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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1:3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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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3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4月14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铁路客货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各地可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进行疏导,在此之前继续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
3、各地要根据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和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承受能力,从严制定公路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同时要继续加大减免政府规费工作力度,减轻经营者负担。
4、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和水运价格,各地要加强监测,防止不合理涨价。
(二)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按既定补贴机制由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各地要统筹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对市场物价的影响,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1、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农业春耕、西南地区抗旱、上海世博会等重点需求。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加强市场价格的巡查和监测,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努力稳定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副食品价格。
3、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4月14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413758944670309.pdf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41375894511672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

7100 7420

(标准品)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
6360 6680

(标准品)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390 67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580 481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310 7640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 号汽油(Ⅱ) 90 号汽油(Ⅲ) 0 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8620 7950

天津市 8175 7435

河北省 8175 7435

山西省 8245 7490

辽宁省 8175 7435

吉林省 8175 7435

黑龙江省 8175 7435

上海市 8600 7920

江苏省 8230 7475

浙江省 8230 7490

安徽省 8225 7485

山东省 8185 7445

湖北省 8200 7460

湖南省 8240 7520

河南省 8195 7455

海南省 8320 7570

重庆市 8390 7645

广东省 8255 8485 7505

广西自治区 8320 7570

宁夏自治区 8180 7435

甘肃省 8160 7455

新疆自治区 7955 733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8190 7450

福州市 8230 7480

南昌市 8195 7455

成都市 8395 7670

贵阳市 8355 7595

昆明市 8385 7625

西安市 8160 7445

西宁市 8125 7465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

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范小建  扶贫办主任
      贾廷安  总政治部副主任
      唐仁健  中央农办副主任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戴均良  民政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部长助理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成 员:宋 涛  外交部副部长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张来武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罗黎明  国家民委副主任
      邱小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张少农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李金早  商务部副部长
      项兆伦  文化部副部长
      王培安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徐福顺  国资委副主任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王志发  旅游局副局长
      黄守宏  国研室副主任
      刘 琦  能源局副局长
      郭浩达  农业银行副行长
      戴公兴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王瑞生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汪鸿雁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崔 郁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贾 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谢经荣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范小建同志兼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5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5年6月)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马原(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免去马原(女)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王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孙琬钟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免去孙琬钟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沈建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沈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唐德华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免去唐德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周贤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费宗YI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张志刚、于连泽、张耀良、杨学良、石同文、傅刊、南英、奚晓明、王玉琦、李清友、余齐兴、李武清、张混、李鸿铎、郑敏、杨伟、王永承、陈钦一、贾振江、杨洪逵、彭士翔、许丽生、沈关生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王战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吴春瑞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郭振江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姜维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二、任命丁慕英、路安仁、乔积蓄、鞠永春、崔进(女)、张之又、张穹、张树根、汪庆传、刘本祥、呼延凌太、姬青云、曹庆晨、有廷之、沈永金、蔡柏松、杨咸艺、张玉树、孙朝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曲文达、白步洲、贺志仁、惠锡礼、赵峰、陈涛、徐秉谦、卓飞、徐塞(女)、程超明、白仲珊、贾渔萍、王丰、张庆华、沈园新、康德、孙也坪、刘荣先、舟涯(女)、张希鲁、张亚顺、周良、徐国珍、夏龙、李墨林、黎健、于程九、徐意(女)、侯政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三、任命孟仲仁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
免去刘继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职务。
四、免去丁关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