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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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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9〕4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加强对全国粮食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粮食系统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要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粮食系统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使粮食系统的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加强对贯彻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扩大内需的投资项目及时跟踪、全程参与,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各地粮食局直接或间接参与这些投资项目,有的参与地方投资项目,无论何种方式参与,无论投资项目是通过何部门投到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都要责无旁贷地履行监督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保证项目尽快开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得到落实。要严明纪律,从严惩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微观经济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2、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更好地落实宏观调控任务,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力配合搞好清仓查库工作。要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明确责任,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要对参加检查人员加强廉洁自律教育,不得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3、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强化对大额度资金调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管,认真落实粮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纪律保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新政策新部署,对粮食流通工作提出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必须有良好作风作保证。要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

  要把改进党员干部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切实解决理想信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的问题。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解决作风飘浮、片面追求政绩的问题。大力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切实增强群众观念,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规范和控制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问题。

  加强对粮食系统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快推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粮食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粮食系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粮食系统的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同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粮食部门清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着重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继续开展治理“小金库”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纠正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以及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问题。从严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及在境外停留时间,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实际,把严格执纪与必要的组织处理结合起来,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抓好粮食收购是政府掌握粮源的关键,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的重要举措。要重点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收购方法,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和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要督促检查合理布设收购库点,增加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及时解决农民交售难的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要督促指定库点把好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关、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避免出现坏粮现象。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粮食系统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七项要求:(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统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要制定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所有国有企业均要健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配强班子,充实人员。

  3、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4、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纲领性文献,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清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明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

  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要认真对照检查,自觉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继承光荣传统和弘扬时代精神相统一、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统一、加强个人修养和接受教育监督相统一,着力增强宗旨观念、提高实践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利益观、严肃党的纪律,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勤政为民、勇担重任、清正廉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把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以坚强的党性和优良的作风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要把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相结合,与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粮食局长会议精神相结合,切实抓好2009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党组)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在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观来开展部署反腐倡廉工作,要切实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中去,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各个方面,加强协调和统筹兼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努力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恪尽职守、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粮食流通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要求,按照《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现提出2009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推动粮食系统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2、在粮食系统开展对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宏观调控特别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发展司、调控司)

  3、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纪检组、监察局)

  4、开展对粮食系统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纪检组、监察局、监督检查司、发展司、调控司、财务司)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机关党委、纪检组、人事司、办公室)

  (三)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

  2、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收受干股等问题。(2)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3)治理违规组织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建房、在风景名胜或公园区建房等问题;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发放补贴、多占住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多占住房等问题。(4)严禁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5)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司、发展司)

  3、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深入推进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纪检组、监察局、外事司)

  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超预算、超标准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室、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

  (四) 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1、重点查办以下案件:(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2)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的案件。(3)严厉查办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4)严厉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的案件。(5)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买官卖官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6)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7)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人事司、调控司、财务司、发展司)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案件监督和管理。完善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检查司)

  (五)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检查司、调控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2、积极开展军供、救灾、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检查司、调控司、军供办、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检查司、监察局、标准质量中心、调控司)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财务司、监察局)

  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公室、财务司、检查司、监察局)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与粮食有关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标准质量中心、发展司、检查司、监察局)

  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财务司、机关服务中心、机关党委、监察局)

  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财务司、人事司、行业协会、检查司、监察局)

  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办公室)

  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纠风办)

  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行业协会、监察局、发展司)

  (六)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监察局、办公室、人事司、法规司、)

  2、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3、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透明度。(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发展司、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

  6、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健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财务司、政策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七)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1)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人事司、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

  (3)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4)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

  (5)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人事司、财务司、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
  (6)结合实际开展对部门直属单位巡视。(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机关党委)

  (7)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财务司)

  2、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监察局、检查司、财务司)

  3、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监察局、财务司)

  4、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调控司、法规司、纪检组、监察局)

  5、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纪检组、监察局)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控司、检查司、标准质量中心、监察局)

  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

  上述各项任务分工中,凡由多个单位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1994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陈士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力、工商、商业、物资、供销、林业、建设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电力工业局,县以上供电局(分局)。未设县供电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电力主管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组织并指导护线工作;
  (四)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公安部门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宣传、执行《条例》和本办法。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哄抢或其它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调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内与发、变电生产和调度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外各种专用设施(如管道、泵站、冷却水塔、堤坝、道路、铁路、桥梁等)及其附属设施;专用通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的厂房、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水文气象观测设施、闸门起降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避雷线、接地线、杆塔、拉线、基础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及其相应的装置和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等装置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220伏-380伏    1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110千伏        4.0米
  220千伏        5.0米
  500千伏        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和航道的区段,设立标志牌,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在各级政府领导组织下,按照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相结合的原则,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沿线单位和组织共同作好护线工作。
  电力线路设施管理单位应与沿线单位和群众护线组织签定承包责任书,明确责任。
  群众护线人员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发给护线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二)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三)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架空电力线路的行为;
  (四)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危害电力电缆线路的行为;
  (五)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电力设施管理单位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必须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供电设施专用器材。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应在核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严禁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本单位证明,向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或指定的县以上物资、商业、供销回收经营单位出售。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穿越树林时,应留出保证电力线路安全的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对需砍伐的树木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一次性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
  (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小垂直距离10千伏           3米              3米
35-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三)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树木,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与电力部门签定协议,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费用。
  当树木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架空电力线路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事后应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50元至1000元的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1000元以上的奖励。
  (一)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的;
  (二)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的;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协助电力部门追回被盗电力设施器材,使电力部门免遭损失的;
  (六)积极协助侦破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有功的;
  (七)其他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杆塔、拉线上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的;
  (二)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的;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烧窑、烧荒、种植竹子、种植或保留不符合安全规定树木的;
  (四)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的;
  (二)向导线或杆塔抛掷物体的;
  (三)在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35千伏及以下5米、110千伏及以上10米)取土、打桩、钻探、开挖、开采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
  (四)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的;
  (五)闯入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影响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使用的;
  (二)危及电力输水、排灰管道(沟)安全运行的;
  (三)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
  (四)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兴建建筑物的;
  (五)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竹子的;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的;
  (七)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标记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强行伐、剪树木、竹子,所需费用由树、竹所有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其建筑物,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少供(发)电量损失计算。罚款金额不超过赔偿费的50%。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其批准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购供电设施专用器材和废旧电力器材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罚款应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坐支、截留。
  责令赔偿、罚款,均应报上一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罚款1000元以上的应报省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负有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水利系统所管辖的发电厂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