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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5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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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2]55号



有关省、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合作交流、扶贫)办公室:

为做好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西部〔2010〕2519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是中央部署的一项西部地区重点人才开发专项工程。承担任务的东部城市和西部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与协作,切实落实保障措施,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
二、东部城市有关部门要负责落实专项财政培训经费。除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外,所需其它费用由承担对口培训计划任务的东部城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西部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将对口培训计划纳入本地区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选派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保证下达计划的足额使用,特别要注意督促学员遵守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
四、东部城市有关部门应在正式开班30天前,根据各班次的名额分配情况,向西部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指定单位)发出招生通知。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培训班次和时间的,要提前商培训生源所在地区,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我委。
五、为强化培训效果评估,进一步提高对口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请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向我委报送培训简报,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六、我委将于2012年召开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工作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总结交流情况,研究部署工作,加强指导协调。
附件:2012年东部城市对口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训计划
联系人:周鸿
电 话:010-68502783 传真:010-68502782
邮 箱:xbs510@163.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零股交易清算办法

广东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零股交易清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上市的不足一标准手且办理了托管手续的A股(以下简称零股)。
二、零股交易开市时间内,凡参加本所集中市场交易的证券商均应对外营业,接受股民的零股买卖委托。
三、零股集中交易时间确定为每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整(遇节假日则推迟至次周星期六)。在分红派息后配股权证上市期间,每月加开一场零股交易,时间为当月第一个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0时。
四、凡在零股交易日的下一营业日除权除息的股票,其零股在该交易日停止交易一次。
五、零股在本所电脑自动撮合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六、零股交易以每一股为一个交易单位,以0.05元为一价格升降单位,成交价格在上一营业日的标准手股票收市价的上下各20个价位内。
七、零股交易时,采取集合竞价方式,证券商在上述时间将股民委托盘全部输入电脑,上午10时后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将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委托盘全部撮合完毕。
八、在零股交易专场,委托卖出的股民须将自己名下的同一股种的零股一次全部委托;不接受标准手股票卖出委托,也不允许将标准手股票分割委托卖出;委托买进既可买进标准手,也可买进零股,但买进零股者,必须已经持有同一股种的零股。
九、零股交易不纳入股价指数计算范围,不发布即时行情,仅在集合竞价完毕后公布收市行情。
十、零股柜台委托方式及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相同,一级清算交割时间为T+1,即下周一,二级清算交割时间为下周二。
十一、零股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相同。
十二、不足一手的A股认股权证按以上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停止实行。
十四、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1993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在医疗卫生特别是传统医学方面从原则到实践有许多相似之处,认为知识和思想的交流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为了发展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内进行:
  ——传统医学,包括瑜伽和针灸;
  ——药理学和制药学,包括质量控制和GMP方法;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
  ——热带医学。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医药信息资料及最新成就;
  (二)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代表团;
  (三)共同实施科研合作计划,包括证实特定药品的临床试验和这些药品在两国的合作;
  (四)派遣专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五)共同举办研讨会、学术会和工作会议。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不超过三十人周专家进行工作和研究。派遣方尽可能在专家派出前三个月,将派出人员的个人简历含语言情况通知对方。接待方应就对方专家访问日期及时作出答复。

  第五条 双方将在不付外汇的对等基础上进行上述活动。由派遣方支付专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与访问有关的杂费。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派出的人员,如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患急病或遇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第七条 为落实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工作组,讨论和制订具体执行计划。该工作组将定期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共和国卫生和家庭福利部负责执行本协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 (签字)         尚卡拉南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