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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23:2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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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67号


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8)1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
有奖销售中,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性的方式,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既可能中奖,也可能不中奖,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二、在证券经营者实施的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高低确定部分投资者是否中奖的各种奖赛、比赛等活动中,各个投资者获取的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以及由此决定的能否中奖,取决于多种主客观因素,均不能完全以投资者的主观愿望、努力和能力为转移,投资者能否中奖具有偶
然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此类奖赛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三、社会主义市场是由商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如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信息市场)组成的有机统一的市场体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市场体系的基本法律,适用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各类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
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1998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已于1997年2月21日下发各地。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现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下同)的营业税减按5%税率征收,仍由原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其具体征收管理及营业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紧密合作,共同努力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相互沟通信息、坚持依法征税,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和征税税基的一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检查,可以联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但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互相通报,经双
方商得一致意见后,再分别进行处理。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省级税务局裁决不了的,由省级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如查出企业有未申报的应税行为时,应主动及时地通知另一个税务机关查处,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国有金融、保险企业使用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普通发票则由主管的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自199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税务机关要做好征收催缴工作,保证税款按进度均衡入库。
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调高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七、国家税务局参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管理后,为便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将此项工作划归流转税处(科、股)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抓紧搞好业务培训。国家税务局应主动向地方税务局了解有关的政策及信息资料,
地方税务局要予以积极协助。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团结合作,切实层层落实有关各项工作。对于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19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