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各部门争取资金考核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市直各部门争取资金考核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8〕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对市直各部门争取资金考核奖励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市直各部门争取资金考核奖励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各部门上项目争资金促发展的意识,加大争取资金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用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金列入考核奖励范围。其中包括:
(一)中央、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性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财政转移支付及中央、省级财政的其他各种预算内外专项资金、基金等。
(三)非财政性无偿资金:主要指社会各界(包括企业)捐赠资金。
(四)政府性债务的核销:包括国债转贷、世行贷款资金的核销等。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凡是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支持项目资金的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第四条 认定原则
(一)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争取的财政性、非财政性无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核销资金,予以考核奖励;从本市范围内争取的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债务核销不予考核奖励。
(二)同一项目资金,由几个部门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或下达资金的发文机关负责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不重复考核奖励。
(三)上级下达的正常奖励资金、部门业务经费和国家、省政策规定逐年提高补助标准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四)申报的争取项目资金属以前年度下达计划,资金在考核年度到帐的,列入当年考核奖励范围。
第五条 计奖办法
(一)计奖基数及标准
1、考核奖励性指标
(1)政策性专项资金,对中央、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和标准的政策性资金,根据下达数并参照上年基数和全省平均水平确定增长比例来测算考核基数进行考核。
(2)一般性专项资金,部门和单位通过各自职能从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根据下达数并参照上年基数和全省平均水平确定考核基数,超基数予以适当奖励。
2、奖励性指标
各部门和单位通过努力争取到的各种机动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种政府性债务核销和社会捐赠资金等,以实际数认定,按照实际到位(核销)数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职能部门与项目单位按2:8比例确定)。
(二)考核认定
年终由部门(或项目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经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申报申请
争取到资金的各主体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逐个申报,并提供以下证明:
1、争取资金申报须提供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预算复印件和市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位证明、相应的政策规定、全省、全国平均水平、自然增长因素等情况说明。
2、争取各种机动性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有关协议(或资料)、财政或金融部门提供的资金到帐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分配
(一)由几个部门共同争取资金受到奖励的,奖励资金计入牵头或主抓部门,由牵头或主抓部门会商各协助单位进行奖励资金分配。
(二)奖励给单位的奖励资金,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分配办法。
第八条 奖金来源
奖励所需资金由受益企业(项目单位)或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九条 对争取资金力度不大、资金数额低于上年或全省平均水平的部门,予以通报;对有项目资金但没有积极争取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部门经费。同时,考核性指标未完成的职能部门不得享受奖励。
第十条 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受奖资格,追回奖金,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奖励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2月26日起试行。