强沟通、搞好协作,共同做好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各局(办)、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为总抓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加一推”主基调,按照“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首要抓园区、核心抓招商、突破抓转型、跨越抓项目”的思路,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和农业现代化提升三大战略,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建设实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盘水。
  第十三条 按照“稳中求快”的总基调,“能快则快、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总要求,“突出特色,做大总量,提速转型,增比进位”的总目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适时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更快更好发展。
  第十四条 强化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七条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时、高效、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特区、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起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努力营造便民利民、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协同办公系统建设,提高使用率,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加大政府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重要事项及重点工作新闻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案。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常务会议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并视为已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星期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同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市长办公会议需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并视为已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有关工作情况;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星期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以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并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必须提前2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专项业务工作会议,需要各县、特区、区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原则上应提前5天送秘书长审核,并报请市长同意后方可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为目标,加强电视电话会议、高清视频会议系统的建设与使用,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市委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应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审定。
  第五十三条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报送的点题政务信息;
  (八)外省(市、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五十六条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一)上级党政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国家、省和市有关领导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各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的事项;
  (八)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八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0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九条 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的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大现场办公力度,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每月向市长报告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打算,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梳理、汇总,报请市长审定后向市委报告。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外出参加会议返回后,应向市长书面报送会议情况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2月18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08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府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图务院


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5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1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机关。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王静南申请行政复议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5日 内政法发[200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0月,赤峰市政府为王广颁发了赤峰市房权证字第018D21366号《房屋所有权证》,王静南不服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政府受理后,我办在审查中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而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规定,房产管理部门似乎可以以政府的名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另据调查,赤峰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均是房产管理部门以政府名义颁发。为慎重处理该案,特请示如下: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以上请示,恳请速批示。


计算机犯罪及其法律对策——从比较的角度

2001年1月5日 10:3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刘仁文


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

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

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

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

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

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诈骗、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

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

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

(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

(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

(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

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