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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1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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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于12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范围和对象

此次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督查。国务院安委会派出由有关部委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督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部分重点企业进行综合督查(其中西藏自治区自行组织),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具体时间自行确定。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于12月3至18日赴各地开展综合督查,每个督查组在地方工作10天左右。

三、检查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1月1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层层落实到基层、企业的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等。

2.国家有关重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11月2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10月28日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召开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等部署落实情况。

3.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明年工作安排建议。各地区深刻吸取近期有关重特大事故教训,针对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季节性、阶段性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各地区对2011年和“十二五”时期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查方式

1.全面检查,重点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要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督查。

2.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及时发现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和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总结典型,推动工作。要善于发现各地安全生产工作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并着力总结推广;对工作不扎实、走过场、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严肃批评,并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沟通交流,提出建议。检查督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检查督查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有关要求

1.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工作,在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各组督查地点及联系方式附后)。

2.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3.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对督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督查组督查地点及联系人名单(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薪发〔1994〕50号) 和《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并依据《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除普通船员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 下同), 列入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二、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端正。
2、生产工作成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工作中从事技术革新和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3、技术业务水平: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考核方式及原则
(一)考核方式
1、分为本等级考核和升级考核两种。
2、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接百分制计分,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规定分数者为合格。
4、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即为考核合格。
(二)考核原则
1、必须分级考核,按级取证。
2、符合《工人考核条例》的要求,培训和考核相结合。
3、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4、符合申报条件。
四、技术等级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 本等级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前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均先参加本等级考核;申报年限计算到1993年9月30口。
1、在本工种工作学徒期、熟练期已满者,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2、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并在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二) 升级考核
对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者按下列条件参加升级考核
1、持初级工证书的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2、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五、 组织实施
(一)思想政治表观和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由所在单位和部门根据相应考核内容,采取日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
(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
1、海洋行业17个技术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局统一组织实施。
2、非海洋行业技术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或人事部、劳动部授权的工种所属行业主管人事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六、申报程序
1、需参加技术等级考试者,先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所报考工种、等级、参加工作时间、本工种工作时间及原技术等级情况,还应就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情况做自我鉴定。
2、根据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依实际情况填写《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对符合申报条件,思想政治表观及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评合格的,出具证明参加技术业务水平考试。
七、证书认定及工资待遇
(一) 证书认定
按《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考核合格并持有人事部或劳动部统一印剧的《技术等级证书》者,所持《技术等级证书》有效。
(三) 工资待遇
对持有效《技术等级证书》者,按以下办法兑现工资。
1、1993年10月1日以后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国办发(1993)85号文兑现技术等级工资及相应津贴。并按国海人发(1994)305号文补发工资。
2、参加升级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按国海人发(1995)068号文兑现工资。
八、本实施办法由国家海洋局劳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国家海洋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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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本工种工作时间 │ ┃
┠──┬───┼────┬──┴─┬──────┴┬─────────┨
┃工种│ │申报等级│ │已有技术等级 │ ┃
┠──┴───┴─┬──┴───┬┴───────┴──┬──────┨
┃已有等级证书号码│ │已有等级证书考取时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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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种 变 动 简 历 ┃
┠─────┬─────┬───────┬──────┬───────┨
┃年 月 │ 单 位 │ 工 种 │ 证 明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思想政治表现考评│ │ 注:填 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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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 ┃
┃ ┃
┃ ┃
┃ ┃
┃ ┃
┃ ┃
┃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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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作成绩考评:│ │注:填合格或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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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语: ┃
┃ ┃
┃ ┃
┃ ┃
┃ ┃
┃ 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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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评语及考评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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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业务理论考核成绩│ │实 际 操 作 成 绩│ ┃
┠─────────┬┴──┬┴───────────┴──┬────┨
┃单位考核定级意见 │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定 级 意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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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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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2号

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月3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开放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
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
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
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
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
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的自
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
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
更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由于中方高级管
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
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
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
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
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
职责。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
度。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推动项目进展。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立项审批继续实行联合审
批制度。凡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型项目,且不需要市
级以上协调解决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项
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县(市)区(含市经济发
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批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市直
各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对国家限制类的技改项目、基
建项目,市联审办审批立项后分别由市经委、市计委逐级上报;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进口设备的免税工作,市联审办立项后按限
额由市计委申报。市联审办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局审批立项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
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市直各局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
需的资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7、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
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8、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和
管理。
9、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
的协调服务。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水、电、气、
路配套等问题,采取联合办公协调处理,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
目进度。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单个项目审批
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适当放宽审批时间。
10、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
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
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
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300
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4)对
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
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财政、劳动、物价、卫生、公
安、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
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
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
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税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
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
14、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变更登记,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
业收缴“两费”(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和检查时,
要出示有效证件;对企业报批的财务事项,凡符合有关规定的,
做到随报随办;对按规定应予返、免的税、费,要在企业提出申
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新增设或
变动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商
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新闻媒体应予以公
布,有关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要进行年审。
16、卫生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有效文件齐备的
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
娱乐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
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7、公安部门对常驻我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
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外资企业的
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同时,还要及时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证件,并提供出入境
方便。
1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
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凡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市批件3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毕,省批件7个工作日内上报。出让国有土地或国
有土地转让、出租,在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
20、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在30个工作
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1、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各项手续齐全
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2、供气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气开栓申请,在各项手续
齐全及有气源保证的情况下,整项工程经打压试漏无问题后,要
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气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
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
23、供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
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
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24、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供热、供暖。锅
炉运行出现故障供热部门要及时抢修。
25、市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出现一般
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26、邮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安装、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
之日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
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要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要在72
小时内修复。
27、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
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
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应提供优质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
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
的采购。
五、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28、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与国际
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海港、空港、铁路、航运
及服务部门,要尊客爱货,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
捷方便。港口、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
电话的畅通,并及时将车船、航班动态信息准确地向货主及旅客
反馈。
29、海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
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
和减免税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的除外)。
30、商检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
况下,做到随到随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投资财
产鉴定及残损鉴定,在受理后必须及时予以检验、鉴定;办理普
惠制产地签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1、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出、汇
入款,必须安全、及时、准确。汇入款要及时解付,汇出款要在
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汇出;收到的境外开来的信用证,
要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要在受理后的
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入帐;在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
日内完成。
3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各保险机构不
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
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
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
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
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
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
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
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及外商在我市投资开发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产品内
外销比例自定。
35、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按同等标准
收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
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
标准收取费用。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住
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
门票,按我市居民同等标准收取费用。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管理
36、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要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年度检
查由市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
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次重复
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
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序。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检查
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
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
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之机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
对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凡是涉及到治
安案件的查处需由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7、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检
查项目目录制。全年检查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备案,由市外经
贸委牵头汇总制订全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目录,报市政
府审定并通知有关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临时性检查,须经市
外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各执法检查部门
和单位要选派有觉悟、懂业务、懂法律的执法检查人员参加涉外
执法活动,要强化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审核工作,不断提高
涉外人员素质。
38、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省政府《关
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
7号),严格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
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
费监督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主管部门
要依法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收费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有
权拒绝缴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
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
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
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39、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
处罚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处罚时
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
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
导批准。罚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罚款要出具物
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据。作出“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
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受理外商投诉
40、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是市政府协调解决外
商投诉的受诉机构;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
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是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
41、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受理的外商投诉事项,
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反馈给县(市)区外经
贸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
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
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2、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的协调意见为终结协
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有异议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3、为强化涉外监督,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由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外经贸委等部
门,组成锦州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
单位,对我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
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市政府政绩
考核办公室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部门,每
年在全市范围内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评选出当年对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的最佳和最差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问题严重的部门
和单位市政府将给予处罚。
44、凡有关涉外部门和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市
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
告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公室,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
对向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给企业造
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新闻媒体公开
曝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5、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
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
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6、本规定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一年内一般责任问题被外商或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3次或严重责任问题被投诉1次,经查责任属实,
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其
部门或单位当年政绩考核评比资格。
47、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