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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4-07-22 19:1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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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7/1999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7/1999号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居民国籍申请的具体规定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处理国籍申请的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下称身份证明局),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有关国籍的申请(下称申请)。
第二条
申请的种类
申请包括下列种类:
(一)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
(三)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恢复中国国籍;
(四)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居民选择中国国籍;
(五)具有其它国籍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变更国籍。
第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国籍申请须填妥有关表格。
二、国籍申请可直接向身份证明局递交。如申请人不在澳门地区居住,可向居住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递交。
三、国籍申请可包括申请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国籍申请须由父母双方签名。
四、在递交国籍申请时须附同下列有效文件的正副本: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二)出生证明;
(三)已婚、离婚、丧偶、或法院裁定的分居及分产的证明文件,但申请人是未婚者除外。
五、如在身份证明局的档案中存有申请人依本法律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则可豁免递交该等文件。
六、除本条规定外,申请人还须根据申请的种类递交本法律第四至第八条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四条
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
一、只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二、为着上款之目的﹐申请者须:
(一)递交是中国人的近亲属的证明文件或者有正当理由加入中国国籍;
(二)除无国籍者外,须递交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不超过九十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前曾在其它地区居住六个月或以上,且在该地区居住时已满十六周岁者﹐还须递交申请人原居地发出的从发出之日起不超过九十日的刑事纪录证明书;
(四)证明其本人、或配偶、或父母(如属未成年申请者)具有经济能力。
第五条
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如有外国国籍,须递交有关证明;还须递交是外国人的近亲属或定居外国的证明文件,又或有正当理由退出中国国籍。
第六条
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
恢复中国籍的申请须附同曾有过中国国籍及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选择中国国籍的申请
一.选择中国国籍的申请还须附同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声明。
二.如身份证明局局长对上款所指的声明有疑问,可要求其递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变更国籍的申请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其变更国籍的申请须附同具有外国国籍的证明。
第九条
近亲属
本法所指的近亲属包括: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第十条
自由裁量权
一、身份证明局局长对国籍申请的审批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身份证明局局长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利益人可按一般规定对之提起司法上诉。
第十一条
申请的审核
一、国籍申请由身份证明局局长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二、在审核国籍申请时,国家、特区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因素应优先给予考虑。
三、如加入或恢复国籍的申请被批准,除无国籍者外,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递交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文件,否则有关决定失效。
四、身份证明局在收到上款所列的文件五日后,或如不属加入或恢复国籍的情况下,则在发出批准通知五日后,由该局发出最新国籍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通知
一、特区政府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有权限机关送交获批准的国籍申请。
二、在澳门出生的居民的国籍申请如获批准,身份证明局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权限的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收费
一、身份证明局在处理本法规定的国籍申请及发出国籍证明时应收取费用。
二、费用的具体金额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如申请不被批准﹐所缴款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实际,现对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武警部队投资设立和管理的从事商品生产或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和非公司性的中心(以下统称军办企业),均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通知,经武警部队审批机关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武警部队军办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武警部队军办企业为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将利润上交主管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武警部队军办企业实行两级审批、分级管理。
(一)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符合《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实有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下同)在一百万元以下,同时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企业),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符合《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设立条件,实有资金在一百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含)以上的(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企业),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四、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登记注册时,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限额以上企业,须提交经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限额以下企业,须提交经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 (二)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出
具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当地财政部门对财务主管人员颁发的《会计证》。
武警部队军办企业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五、武警部队军办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以及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均应按照《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批后向原登记机关或相应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武警部队军办企业每年的年检报表按规定多报一份,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由企业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送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生产管理部门。
七、本通知下达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军办企业,其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或《会计证》)由武警部队各总队、院校生产管理部门结合行业管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军办企业治理整顿中逐
步补齐;新设立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式样。(略)



1991年1月24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二、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三、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五、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六、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基金管理公司应重视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部门的作用,上述部门应恪尽职守,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并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风险评估,并留存书面报告备查。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不同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九、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须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十、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