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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0: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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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0〕2950号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出台配套政策,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按照国务院批复和《规划》要求,抓紧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为顺利实施《规划》、促进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附: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3/001e3741a2cc0e7d4419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董事会的职权、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内部治理机构的权责分明和相互制约,即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和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机构,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以资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有限公司更是股份制的典型代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则更能充分体现股份制的主要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各组织机构有各自的权限范围,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有两种,即“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结构的确立,是资本主义初期人们对物质资本神化的产物。它将公司经营控制权置于股东会是基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理论,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将控制权赋予董事会是为了克服“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局限性,实现公司的高效经营。但“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等问题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只有平衡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二种立法例,使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既有权力的分工,又有权力的制衡,才能使股东会与董事会达到一种和谐统一的状态,也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这一大局。正是基于上述立法理念,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而是确认了分权治理结构,全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任期和董事会职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有限公司一样,新法也鼓励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职工代表的做法,突出了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至于股份公司董事的任期和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根据该条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和董事会的职权相同,在此就不再展开一一论述。
除普通董事外,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新公司法对副董事长的人数设置不再干涉,并且规定董事长不再自然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不再属于董事长的职权。
(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还有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见,新公司法删除了旧法关于“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限制了董事长的职权,完善了董事会的会议制度,新增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体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公民因私出境探亲、留学、定居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人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和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有关部门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了资格认定,批准了一些机构从事一定范围的出入境中介活动
,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些单位及个人为牟取经济利益,非法设立出入境中介机构,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有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编造、倒卖假证明材料,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和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从事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发布虚假出境信息,骗取钱财;有的高额收费后不兑现承诺,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规范出入境中介行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中介机构除具备一般法人条件外,应具有一定数量按国家规定取得资格的专业人员。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具体数额由有关部门统一确定。
三、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审批出入境中介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已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送公安部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中介
活动市场的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四、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定期组织对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审验,审验不合格的,应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办
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要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
五、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境证件,不得以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类似问题,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同时,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出境信息。凡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群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凡非法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已登记注册的,应限期办理重新登记。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出入境中介活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底以前结束,有关情况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写出专题报告。



200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