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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2:3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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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沧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含国债资金)资金、政府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决算全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量力而为、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计划。重点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积极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有关计划批准文件、预算安排文件应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审批文件、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在报相关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审计部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重要会议纪要和阶段工作计划及时抄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将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咨询服务、BT项目投融资人等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跟踪审计期间,建设单位、各参建单位应按审计机关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工程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主要检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整性,主要检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文件的规范性,重点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以及概算的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审查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审计。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检查招标投标程序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检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清楚,合同是否对工程分包提出相应的资质、能力、范围等规定,招标项目合同是否进行备案等,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内控制度情况审计。审查各项目参加方是否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相互间是否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施工期间各环节的畅通,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情况审计。审查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真实与合法情况。主要检查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财务核算;应缴税费是否准确计提和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往来账款是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审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设计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合法、程序是否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方式以送达审计和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驻场审计,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方式:

(一)定期审计。将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项目确定为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建立跟踪审计联系制度。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审计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审计重大问题处理整改机制,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下达审计处理及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加强项目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尽量节约投资,确保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完善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项、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汇总审计成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确定建设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或者毁弃,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事项和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出具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跟踪审计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和跟踪审计计划及实施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在提交审计机关审议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应于90日内执行完毕。

第五章 审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及时、准确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隐蔽工程签证、重大设计变更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应事先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

(四)签订建设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查;

(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应坚持“先备案,后实施”制度。凡涉及造价超过原合同金额5%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或签证工程验收前通知审计组派员参与或见证,填写《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备案表》,及时报审计组备案。对涉及造价未超过原合同金额5%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同一单项(位)工程累计超过原合同金额5%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其提交审计组备案;   

(六)对审计组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书》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七)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

(八)接到审计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

(九)认真落实审计建议、审计结论性意见,以及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按期完成审计任务,保证跟踪审计质量和效率;

(三)按规定及时编写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跟踪审计台账

(四)根据被审计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书》,并对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审计组应及时审查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单项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

(六)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及审计复核情况,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工程造价审计意见书》,作为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七)对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应填制《工程造价审计意见的汇总表》,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八)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九)审计组应依法对被审计单位采纳、整改、落实跟踪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跟踪审计可与财政评审工作同步进行,财政部门可依据财政评审结果和工程进度做为日常拨付资金的依据。对项目竣工决算的跟踪审计结果,做为最终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14号)精神,现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13日进行,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请各地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抓紧时间做好考试的宣传和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及评卷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考生了解各地报名情况,请各地及时将报名通知送“中国建造师网”公布,联系人魏静华,联系电话:(010)68394969。

  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本次考试为2004年度的考试,考试成绩按2004年管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四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讯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监考人员在发放答题卡后,应提醒考生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和科目设置较为复杂,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提醒考生注意,不要报错专业。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蓝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五、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名称及专业、级别、科目代码见附件3。

  为了适应一级建造师专业和科目设置要求,一级建造师在考号编排规则上与其它滚动考试不同,具体编排规则详见考前模板。

  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从2005年起,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我们在考前规则模板中增加了上述信息的必录设置,并在《系统构建》中进行了修改,即将有关提示功能的图案设为红色,与提示语一起放置在前列。请各地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六、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即行组织报名工作,并于2005年2月2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文件,分别上缴建设部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为每人每科10元(6元付建设部,4元付人事部考试中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35元(25元付建设部,10元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各地的收费标准,请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建设部帐号:

  收款单位:建设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 户 行:中信实业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帐  号:7112510189800000313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帐号:

  收款单位: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 户 行:农行北京分行青年湖支行

  帐  号:190301040011514

  八、有关考试大纲等事宜,请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联系。联系人:张凤珍、胡宝未

  电  话:010-68393865

  传  真:010-68325420
 
  网  址:http//www.china-abp.com.cn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地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有关考务问题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问题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值班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51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010)68393869、68393913

  附  件:

  1.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3.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各称表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04年12月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各地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2005年2月2日前 上报试卷预订单







2005年3月12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5年3月13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005年3月16日前 下发考后规划模板
2005年3月20日前 各地报送考场信息
2005年4月23日前 各地完成客观题评卷工作,并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注意接收下发的主观题成绩

2005年5月13日前 公布考试成绩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