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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13:1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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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顺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07〕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

因地震、水灾、旱灾、风雹灾等大面积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属地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对因家庭成员遭遇重病、车祸、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或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支出骤然增加等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以及低保申请代办期或未纳入保障范围但基本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方式进行。农村临时救助对象可结合冬令或春荒生活困难实施临时救助;城市临时救助对象以现金临时救助为主。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

本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
(一)居(村)委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为期3—5天的公示;并负责组织居(村)委会进行民主评困,对经初审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 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每年的部门预算,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救助金使用额度编制预算,资金滚存使用;
(二)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账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

│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

│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

│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

│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

│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

│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

│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

│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

│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

│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

│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

│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

│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

│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


    张某雇凶伤人放火案

       杨燕霞
【案情】
2002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对前去其煤场拉煤的被告人马某说找几个人将与之有矛盾的村书记的胳膊或腿打折一只。几天后马某纠集薛某等人打车来到张某处,双方商定事成后给6000元酬金,张某告诉马某等人村书记有个鸡场,晚上一点左右村书记开车到鸡场,让马某等人在鸡场门口截住村书记打一顿,后张某又领马某等人来到村书记鸡场并指认了地方,说办成事后打其手机,让马某等人顺村书记鸡场房后西边的路逃离现场。张某遂离去。当晚马某等人即手持木棍在村书记鸡场附近的麦地等候,因鸡场人多三人对村书记实施伤害未遂。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一个月后马某等人临时起意,放火将村书记的鸡场烧毁。事后张某给付马某等人3600元酬金。
【审判】
本案关于第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犯罪预备。
理由: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被告人张某雇佣马某等人伤害村书记,马某等人准备棍棒等作案工具等候在村书记出没的场所,马某等人的行为应属犯罪预备。依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故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预备)。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处罚规定,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故意伤害罪够罪的条件,即故意伤害罪是以伤害结果是否构成轻、重伤或死亡来定罪。本案张某雇佣马某等人打折村书记一条胳膊或一条腿,但因马某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对村书记实施伤害。伤害罪属结果犯,没有伤害结果就不能构成犯罪。马某等人属实行犯,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张某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观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雇佣犯罪,雇佣犯罪是教唆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雇佣犯罪的处理应当遵循刑法有关教唆犯罪的一般规定,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是对教唆未遂犯罪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教唆犯已经着手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其表现特征为:1、教唆犯已开始以言词或其他方法进行教唆;2、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没有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以及被教唆人没有完成具体犯罪或没有实现具体的犯罪结果;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对教唆犯和被教唆犯来说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这样理解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不取决于实行犯是否着手犯罪,且教唆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须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二是客观上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本案中张某欲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便采取以金钱雇佣的方式,告知马某等人被害人村书记行踪,指认村书记出没场所,以实现伤害村书记身体健康的故意。张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罪,在教唆犯罪结果上,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鸡场人多)马某等人未按张某的教唆要求打断村书记的一条胳膊或腿,但张某教唆他人犯罪的要件已具备,即主观上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马某等人是否按教唆的要求实行了教唆犯罪的行为,实行到何种程度,张某都应按教唆的罪名来定罪。故张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
需注意的一点是马某等人伤害未遂后,又临时起意放火烧毁被害人村书记的养鸡场,张某在马某等人放火后给付马某等三人3600元酬金,这一事后情节对判定张某故意伤害罪未遂行为有一定参考意义。马某等人临时起意放火烧毁村书记财产的行为在教唆犯罪中属于实行犯罪过限,在过限行为上,张某与马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张某仅对伤害罪(未遂)承担刑事责任,马某等人对故意伤害罪(未遂)、放火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