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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3: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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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畜禽养殖 技术政策 通知

抄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各有关直属单位。

附件: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励畜禽养殖规模化和粪污利用大型化和专业化,发展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和养殖形式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先考虑资源化综合利用。

  4.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充分考虑农田土壤消纳能力和区域环境容量要求,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还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严格环境监管,强化畜禽养殖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验收、日常执法监督和例行监测等环境管理环节,完善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体系;强化农田土壤的环境安全,防止以“农田利用”为名变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洁养殖与废弃物收集

  (一)畜禽养殖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切实控制饲料组分中重金属、抗生素、生长激素等物质的添加量,保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环境安全。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粪污应实行固液分离,粪便应与废水分开处理和处置;应逐步推行干清粪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

  (三)畜禽养殖宜推广可吸附粪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技术,因地制宜地利用农业废弃物(如麦壳、稻壳、谷糠、秸秆、锯末、灰土等)作为圈、舍垫料,或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生物发酵床垫料。

  (四)不适合敷设垫料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漏缝地板和粪、尿分离排放的圈舍结构,以利于畜禽粪污的固液分离与干式清除。尚无法实现干清粪的畜禽养殖圈、舍,宜采用旋转筛网对粪污进行预处理。

  (五)畜禽粪便、垫料等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定期清运,外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贮存、运输器具应采取可靠的密闭、防泄漏等卫生、环保措施;临时储存畜禽养殖废弃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周边应设置围挡,具有可靠的防渗、防漏、防冲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

  (一)应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

  (二)鼓励发展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社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化利用。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处置工厂宜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堆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

  (四)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收集,并根据利用途径进行脱水、脱硫、脱碳等净化处理。沼气宜作为燃料直接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发展瓶装燃气,有条件的应采取发电方式间接利用,并优先满足养殖场内及场区周边区域的用电需要,沼气产生量达到足够规模的,应优先采取热电联供方式进行沼气发电并并入电网。

  (五)厌氧发酵产生的底物宜采取压榨、过滤等方式进行固液分离,沼渣和沼液应进一步加工成复合有机肥进行利用。或按照种养结合要求,充分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周边的农田、山林、草场和果园,就地消纳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宜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并做到产用平衡。

  (七)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染物,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水处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集中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地处理。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

  (三)应根据畜禽养殖场的清粪方式、废水水质、排放去向、外排水应达到的环境要求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回用于农田灌溉的水质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产生的废水应进行固液分离预处理,采用脱氮除磷效率高的“厌氧+兼氧”生物处理工艺进行达标处理,并应进行杀菌消毒处理。

  五、畜禽养殖空气污染防治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并覆盖所有恶臭发生源,排放的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专业化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厂产生的恶臭气体,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过滤等除臭技术进行集中处理。

  (三)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过程的关键环节,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扩散,降低恶臭气体对场区空气质量和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中小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宜通过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加强圈舍通风、建设绿化隔离带、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手段,减少恶臭气体的污染。

  六、畜禽养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应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潜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满足当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环境保护要求。

  (二)通过测试农田土壤肥效,根据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机肥,合理施肥,预防面源污染。

  (三)加强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等环境污染物的处理,严格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作为有机肥进行农田利用时,其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养殖场垫料应妥善处置。

  七、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一)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

  1.高品质、高肥效复合有机肥制造技术和成套装备。

  2.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预处理新技术。

  3.快速厌氧发酵工艺和高效生物菌种。

  4.沼气净化、提纯和压缩等燃料化利用技术与设备。

  (二)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畜禽养殖废水处理技术与装备:

  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养殖废水脱氮除磷处理技术。

  2.畜禽养殖废水回用处理技术与成套装备。

  (三)国家鼓励开发、应用以下清洁养殖技术与装备:

  1.适合干式清粪操作的废弃物清理机械和新型圈舍。

  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养殖技术及微生物菌剂。

  八、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有关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应符合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国家鼓励实行社会化环境污染治理的专业化运营服务。畜禽养殖经营者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委托给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运行管理人员和检测手段;对操作人员应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实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和分类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不仅把“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而且还把与诉讼标的有密切联系的诉讼也当做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处理。例如,一些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侵权诉讼,在某一共同侵权人未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往往以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这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和独立性
1、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牵连性
对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作一番比较,不难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表现出更多的牵连性,这表现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时才发生效力。
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是在当事人实施行为之时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不是在判决或当事人实施行为之后再作决定。共同诉讼人中有利于全体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一般有:
第一,共同原告人所作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虽然其他共同原告未作此种行为,这些行为对全体发生效力。共同被告中一人争执原告的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抗辩或反证者,虽然其他共同被告未作出这些行为,其行为对其他被告发生效力。如果各共同诉讼人所陈述的有利事实相互间有矛盾或所举证据经调查互相矛盾的,法院则依自由心证进行判断。共同诉讼人一人所为不利行为,如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对方主张的事实、放弃诉讼请求,此行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不生效力。但不利益行为如果由全体共同诉讼人一致作出,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第二,共同诉讼人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如上诉期间虽然各个共同诉讼人自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各自计算,但其中一人在上诉期间上诉,视为全体在上诉期间内上诉,其他共同诉讼人无论是否已逾上诉期间,都不必再提起上诉。
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独立性
其一、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当事人是否适格,应中分别调查。其中一人的诉讼能力、当事人能力有欠缺的,对于该当事人之诉应以诉不合法而驳回,其余共同诉讼人之诉则为当事人不适格之诉。如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其余共同诉讼人不受影响。
其二,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以内据实列支,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
四、列入成本的工会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五、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基金、经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本通知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