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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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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价范围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完成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

(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专项资金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专项资金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六)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权责关系,确保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职权和责任相统一。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三)审核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四)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和绩效管理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要与部门预算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预算部门实施的绩效自评工作和报送备案的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可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组织再评价;

(六)监督、指导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的工作。

第六条 预算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二)按照全市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组织本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三)检查所属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和绩效跟踪管理,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预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追加或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每一项目的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依据、指标和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式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自我评价。被评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主要事项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专项资金要求确定。

(二)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载明评价目的、依据、人员构成和评价要求等主要内容。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评价责任人、制定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中专业人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工作组总人数的2/3。

(四)制订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具体细化优化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技术路线、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以及评价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资料收集。收集与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资料;

(二)资料审核。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充分核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和指标统计口径,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数据、指标、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和合理修正。

(三)综合评价。选择合适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标准、指标与权重,并结合非量化评价内容,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和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通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的,予以继续支持;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精神疾病的手术治疗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技术审查管理

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医疗机构将此类手术作为临床诊疗项目应用于临床或者开展临床研究前,需经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卫生部技术审核同意。

二、科学、准确、严格掌握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的医疗机构,方可应用神经外科手术方式治疗国际学术界没有争议的、经规范化非手术方式长期治疗无效、患者脑部有器质性改变或长期频发异常脑电波、给患者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难治性强迫症、抑郁症、焦虑症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必须严格筛选病例,准确掌握适应证和手术指征,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同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每例手术必须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精神分裂症等不属于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适应证。

三、加强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临床研究管理

医疗机构经我部技术审核同意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临床研究时,必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临床研究项目不得作为常规临床诊疗项目向患者提供,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近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对辖区内既往开展过此类手术治疗的机构实施治疗情况进行汇总并报我部备案。对违规开展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开展该类手术的医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卫生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划,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一)建设成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力度逐步加大,又取得了新进展,主要有: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明确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管理制度。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二是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重点对粮食、植物油、肉制品、乳与乳制品、酒类、调味品、饮料等食品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废止和调整了一批标准和指标,初步稳妥处理现行食品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制定公布26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农药残留限量以及部分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补充完善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四是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指导食品行业严格执行新的标准。五是深入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当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区域执行委员,主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会议、农药残留法典会议,充分借鉴国际食品标准制定和管理的经验。

(二)存在问题和制约因素。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公布前,各部门依职责分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脱节,标准间的衔接协调程度不高。二是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例如部分配套检测方法、食品包装材料等标准缺失。三是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目前标准总体上标龄较长,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和行业发展需要,影响了相关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四是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多、技术性强、强制执行要求高,社会高度关注,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改进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和解疑释惑等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涵盖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2.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风险的因素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标准内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实际需要,适应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同时要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操作性。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注重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主要目标。

——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形成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状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进行清理,解决标准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和强制执行的质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标准清理的原则和方法并开展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基本完成对现行2000余项食品国家标准和2900余项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相关标准的整合和废止工作。

(二)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按照“边清理、边完善”的工作原则,在对现行食品标准开展清理的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解决食品安全重要标准不足和标准不配套等问题,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限量,农药和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食品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修订工作。2015年底前,修订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和兽药残留等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制定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指示性微生物控制要求、即食食品微生物控制指南,科学设置食品产品中的微生物指标、限量和控制要求,完善食品容器、包装、加工设备材料标准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等食品相关产品标准。

(三)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按照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要求,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强化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要求,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经营企业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形成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体系。按照食品类别、生产经营方式等特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要求和规定。

(四)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不同特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将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保健食品等主要大类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作为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领域,制定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不能涵盖的危害因素限量要求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质量指标,标准制定中将侧重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2015年底前,制定、修订肉类、酒类、植物油、调味品、婴幼儿食品、乳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水产品、粮食、豆类制品、饮料等主要大类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制定已有国际标准或已有进口贸易但我国尚缺失相关标准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指标配套检测方法为重点,建立完整配套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体系。

2015年底前,重点制定、修订食品中各类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等标准。

(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制,保障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2012年底前,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相关制度。2013年底前,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制定、修订、征求意见、标准审评、审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标准公布以及标准申报、咨询和解释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风险沟通与交流,使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七)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和标准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是技术性强、公众普遍关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解答各方关注的标准问题,督促行业、企业主动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部门依法、依标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八)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要,系统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基础研究工作,增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原则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中的应用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追踪比较研究、食品中微生物指标体系设置研究、主要功能类别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等基础研究,并在标准工作中积极转化和应用研究成果。

(九)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

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由卫生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协商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本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具体工作的目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卫生部牵头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标准清理和制定、修订工作。食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食品国家、行业标准的清理,提供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数据,敦促行业和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及时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行业部门要主动参与和配合标准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宣传、行业引导等工作。

(二)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设的投入。国家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保障经费投入,同时严格监管标准工作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高效、合规。充分利用现有食品标准研制机构和行业组织,设立各类标准的技术性平台,参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宣传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建设,引进优秀领军人才,增加标准研制和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充实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力量。加强对重点科研院校、技术机构专业人才的标准化培训,加快培养一支数量足、水平高的从事标准研制的专家队伍,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标准管理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科学、动态调整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好规划。同时,及时组织对本规划工作任务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每项任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