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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4 07:37: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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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

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

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

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

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

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

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

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

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

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

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

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

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

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

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 及报名费后,应退

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

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3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

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16-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

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

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

,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五、各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办法,在招生简章中

或在招生咨询时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

   六、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包括学校的系(院

)、办、教学点等内设机构。学校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

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

班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不符

的收退费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
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以来,为了贯彻中央治理整顿的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了清理在建项目、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整顿治理建设市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外投资,特别是一些地方自筹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该停缓建的项目有的还没有停下来
,已经宣布停缓建的项目,有的也未真正停缓建。为了进一步搞好清理项目工作,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管理,要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认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强化合同的法律约束。
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计划的要求。签订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合同应属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确认和处理。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双方业务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应经过鉴证。
四、各级建委(建设厅、局)、各级清理项目办公室、各级计委(计经委)、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检查,对未列入计划和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的项目、已签订合同的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要立即停止设计和施工,银行停止拨款、物资部门停止供应材
料,电力部门停止供电,施工管理部门吊销施工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回筹建许可证,并追究双方违反基建程序擅自开工的责任。对拒不执行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承发包双方进行严肃处理。
五、停缓建工程通知书应同时下达给承发包双方,双方收到通知书,合同即告中止。按照建设部《整顿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停止设计施工活动,撤出队伍、冻结资金。妥善做好工程的善后工作。
六、对于阳奉阴违、弄虚作假、化整为零和越权审批的项目,除确认合同无效、停止施工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对利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非法交易以及其它违法活动的,要立案审查,依法严肃处理。
八、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在今年上半年前分别报送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1990年1月5日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419号


江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苏食药监安〔2007〕149号)、《关于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已获准参数放行试点品种继续实施参数放行的请示》(苏食药监安〔2007〕72号)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参数放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有关意见。经研究,同意华瑞制药有限公司、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两企业,对国家局《关于开展药品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65号)中规定的部分无菌制剂产品,继续进行参数放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及制剂品种
  (一)广州百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腹膜透析液     1.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     4.25% (1L, 1.5L,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1.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2.5% (2L, 2.5L, 5L, 6L)
  腹膜透析液(低钙) 4.25% (2L, 2.5L, 5L, 6L)
  生理氯化钠溶液   0.9% (1L, 2L, 3L, 5L)

  (二)无锡华瑞制药有限公司:
  脂肪乳注射液(C14-24)20%[含10%、30%;10%、20%中/长链脂肪乳注射液(C6-24)]
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I)8.5%[含5%、11.4%;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5%]
  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II)[含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脂溶性维生素注射液(II)]

  二、实行药品参数放行的试点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28日。试点期间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药品参数放行。试点期间有关药品的参数放行和无菌检验放行两种方法应同时进行,无菌检验结果不合格和不符合药品参数放行规定的产品均不得出厂。试点企业应不断总结经验,积累数据,为完善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提供依据。

  三、试点期间,你局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检查,每年对试点情况作出阶段总结,并提出对法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报国家局。试点结束后,要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