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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2:2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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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5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1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12日招标,1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1月19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2年1月13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以内(含12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2个以上(不含12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50个以上(不含5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2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12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月13日至1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1年1月17日前(含1月1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10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五年的议定书

中国对外贸易部 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有效期延长到一九七五年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商定将一九六一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六一年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的有效期限延长到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期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日在华沙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波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 兰 人 民 共 和 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和海洋经济部代表
   魏 华 春            库 比 切 克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